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义的谱系:中国古代的正义与公共传统
- 陈乔见
- 9030字
- 2023-10-08 11:32:15
第二节 “义者宜也”的来龙去脉
如果汉儒与清代文字学家关于“谊”“义”古今字的说法是正确的,那么,我们应该很容易在西周文字中看到“谊”字。然而,考诸传世文献,先秦传世文献并无“谊”字,反倒是汉时一度多用“谊”字,如《说苑·立节》:“士君子之有勇而果于行者,不以立节行谊,而以妄死求名,岂不痛哉!士有杀身以成仁,触害以立义,倚于节理而不议死地。”同书《复恩》云“防我以礼,谏我以谊”,同书《敬慎》云“信衰谊缺”;又如,《太玄·玄文》:“仁疾乎不仁,谊疾乎不谊。”《汉书·董仲舒传》云:“夫仁人者,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夫仁谊礼知信五常之道,王者所当修饬也。”同传又云:“夫皇皇求财利常恐乏匮者,庶人之意也;皇皇求仁义常恐不能化民者,大夫之意也。”其余用例不烦列举。显然,汉代典籍或作“仁义”或作“仁谊”,其涵义并无任何差别。而且,值得指出的是,除了以上所列三书尤其是《汉书》外,他书“仁义”之義字鲜有写作“谊”字的。如前所述,王筠认为以“义”代“谊”始自董仲舒,今考董子《春秋繁露》确无“谊”字,然《汉书·董仲舒》传则“义”“谊”混用。据此,笔者颇怀疑“谊”非“义”之本字,亦即仁义之“义”周时不写作“谊”,恐是汉人一度常用此字,但为何如此,其详情皆不可考。总之,如果甲金文和汉前出土文献有仁义之義写作“谊”字者,则郑众等人之说较可信;如果无,则更可疑。
现在关键就看甲金文及出土文献(汉前)中是否有“谊”字。笔者检索郭沫若(1892—1978)主编、胡厚宣(1911—1995)总编辑的《甲骨文合集》,徐中舒(1898—1991)主编《甲骨文字典》,李孝定(1918—1997)编述《甲骨文字集释》,以及容庚(1894—1983)主编《金文编》,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殷周金文集成》等甲金文字典,很失望地发现甲金文中并无“谊”字而“義”“宜”两字多见,“宜”字尤其十分常见。笔者于是又翻检简帛出土文献资料,在白于蓝主编的《简帛古书通假字大系》才发现有“谊”字且通“義”者。该书“谊与義”条目下引《民之情》:“不□其官,民=知=分=(民知分。民知分),死谊(義),民之请(情)也。”同篇又云:“卿夫。(大夫)官吏士民儆(敬)节,高其谊,耻其□。”78此外,“谊”字再无其他通假,换言之,简帛文献中出现两次“谊”字皆为仁义之义。然“宜”通“義”例更为常见,该书列举了《六德》(十四见)《性自(命出)》(八见)《亘先》(一见)《管仲》(三见)中的许多用例,兹不烦举;此外,“宜”有通“儀”者,亦有两例,见《帛五行·经》:“叔(淑)人君子,其宜(儀)一氏(兮)。”《帛易·渐》:“尚(上)九,鸿渐于陆,其羽可用为宜(儀),吉。”此外“宜”字再无通假。79
综合甲骨文、金文和出土战国文献的情形看,可以非常肯定的是,肇始于郑众所谓“谊”“義”古今字的说法颇为可疑。实际情形是,“宜”作为“義”的早期写法更为常见。为此,很有必要对“宜”字再做一番详细考释。
