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 国家关于劳动保障监察员有什么规定?

1994年,原劳动部为了加强对从事劳动监察工作人员的管理,发布了《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办法对劳动监察员的任职条件、任命程序、执法要求以及考核、培训等均作出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劳动监察行为,提高监察工作质量,1995年原劳动部又制定了《劳动监察员准则》,要求劳动监察员依法监察,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奉公,文明执法等。这些规定积极推进了劳动监察队伍的建设。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需要,提高执法监察水平,《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进一步规定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通过相应的考核或者考试录用,即考试考核的标准应当与国家公务员的条件和标准大体相同。劳动保障监察员符合国家公务员条件,这是因为监察执法是行政职责,受委托的劳动监察组织中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实施监察行为,是依法履行行政职责,因此应具备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的条件。

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制。1994年原劳动部发布的《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规定,劳动监察证件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统一监制。劳动保障监察证件是劳动保障监察员代表国家进行劳动保障监察,向被监察人员出示的身份证明文件。因此,由国家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监制,有利于统一执法人员的标准、条件,有利于加强对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