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所得税政策与实务解析(2023年版)
- 许明编著
- 11105字
- 2024-11-02 13:20:35
第七节 扣除方面的实务解析
问题1:红线外发生的建造成本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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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地政府要求在红线外配建的绿化设施发生的建造成本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解析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实际发生的不符合经营常规的费用,应由企业进行相应的举证(如开发合同的特别约定、当地政府相关文件等),不符合税法规定扣除原则的费用不得在企业税前扣除。如果无法提供与取得收入有关的相关证明,则应当认定为非广告性赞助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不允许税前扣除。
问题2:组织职工外出旅游发生的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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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每年都会组织一次员工外出旅游活动,旅游费用在会计上如何处理?是否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析
对企业组织员工外出旅游,应区分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对优秀职工奖励性质安排旅游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但如果属于组织全体员工旅游发生的费用应当计入职工福利费核算并按职工福利费的标准扣除。
此外,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21〕7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支出,是指工会为开展各项工作和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支出按照功能分为职工活动支出、职工活动组织支出、职工服务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行政支出、资本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对附属单位的支出和其他支出。
职工活动支出,指基层工会开展职工教育活动、文体活动、宣传活动、劳模疗休养活动、会员活动等发生的支出。
职工活动组织支出,指县级以上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活动、文体活动、宣传活动和劳模疗休养活动等发生的支出。
职工服务支出,指工会开展职工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职工创新活动、建家活动、职工书屋、职工互助保障、心理咨询等工作发生的支出。
维权支出,指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保护、法律援助、困难职工帮扶、送温暖和其他维权支出。
业务支出,指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
行政支出,指县级以上工会为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发生的各项日常支出。
资本性支出,指工会从事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等而发生的实际支出。
补助下级支出,指县级以上工会为解决下级工会经费不足或根据有关规定给予下级工会的各类补助款项。
对附属单位的支出,指工会按规定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补助。
因此,属于工会组织活动的旅游支出,应在企业工会经费中列支;已在工会经费中列支的职工旅游费用,不再按工资薪金支出或职工福利费支出进行区分;企业和企业的工会共同组织活动的旅游支出,可由企业自主选择在职工福利费或工会经费支出。
问题3:商家通过电商平台销售后,按广告宣传的约定给予购买方返现金额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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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通过电商平台销售产品,但根据电商平台的要求,在“双十一”时,必须向购买方返现。如:销售100元的产品,在购买方收货并点赞后,向购买方返还现金10元。这10元直接从电商平台冻结的资金中返还给购买方。实质上只收到90元。问:会计上如何处理?如果购买方要求我们开具100元的发票,这10元返现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解析
实质上相当于给予购买方折扣。
(1)增值税方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因此,如果全额开具发票,必须全额缴纳增值税。不允许按扣除10元折扣的金额缴纳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方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款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并没有强调将折扣额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这是基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也就是说,上述行为实质上只收到90元货款,税收上也就只能按90元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务操作中,可以作为销售折让,直接冲减销售收入;也可以全额按100元确认收入的基础上,再单独设立“销售折扣与折让”科目,核算这部分折扣额并在税前扣除。
问题4:企业为职工购买的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年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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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2014年为每位职工购买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年票,每人120元,职工年度内不管乘坐什么样的交通工具,发生意外伤害时均可以获得最高20万元的赔偿。这部分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已经取得保险公司开具的正规发票。
解析
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商业保险,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但职工出差时随同飞机票等购买的交通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费用可以作为差旅费杂费按差旅费税前扣除。如《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第一条就有类似的规定。
问题5:企业免费提供给员工的住房租金支出能否计入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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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为了解决职工的居住问题,在厂区外为职工租赁一栋住宅楼免费提供给职工居住。支付的租赁费应当如何处理?
解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可以计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员工租赁住房的租金支出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如果属于自有住房提供给职工免费居住,则应当将折旧计入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问题6:集团公司派遣到下属企业工作人员工资扣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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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派到下属企业工作的人员,“四险一金”在集团公司缴纳,工资由下属企业支付,请问下属企业是否可以列支该部分工资?
