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一段时期以来,有专家、学者乃至司法解释都力主扩张行政合同(或曰行政协议)一族的范围,认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全民所有制企业工业承包合同、公用征收补偿合同、国家科研合同、国家订购合同、公共工程承包合同[1]、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计划生育合同[2]、政府招商引资合同、政府采购合同[3]、粮食订购合同、行政协作合同、国有企业租赁承包经营合同、治安管理承包合同、卫生管理承包合同、财政包干合同、经济协作合同、科技协作合同、人事聘用与人员培训合同[4]以及探矿权出让合同等,均属行政合同。司法解释及专家、学者的这些主张事关法律适用、“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及“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大原则、相对人的民事权益有无切实保障、社会经济能否健康发展以及学说体系等重大问题,不可不辨,必须论争。本文即为此而作,不当之处恳请大家批评指正。


注释

[1]郑绍平、江烨:《行政合同的特点与纠纷处理的法律适用》,载《东方律师》,见http://www.lawyers.org.cn/info/e3ae35abed564d2b9814de99bee32e3d,最后访问时间: 2017-04-02;《列举我国最常见的行政合同》,载《百度知道》,见https://zhidao.baidu.com/question/241173101854951924.html,最后访问时间: 2017-04-04。

[2]《列举我国最常见的行政合同》,载《百度知道》,见https://zhidao.baidu.com/question/241173101854951924.html,最后访问时间: 2017-04-04。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法发〔2014〕27号)第12条。

[4]资料来源:法帮网法律百科,见http://baike.fabang.com/docGviewG5819.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7-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