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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序
编纂民法典必须摆正几对关系[1]
一、民法典与哲学之间的关系
二、民法与商法之间的关系
三、原则与规则之间的关系
四、主张与举证之间的关系
五、规则内容与立法技术之间的关系
六、余论
知识产权法之于民法典[1]
一、知识产权法不宜作为民法典的一编
二、知识产权法之于民法总则
三、知识产权法之于民法典分则
行政合同族的边界及其确定根据[1]
一、问题的提出
二、不可忽视行政机关的多重角色性
三、借鉴“近因理论”来界分行政合同与民商合同
四、必须根据合同的主要方面、主要矛盾确定其归属法域
五、利弊分析对确定某些合同归属法域的影响
关于制定民法总则的建议[1]
一、引言
二、进入《民法总则》的民法规范的资格
三、关于民法基本原则的配置
四、关于民事主体的确立思路
五、关于法律行为的完善
六、关于代理规则及其理论的改进
七、关于时间效力制度的设想
民法制度移植的背景因素和内部和谐问题[1]
一、引言
二、避免不当得利的泛化
三、债权让与的正本清源
民法 给程序以应有的地位[1]
实体法与程序法相辅相成[1]———法释〔2016〕5号之解读、评论与升华
一、不得推诿:逻辑转换的例证
二、法释〔2016〕5号第2条所谓证据究为何指?
三、预告登记制度的本分与张力
四、程序法和实体法共同调整
五、实体与程序互为表里
六、实体法·程序制度·民法之美
七、主观状态、形成权本性与利益衡量的综合作用
论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之间的关系[1]
一、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的区别
二、民法原则于全无民法规则场合的适用
三、放弃民法规则而改用民法原则裁判系争案件
四、民法原则的运用是对不完全法条的补充
五、依据民法原则限缩或扩张民法规则的适用范围
基本原则及制度本质乃解释的基点[1]
一、颠倒了实体为里、程序为表的根本原则
二、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民商法的逻辑—法律之美
三、理解《合同法》第402条所谓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的思考路径
四、如何界定法律关于解除权产生条件的规定?
五、如何确定对方未于3个月内对解除通知提出异议的法律效果?
论我国民法的公平原则[1]
论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1]
民法总则如何反映民事权利?[1]
一、不宜沿用《民法通则》设置民事权利规范的模式
二、民事权利规范的设置模式受制于《民法总则》体系
三、民事权利规范的设置模式受制于《民法典》的体系
四、民事权利规范的设置模式受制于《民法典》的理念、指导思想
五、《民法总则》可设置期待权、抗辩权等民事权利的一般规则
六、民事权利规范的局限性及其处理原则
意思表示的解释规则论[1]———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设计的意思表示解释规则的肯定与完善建议
一、意思表示解释规则(草案)及其评论
二、意思表示的元素性与关联性
三、意思表示解释规则(草案)宜再细化
四、应予增设的意思表示解释的规则
五、解释意思表示须整体把握的实例分析
论法律行为或其条款附条件[1]
一、法律行为或其条款附条件
二、附条件与法定条件之间的关联
三、随意条件及其法律效果
四、单独行为并非一律不得附条件
五、附条件与履行抗辩权
六、余论
法律行为条款附条件绝非法律行为附期限[1]
一、一般理论
二、系争《股权转让协议》第1条第3款第2项、第3项的约定属于法律行为条款附条件
三、系争《股权转让协议》第1条第3款第2项、第3项的约定根本不属于法律行为条款附期限
四、系争《股权转让协议》第1条第3款第2项、第3项的约定应为有效
处分行为理论真的那么美妙吗?[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不宜采取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相区分的设计
一、引言
二、从概念看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相区分的架构的牵强
三、从功能的角度看处分行为的作用被夸大
四、负担行为不要求处分权会导致负面结果
五、从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的区分标准看其主观偏好
六、必须重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相区分的架构设计的破坏力
七、从是非方面看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相区分的弊端
八、不合法理 实务中有害
九、余论
民法总则应当如何设计代理制度?[1]
一、如何对待间接代理?
二、代理人的行为能力影响什么?
三、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
四、《民法通则》第43条应予承继
五、不宜新创表见代表的概念
民法总则如何对待间接代理?[1]
一、引言
二、间接代理的概念分析
三、《合同法》关于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设计的演变及其分析
四、民法总则宜如何设计代理制度?
民法总则应如何设计民事责任制度[1]
一、民事责任的质的规定性及其确定方法
二、《民法总则》(征求意见稿)所定民事责任的方式之反思
三、退货、减少价款为民事责任的方式吗?
四、民事责任制度应涵盖民事责任的全部类型
五、应剔除名为民事责任实为民事义务的类型
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应该延伸到合同法
七、民事责任方式的合并运用必须符合条件
八、民事责任竞合制度之完善
九、不可抗力界定之完善
我国民法的漏洞及其补充[1]
合同无效与诉讼时效[1]———合同法与诉讼时效之一
无履行期限的债务与诉讼时效[1]———合同法与诉讼时效之二
保证债务与诉讼时效[1]———合同法与诉讼时效之三
一、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二、一般保证债务与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中断、中止
三、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与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中断、中止
四、关于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是否影响债务的诉讼时效的中断
房屋买卖合同与诉讼时效[1]———合同法与诉讼时效之四
合同解除与诉讼时效[1]———合同法与诉讼时效之五
继续性债权与诉讼时效[1]——合同法与诉讼时效之六
不动产出资义务与诉讼时效[1]———合同法与诉讼时效之七
一、问题的提出
二、不同的思路
三、分析与评论
四、应当注意的问题
姓名与商标:路径及方法论之检讨[1]———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再27号行政判决书之评释
一、不宜不当扩张在先权利的涵盖范围
二、姓名重在将主体特定化
三、某特定姓名与某特定自然人之间的对应关系之辨析
四、认定某特定姓名与某特定自然人之间有无对应关系的依据是什么?
五、人们公认的特定符号与姓名及侵害姓名权
六、迈克尔·杰弗里·乔丹损失了什么?
七、使用姓名在侵害姓名权构成中的必要性
八、如何对待国人称呼“老外”?
一则创设法律规则的判决[1]———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提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之评释
一、对民商法的整体把握十分到位
二、纯熟而充分地运用法学方法论
三、准确寻觅请求权基础
四、提单所表征的权利及其抗辩事由因提单类型及所处法律关系的不同而不同
五、有待澄清的疑问
六、简要结语
民法总则的制度创新及其历史意义[1]
一、弘扬核心价值观
二、时代气息浓厚,立于21世纪民法之林
三、关注并解决中国问题
四、民事主体类型空前丰富,固有的民事主体理论被突破
五、人文关怀彰显,体现国家性质,政府机关勇于担当
《民法总则》的新发展[1]
一、偏离潘德克顿体系
二、意思表示制度趋于完善
三、大力度地整合法律行为无效原因的体系
四、改造了意思表示瑕疵制度
五、增设了自己代理、双方代理
六、时间效力制度的发展
民法研究的随想[1]
更新时间:2019-10-18 16: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