解析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0年所得税问题解答>的通知》(青地税函〔2011〕4号)第一条规定,鉴于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存在的特殊关系,员工在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经常调配,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子公司如能够提供母公司出具的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等做出的调配决定及员工名册等充分适当的证据,子公司发放给与其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员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可以税前扣除。
《浙江省国税局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时规定,集团公司派员到下属企业工作,五险一金在集团公司缴纳,职工工资应在集团公司列支,否则应按劳务费处理。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2013年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解答》在回答“省内跨县、市企业的管理人员及员工到所属关联企业工作,编制在原公司,社保仍保留在原地,其在关联企业发放的工资及各种补贴等收入,是否允许在税前扣除”问题时,答复说,依据总局15号公告精神,在不重复扣除的前提下,省内跨县、市企业的管理人员及员工到所属关联企业工作,个人所得税在关联企业所在地缴纳,由关联企业发放的工资及各种补贴等收入,可作为职工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等费用在税前扣除。集团公司应提供下派员工及就职单位的名单清册。
笔者首先反对以“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界定工资薪金的扣除。因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也就是说,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仅适用于收入的确认,不能适用于成本费用的扣除。
其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再次,企业所得税采取的是法人所得税制。
综上所述,两个独立法人企业之间派遣管理人员,实质上相当于一方为另一方提供管理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的规定,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因此,集团公司或母公司向下属企业或子公司派遣管理人员,只要雇佣合同是与集团公司或母公司签订,且“五险一金”由集团公司或母公司缴纳,子公司支付给这些人员的“工资薪金”实质上属于劳务费,应当凭集团公司或母公司开具给下属企业或子公司的劳务费发票税前扣除。个人所得税也应当由集团公司或母公司代扣代缴。
问题7:经法院拍卖取得的资产,如果不能取得正式发票,如何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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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参与法院组织的拍卖活动,取得一项设备,但没有取得发票。我们应当依据什么样的凭证扣除该设备的折旧?
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按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的,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2)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上述规定是对增值税差额征税扣除凭证的要求。但一般来讲,可以作为增值税差额征税扣除凭证的,该凭证也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发布)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综上所述,经法院拍卖、判决、裁决等取得的资产,没有取得发票,可以依据法院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公债债权文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例如,《浙江省国家税务局2013年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解答》的规定可供参考:通过法院拍卖取得另一企业的资产,如确实无法取得发票的,可依据拍卖协议(合同)、确认书及实际支付款项凭证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企业折旧年限,可根据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认资产新旧程度并计提折旧。
问题8:购进办公用品,取得超市开具的注明“办公用品”的发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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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每年年底根据职工的工作量计算奖金统一发放,但由于支付的金额较大,所以,税务代理机构告诉我们,可以让职工用发票报销的方式取得奖金。职工提供的发票五花八门,有的开具“办公用品”,有的开具“家用电器”“电脑耗材”等。问这些发票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吗?
解析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解释:有关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显然,贵公司年底前要求职工凭发票报销方式取得奖金,本身属于虚构购进项目,既不合理,也与取得收入没有直接关系,因此不得税前扣除。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中纪委<关于坚决制止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行为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03〕230号)明确规定,财务报销必须规范报销凭证,附正规发票,如果采购商品较多,货物名称、单价、数量等不能在发票中详细反映,还应附供应商提供的明细清单。以上要求不仅限于办公用品的购置,对会议费、培训费、印制费、物业管理、维修、劳务、软件开发、设备租赁、车辆保险等各项费用的支出,亦应按以上要求办理。
因此,上述情况一是不得作为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二是应当并入职工的工资薪金,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9:单位购买购物卡发放给职工作为职工福利,取得普通发票注明“食用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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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过节时向职工发放购物卡,商场只向我们开具普通发票,然后在货物名称栏按我们的要求写的是“食用油”,请问这样合理吗?可以税前扣除吗?