如前所引,《说文》以“所安”训“宜”,现代学者多不认为这是“宜”之本义。据徐中舒主编的《甲骨文字典》,“宜”字甲骨文多见,其解“宜”字云:“从且从肉,像肉在俎上之形。……且为俎之本字……故且、宜、俎实出同源。……《说文》说形不确。”80其释义又归纳了“宜”在甲骨文中有两种涵义:一是用牲法;二为祭名。81确实,“宜”字在殷墟甲骨卜辞中十分常见,兹据《甲骨文合集释文》摘录几条如下:
(1)丙午卜,贞尞于河五牢,沉十牛,宜牢,㞢羌十㞢。(《甲骨文合集释文》00326,以下只注序号)
(2)己未,宜于羌三,卯十牛。中。(00388)
(3)未…廼[雨]…尊宜…于殸。(15807)
(4)贞,(勿)于翌,甲戌宜。(15908)
(5)辛亥卜,旅贞,其宜羊于兄庚。(23502)
(6)丁巳卜,于木月酒宜。(32216)
(7)乙丑贞,日又戠,其告于上甲…牢,宜大牢。(33697)
(8)甲辰卜,贞翌日乙,王其宾宜于衣,不遘雨。(38178)
(9)河尞其宜。(41657)
(10)河尞弜(勿)宜。(41658)82
甲骨文多是占卜的卜辞,这些卜辞告诉占卜者(商王等)应该如何祭祀,如用牛还是用羊,用多少数目等;祭祀之外,还有其他事情,如某事宜,某事不宜;某日宜,某日不宜;宜于何处何方等等。这些记载颇让我们想起中国流传上千年的老皇历,每日每页上面都写着“宜”某事或“忌”(甲骨卜辞中所谓的“勿宜”)某事。而且,甲骨卜辞中的“宜”字,其涵义跟目前仍在使用的老皇历上的“宜”字的涵义完全相同,就是适宜、合适、应该的意思。这个事实着实让人吃惊,这也表明某些思想观念的根深蒂固,只不过原先只有王才能享受的占卜特权,后来变成了百姓的日常。在这些卜辞中,因为“宜”或“勿宜”都是些比较具体的事,所以我们也看不出有什么特别的伦理或德行的意涵,也就是说尚无“道德”上的“宜”与“勿宜”(道德应当或道德禁令)。当然,可以合理想象,日后的道德应当或道德禁忌就是从起先并不具有道德意涵的诸多“宜”与“不宜”中产生的。也可以合理想象,这诸多的“宜”或“不宜”长期积淀就形成了某些礼俗,而这些礼俗中的一些逐渐具有了伦理的意涵。值得注意的是,上引卜辞中有一条“尊宜”的表达,被祭祀者必然是祭祀者表达“尊(敬)”乃至“敬畏”的对象,故后世“义”字多与“尊”“敬”“畏”的情感相关。而且,在祭祀(比如商王)与被祭祀者(上帝、祖宗等)之间,必定存在着某种上下的等级结构,这也是“义”字在后世的一项重要意涵,《礼记·表记》引孔子之言曰“君子之所谓义者,贵贱皆有事于天下;天子亲耕,粢盛秬鬯以事上帝,故诸侯勤以辅事于天子”,便表明了这一点。
我们再看金文的情况。容庚(1894—1983)《金文编》解“宜”字云:
(宜),《说文》古文作。金文象置肉于且上之形。疑与俎为一字。《儀礼·乡饮酒礼》“宾辞以俎”注:“俎者,肴之贵者。”《诗》“女曰鸡鸣,与子宜之”传:“宜,肴也。”又,《尔雅·释言》李注“宜,饮酒之肴也。”俎、宜同训肴也……与许氏说异。《般甗》“王宜人方”,義与()同,或作徂。83
读为義。《中山王鼎》“以征不宜之邦”。《中山王壶》“不用豊宜”。《壶》“大臂(辨)不宜”。84
