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义的谱系:中国古代的正义与公共传统
- 陈乔见
- 2526字
- 2023-10-08 11:32:16
第三节 早期“义”字的涵义与价值观念
甲骨文、金文和出土文献的语料毕竟有限,为了进一步了解和确定“义”字的用法和涵义,我们有必要对早期传世文献中的“义”字继续做一番考察。
五经是中国最早和最为重要的传世文献,其中“义”的用例值得考察。检索五经,《易》经和《春秋》经皆无“义”字,《尚书》“义”字二十二见(其中今文《尚书》十六见,伪古文《尚书》六见),《诗经》三见,《仪礼》二见。因为五经“义”字用例十分有限,而且对于观念字的考察来说,愈早愈显得珍贵,兹作“五经‘义’字用例表”完整罗列如下:
表1.五经“义”字用例表104
需要说明的是,关于《仪礼》中的两“义”字,皆出自“记”(解释性本文),实际上与“经”无关。105此外,关于《礼》经,或以为《仪礼》,或以为《周礼》,前者记礼仪,后者记制度。此表以《仪礼》为经。至于《周礼》,其成书年代颇具争议,一般认为乃战国时书(笔者也认同此说),考《周礼》“义”字凡三见,《地官·大司徒》云:“六德:知、仁、圣、义、忠、和。”此“义”的涵义也不外乎良善、正义、合理等,关乎德行;《地官·调人》又云:“凡杀人而义者,不同国,令勿雠,雠之则死。”此“义”的涵义显然是正当、正义,关乎行为的道德判断;《春官·卜师》云:“掌开龟之四兆:一曰方兆,二曰功兆,三曰义兆,四曰弓兆。”此“义”用作专名,很难判断其确切涵义。
综上所述,五经中“义”字全部出自《诗经》和《尚书》,其基本涵义有(通假情形除外):合宜、合理、应该、应当、正义、公正无私、良善等,涉及的观念有宗教观念、刑罚观念、君臣观念、德行观念等。宗教、刑罚、君臣等皆可归为规范(秩序、原则、规则)范畴,德义、良善等品质可归为德行范畴。
就“义”的涵义而言,先秦两汉“义”字的大部分涵义都可从这些原初涵义中引申而来。《左传》是《五经》之后比较可靠的早期传世文献,我们且看其中“义”的用法和涵义。杨伯峻《春秋左传词典》把“义”的涵义区分为五类:(1)合理合法者,如“多行不义必自毙”(隐传一年)106;(2)以为义,如“下义其罪”(僖传二十四年);(3)贤德、才德,如“义钧则卜”(襄传三十一年);(4)借为“仪”,如“朝以正班爵之义”(庄传二十三年);(5)借为“俄”,邪也,如“掩义隐贼”(文传一八年)。该词典还列有以“义”构成的五个复合词,其词汇与涵义如下:(1)“义士”,指有贤德节概者,如“义士犹或非之”(桓传二年);(2)“义方”,合理合法者,如“臣闻爱子,教之以义方”(隐传三年);(3)“义事”,合理行事,如“妇义事也”(襄传三十年);(4)“义嗣”,合于礼法之继承人,如“君,义嗣也”(襄传十四年)。107(5)“德义”,道德,如“心不则德义之经为顽”(僖传二十四年)。108《左传》是我们了解春秋时代的基本文献,据杨伯峻的解释,除去通假外,“义”在彼时最为重要的涵义就是“合理”“合法”(合乎当时之礼制,其实也是合理),这是从“宜”(合宜、理当)字的用法和涵义转化引申而来,其次是表示一般的贤德、道德、美德、美善,这既可以是从“宜”引申而来,亦可是从“义”字本义(己之威仪)引申而来。
我们再看晚周诸子的相关情形。杨伯峻统计《论语》一书中“义”字凡二十四见,他把它们的用法和涵义分为两类:(1)名词,合理的,有道理(二十一次),如“信近于义”;(2)叙述词,合理,有道理(三次),如“其使民也义”。109杨伯峻统计《孟子》一书中“义”字凡一百零八见,他把它们的用法涵义也分为两大类:(1)合于某种道和理的叫义(九十八次),如“亦有仁义而已矣”;(2)道理,正理,如“天下之通义也”。110可见,在孔、孟那里,“义”最为主要的涵义仍不外乎道理与合乎道理。王引之《经义述闻·周易下》云:“义者,理也,道也。言此一爻也,理固然也。”111在这类表述中,所谓“其义”如何,或“义弗(不)”如何,意思就是道理该如此,道理不该如此。不难看出,义之道理义亦可由合宜、应当、合理的涵义引申而来。而且,在这一类的用法中,“义”更为泛化,道理该如此中的“道理”很多都不必与伦理、道德或价值相关。
正如“义者宜也”一样,“义”之道理与合乎道理或贤德、美善的涵义,也很形式化(虚化)。实际上,早期传记诸子文献中的“义”,已有大量表达实质内容的例子,它们经常以“义者”这一界定形式或“义也”或“不义也”等判断形式出现。《左传》僖公二十五年云:“求诸侯莫如勤王,诸侯信之,且大义也。”这是以诸侯勤王为义。《左传》宣公十一年载:“夏徵舒弑其君,其罪大矣,讨而戮之,君之义也。”这是以讨伐弑君之贼为义。《礼记·经解》云:“除去天地之害,谓之义。”这是以除害为义。《礼记·聘义》云:“廉而不刿,义也。”孙希旦《集解》引郑玄注:“义者,不苟伤人也。”112这是以不伤人为义。《礼记·乐记》云:“见利而让,义也。”这是以让利为义。《礼记·聘义》云:“此众人之所难,而君子行之,故谓之有行,有行之谓有义。”这是以行难为义。《左传》僖公十四年云:“贪爱不祥,怒邻不义。”《左传》成公元年云:“背盟不祥,欺大国不义。”《国语·周语中》云:“佻天不祥,乘人不义。”这是惹怒邻国、欺骗他国、乘人之危等为不义。《大戴礼记·本命》云:“妇有七去:……盗窃,为其反义也。”这是以盗窃为不义。《左传》成公十年云:“杀余孙不义,余得请于帝矣。”这是以滥杀无辜为不义。《大戴礼记·文王官人》皆云:“多私者不义。”这是以多私为不义。《公羊传》桓公二年:“宋始以不义取之,故谓之‘郜鼎’。”何休解诂:“宋始以不义取之,不应得,故正之,谓之‘郜鼎’。如以义应得,当言‘取宋大鼎’。”113这是以应得为义,以不应得为不义。以上“义”或“不义”的评价,既关乎个人的德行或行为,亦关乎国家的行为。先秦诸子中,墨、孟、荀思想中的“义”都具有各自不同而又鲜明的实质伦理与政治意涵(详后文)。
如前所言,我们把“义”的涵义区分为两大类:一是形式义,一是实质义。前者如“义者宜也”以及“义”之道理与合乎道理、贤德、美善等涵义皆属此类,后者如以上所举一些具有实质伦理内容的例子。本书所要探讨的正是不同时代、不同思想家以何种人、事、物等为义或不义,惟其如此,我们才能理解“义”的实质价值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