解析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根据上述规定,上述处理不仅不合理,而且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不得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
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规定,购买购物卡等商业预付卡时,可以取得售卡方开具的税率为“不征税”的普通发票,作为购卡方税前扣除凭证。购卡方可以根据购物卡等商业预付卡的不同用途分别计入职工福利费、业务招待费等科目,并按规定税前扣除。
综上所述,购买商业预付卡、加油卡、健身卡等,取得项目名称为“商业预付卡、购物卡、加油卡、健身卡等”、税率为“不征税”的普通发票,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但如果在项目名称开具具体的货物名称,则属于虚开发票行为,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问题10:企业将自产产品免费提供给参加博览会的人员试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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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将一部分自产的产品作为促销品,免费提供给博览会的与会人员使用。请问,该批产品的成本是否可以税前扣除?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解析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准予税前扣除。
因此,上述的促销品的成本可以税前扣除。
增值税方面。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视同销售销售额的确定,应当根据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掌握。如果属于外购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的销售额为外购货物的买入价。
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进一步明确,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包括: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在收入的确认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规定,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个人所得税方面。《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上述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也就是说,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问题11:委托银行贷款业务中支付的利息如何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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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通过银行从集团下属公司取得贷款,并通过银行从个人委托贷款,年利率为9%.上述资金往来均通过银行,利息支出相关凭证由银行出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按何标准,是金融企业的利息标准还是非金融企业的标准?在计提当年是否可以扣除,还是实际支付时扣除?
解析
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并承担全部贷款风险,银行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回收的贷款。
虽然利息是由银行出具凭证,但实际贷款人并不是银行,银行只是作为经纪人,实质上仍旧属于一般企业之间或企业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借贷行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文件相关规定,公司通过银行从集团下属公司取得贷款和从银行取得个人委托贷款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付息方向税务机关提供的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证明,且能够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准予扣除。
这里所说的合法有效凭证应当是指下属公司或个人在收取利息时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资金占用费发票。
值得注意的是,自2022年7月1日起,委托银行贷款合同的委托方不需要缴纳印花税,但受托银行和借款方需要按“借款合同”缴纳印花税。
问题12:职工出差期间发生餐费属于业务招待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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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职工外出参加培训期间,在外面就餐发生的餐费,应当计入差旅费还是业务招待费?
解析
差旅费是指职工出差期间因办理公务而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公杂费等各项费用。不同单位或部门对差旅费的具体开支范围的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根据一个单位或部门的具体规章制度,规定限额内的差旅费可以按照一定的程序凭据报销。差旅费一般包括:用于出差旅途中的费用支出,包括购买车、船、火车、飞机的票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及其他方面的支出。一般情况下,单位补助出差伙食费就不再报销外地餐费了,或者报销餐费就不再补助出差伙食费。因此,如果培训班提供工作餐或单位给予差旅费津贴的,在外地发生的餐费不应该再计入差旅费报销并税前扣除,且由于不属于接待客户发生的餐费,也不能计入业务招待费扣除。
但如果企业根据内部财务制度规定为职工报销上述餐费,可以考虑计入“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科目,相当于给予职工的补贴,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资薪金范围。
问题13:职工自行缴纳的社保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在线提问
我公司与许多职工签订合同时规定,社保费由职工自行缴纳,但在企业报销。问:这部分社保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解析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此处强调本企业为本企业职工缴纳。表现在票据的抬头为职工受雇的单位。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该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此处强调由用工单位缴纳“五险一金”并代扣代缴个人负担的部分。该法还说明,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综上所述,由雇用职工的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一项法定义务,取得的票据抬头必须为用工单位才能税前扣除;职工个人自行缴纳的社保费,不是企业实际发生的支出,且抬头为个人姓名的票据也不符合税前扣除的要求,因此,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某些地方规定,如果企业为职工报销自行缴纳的社保费,且已经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可以扣除,笔者赞同此种处理方式。
问题14:企业高管人员参加境外培训发生的培训费应当计入教育经费还是计入管理费用,有无限额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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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高管人员在2019年9月份参加境外一家培训机构组织的技能培训,企业计入管理费用一次性扣除。税务稽查人员认为,企业应当将境外培训费作为职工教育经费,在规定标准内扣除。但我公司教育经费已经超过限额,如果计入教育经费,就必须纳税调增缴纳企业所得税。请问:税务机关的处理是否正确?