“宜”“俎”同源同义,此说为容庚释金文首创,如前所引,徐中舒释甲骨文亦赞同此说,这表明甲金文中的“宜”字构形和涵义大体相同。如容庚所引,金文中“宜”字已有读为“義”的情形,且有了正义的涵义。据《殷周金文集成引得》,“宜”通“義”字的凡五例,除了《金文编》所引三例外,另两例为“不顾大宜(義)”,“唯宜(義)可长”。85笔者查读释文发现,所有五个用例都与战国时期燕国子哙让位子之事相关:“唯十四年,中山王作鼎,于铭曰:……昔者,燕君子哙……今吾老贾,亲率参军之众,以征不宜(义)之邦。”又曰:“子之大臂(闢)不宜(義),返臣亓主”。又曰:“适遭燕君子哙,不顾大宜(義),不旧诸侯,而臣主易位,以内绝召公之业,乏其先王之祭祀。……燕故君子哙,新君子之,不用豊(禮)宜(義),不顾逆顺,故邦亡身死。……以戒嗣王,唯德附民,唯宜(義)可长,子之子,孙之孙,其永保用亡疆。”86透过金文中“义”通“宜”的情形及其背后关联的历史事实和价值评判来看,“宜”(义)的基本涵义就是君臣上下之义,君君、臣臣,这是合宜的,臣之事君是最为根本的礼义,也是合理的正义的;臣而为君,君而为臣,这是不宜的,臣主易位即是不用礼义,也是不正义的。这里我们确实看到了“宜”与更具道德评价的“义”字之间的关联,及其向后者的发展。这里的金文反映的是战国中期的情形,后文我们会发现在今文《尚书》所反映的殷周时代,“义”的一项涵义就关乎王位继承的“宜不宜”。
金文中“宜”通“义”的情形出现在战国中期,这似乎表明,一方面,正义、礼义之“义”,战国中期仍有写作“宜”者;另一方面,似乎也表明更早的时代“宜”通“义”并不多见,至少我们没有发现更早的用例。那么,上古时代“义”的涵义又是什么呢?让我们转向甲金文中的“义”字。《甲骨文字典》解“義”字云:
从我从羊,与《说文》義字篆文形同。段玉裁谓从羊与善美同意。按《诗·文王》“宣昭義问”传:“義,善也。”疑此乃義字本義。87
此字典以后起通用涵义解释甲骨文中的“义”字,没有用例可证。我们还得具体看用例,兹据胡厚宣主编的《甲骨文合集释文》摘录几个用例如下:
(1)義示六〔屯〕(17620)
(2)戍叀義行用,遘羌方。(27979)
(3)弜(勿)用義行,弗遘方。(27979)
(4)…義行…羌…(27980)
(5)中牧于義攸侯叶啚(32982)
(6)即義……弜(勿)即。(31051)
(7)…丑用于…義友…(38762)
由于缺乏足够的语境,我们很难断定这些用例中“义”字的涵义,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义行”出现了三次,或“用义行”,或“勿用义行”,如果“义行”可解释为“善行”,则“善”确可为“义”之本义,但彼时恐还没有西周以降那么强的德行观念。庞朴先生说:“甲文中,义字除用于地名外,有所谓‘义行’者……或者正应读为仪行;即我武维扬之阵容。”88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义行”与“勿用义行”的结构,确实与甲骨卜辞中的“宜”与“勿宜”的结构颇为相似。如果庞说成立,则在甲骨文时期,“宜”或“勿宜”为泛用,可用于各种具体事务;而“义(行)”或“勿用义(行)”则为专用,只用于威仪。当然,由于用例有限且语境不足,这是大致的推测,而“义”之本义是否就是“善”也难以断定。