解析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注:已改为8%]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列支范围是由《财政部 全国总工会 国家发改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国防科工委 人事部 劳动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 国家税务总局 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规定的。该文件第三条第十款规定,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也就是说,企业支付的境外高管人员培训费不属于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列支范围,而是直接计入“管理费用”.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精神,当税法没有明确规定,而财务会计制度有规定时,应当从其规定的原则,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问题15:证券公司取得的投资收益可否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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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证券公司取得的投资收益有两种:一是从被投资企业(非上市公司)所分配的股息、红利及相关的股权转让损益;二是证券公司的证券自营业务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的持有收益、转让损益).上述这两类投资收益是否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限额的计算基数?
解析
根据税法规定,一般类型企业的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三者的合计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争议在于,证券公司是否属于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股权投资业务是此类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没有或很少有其他的经营业务活动,如果严格按照“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作为扣除业务招待费的限额计算基数,则该类公司的业务招待费扣除比例较低,因此做出的特殊规定。此项规定不适用于非投资类企业。该证券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证券自营等。
建议:证券自营业务属于该证券公司主营业务的范围,其自营证券业务的投资收益,作为主营业务收入的组成部分,可以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基数。而其他“非自营证券业务”的投资收益,依照目前的税收规定则不能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基数。
问题16:集团公司给下属子公司的绩效奖励能否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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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集团公司为国有集团性企业,其下属有多个分支机构。每年A集团公司会组织对各子公司、分公司完成的科技成果进行评比,对相应的单位发放奖励500万元,奖金由A集团公司负担。A集团公司负担的奖金在账上记入“管理费用—工资薪金支出”,下级子公司及分公司收到奖金后挂往来款,支付给获奖个人时,再冲往来款。由于单位比较多,A集团公司将奖金直接打入各单位账户,不直接支付给获奖员工,但要求各单位在向员工发放奖金时扣缴个人所得税。那么,该奖金A集团公司能否在税前扣除?个人所得税是否应该由发放单位代扣代缴?
解析
因为A集团公司对其下属子公司、分公司有管理的职能,所以A集团公司该支出与管理职能相关、与取得收入具有相关性,且上述行为不属于生产经营活动,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需要取得子公司开具的发票,在同时满足以下三点时,可税前扣除:
(1)有资金奖励考核办法。
(2)子公司开具收据(或资金划拨单),注明:专门用于奖励科研项目并附人员名单。
(3)符合经营常规,不具有避税的主观目的。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A集团公司发放给下属各单位的研发奖励款不符合合理的工资、薪金的条件,不应作为A集团公司的“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应属于一种正常的管理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问题17:发票金额大于实际支付货款差额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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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采购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不含税价格为100万元,增值税13万元。由于部分原材料存在质量问题,经协商,不予退货,而是给我公司折让11.3万元。实际支付101.7万元。这种情况下我公司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是否仍旧按发票金额确认为原材料成本并抵扣进项税额?
解析
上述行为实质上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可以选择下列方法之一进行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方法之一:
按销售折让,贵公司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及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
方法之二:
如果不能取得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全额抵扣后,未支付的部分所对应的进项税额进行转出。
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
同时,在实际支付货款时:
附:银行付款回单。
方法之三:
也可以先全额入账并抵扣进项税额。
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
同时,双方签订债务重组协议后,做如下会计分录:
这样处理的好处:避免冲减进项税额多交增值税。但是否可以签订债务重组协议是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