《金文编》解“義”云:“孳乳为儀。《周礼·大司徒》注‘故书儀为義’。”89据《金文编》所举用例,铭文“威儀”字恒作“威義”。然而,这并非金文中“义”字的全部情形。另据《殷周金文集成》,“義”字十分常见,多达一两百见,其中用于人名如“中义”“仲义父”“仲义君”“义中”“义伯”“义叔”“义友”“义公”“义妣”等比例最高,其次是“威义(仪)”,常见如“皇考威义(仪)”。其余更有实质意涵的分别如下:(1)“勿有不义”;(2)“蔼蔼允义”或“某某允义”;(3)“肃肃义政”。90不难发现,“蔼蔼允义”和“肃肃义政”皆含有威仪的意思。关于“勿有不义”,句式颇为统一,大都为:“勿有不義,訅之于不啻,唯王命。”91此义当为正义涵义,“勿有不义”“唯王命”即恪守君臣之义,勿作背逆之事。
综合以上所论,可以得出以下几个结论:其一,甲、金中有“宜”“义”两字,并无“谊”“仪”两字,金文“威儀”恒作“威義”,这坐实了汉人的一个观点,即“義”为“儀”之本字;但也同时否证了汉人“谊”为“義”之本字的看法。其二,甲骨文中的“義”字从羊从我,与《说文》同,“义,善也”可能是古训,至少是比较早的涵义。其三,甲金文中的“宜”字与俎、肴同源同义,与祭祀杀牲有关,但在甲骨卜辞中已经泛化为合宜、合适、应该的涵义,而由合宜、应当引申出后来的正当、正义等涵义就是十分自然的事了。另外,作为与“义”相参照的重要观念字“仁”,甲骨文似乎还没出现。据《殷周金文集成引得》单字出现频度表统计,“义”字九十四见,“宜”字三十九见,“仁”字仅十三见,92而且,这十三见的“仁”都为同一人“姬仁”的名字,93并无实质意涵。这足以表明,在上古时期,“义”的观念远较“仁”的观念为重要。
在当代学者中,庞朴先生最为关注“仁”“义”的写法、涵义及其演变。根据庞朴的考证,郭店楚墓竹简(专家鉴定时间为前300年左右)中仁义的“义”字有五种写法之多,他在《郢燕书说——郭店楚简及中山三器“心”旁文字试说》罗列甚详:
与“仁”字经常联袂出现的一个字,是“義”。“義”字早先写作“宜”,在中山三器中仍然如此。三器铭文中,“宜”字凡五见,全都用如仁义之“义”。而从我从羊的“義”字,早先却用作威儀之“儀”。郭店简中,仁義的“義”字,有五种写法之多。一作“宜”,见于《六德》全篇和《性自命出》全篇。一作“義”,见于《五行》全篇和《语丛一》等。一作“我”,见于《语丛一》22简“(仁)生于人,我生于道”及《语从三》5简“不我而加诸己,弗受也”。一从我从口作“”,见于《忠信之道》8简。一从我从心作“”,见于《语丛一》76、93简及《语丛三》9、24、25、35简等。看起来,情况是相当混乱的。这一混乱,反映彼时彼地人们对于“義”之含义的理解,正处于新旧纷陈的过渡时期之中,尚无一定准绳,像“仁”字已取得的成就那样。94
据此,至战国中期前后,“仁义”之“义”至少有五种写法,即:“宜”“義”“我”“”“”。庞先生认为“仁”字此时已经比较稳定,实则此时“仁”字的写法也有五六种之多,即“”“”“忎”“”“人”“年”等,95不过,大多数情况下皆写作“”,其他相对少见。
然后,庞先生对“宜”又做了一番较为系统的解释,值得大段征引如下:
中山三器的“义”字作“宜”,是原始的质朴写法。因为“义”的本义与“仁”对,不是爱而是恨,是恨其所当恨,恶其所当恶;而“宜”“俎”一字,皆有杀义,所以被借来表示这种情绪。至于从我从羊的“義”字用以表示威仪,亦当与其所从之我左旁为古文“杀”字有关,不过挂上羊头稍事美化而已。义被当做德行来标榜,是孔子以后的事。孔子自己很少谈义。谈义谈得多的,首先是墨子;只是他所谓的义,有点我们现在所说的“主义”的味儿。墨子有个发明,那就是他书中的“義”字,不从羊我,而从羊从弗作“羛”(《说文》:“義,墨翟书義从弗。”)不从我,而从弗,用弗来代替我,明示着是对“我”字的否定;而对“我”字的否定,当系针对“我”字左旁的古“杀”字而来,这是墨子兼爱非攻思想的逻辑引申。这一点,从后来“義”字在郭店简中之再被儒化改造,也可得到反证。楚简中对“義”字的改造,与墨子异趣。他们保留“我”字,予以心化,犹之乎写“仁”作“”的办法,将“義”字写成“”状。这可以说是儒学走向心性论的研究、相信人道源于人心的又一表现。我们知道,儒家固然提倡仁爱,却并不否定仇恨乃至杀戮。孔子说过:“唯仁者能好人,能恶人。”能好人是仁,能恶人就是义;而唯仁者能恶人,说明恶人还是一种难能的情愫,是仁者的品质之一。在这种理念的指导下,儒者将“義”字由“宜”改造成“”,既避免开宜字的赤裸裸的血腥,采用了“我”字的恶人的含意,又标明其是一种心态,确是颇具一番匠心的。只是简文中,“”字还未能发挥像“”字那样的威力,统一全部应有领地,以至一个字竟有五种形态同时并存。这说明,义被当做道德范畴来鼓吹,在时间上比仁晚得多;“”字所表示的儒学涵义,尚未普及开去。而待后来儒学普及之日,已是秦篆统一文字许久之时,虽有董仲舒“義者,我也”之说,“”字终于未曾复活;因为那时候,“”字作为楚文,早被统掉多年了。96
庞先生的研究再次佐证了汉人“義”“儀”古今字的说法,但却也纠正了汉人“谊”“義”古今字的看法,准确地说应该是“宜”“義”古今字,“宜”为“義”之本字之一。庞先生的精彩之处在于,他揭示了“義”(宜)含有杀戮、憎恨的涵义,并揭示了由“宜”变为“義”字,一方面保留了其杀戮的涵义(“我”旁左部为故“杀”字),另方面又被美化和道德化了(“羊”与美善同义)。
在他文,庞朴先生对“宜”之俎肴与杀牲义转化为具有道德意涵的“义”字有一合理推测:
现在我们想要搞清楚的是,杀义的“宜”字,何以引申而为安宜的呢?于此,容庚转引字书说:“俎,肉几也”,“置肉于几,有安之谊,故引申而为训安之宜。”(见《金文编》卷七)。按:置肉于几之为安,何如悬特于庭?容说之未安,十分显明。窃以为,“宜”之引申而为“所安”为“当”,起初当如今语云“活该”“罪有应得”等义;继而更活用为一般的“合适”“美”“善”之类,变得道貌岸然,本义反而湮没,不为人们所知了。97
据此,在“宜”之杀牲祭祀、杀戮义转向《说文》的“所安”及后来常见的合宜等涵义中,起着关键性观念勾连的就是“活该”“罪有应得”(当然还可说“理所应当”)。确实,这一关联性的解释离不开古今之间的心理联想,但是,笔者以为,“义”的一个重要涵义即裁制、裁断可以作为这个联想环节的一个连接。东汉刘熙《释名·释言语》:“义,宜也,裁制事物,使合宜也。”《白虎通义·情性》云:“义者,宜也,断决得中也。”商人占卜,宜用牛还是羊,用多少数,在哪适宜等等,凡此种种,虽为卜兆,但最终还得由人做出裁断;裁断得中则心安理得,故认定裁定结果是应当的、正当的乃至正义的,自然也就是美善之事。对于这种转化即以美善之“義”代替杀戮血腥之“宜”究竟如何可能,庞先生亦有一个很有意思的说法:
“義”字,说者以为原系威義的“儀”字……“義”的这种威严的含義,可以容得下“宜”之杀戮的意思,以及合适、美善的意思,而且不带“宜”字固有的那种血腥气味;加上二字同音,便于通假,所以具有了取代“宜”字而为道德规范的最佳资格。98
据此解释,“義”之威严义一方面统合了“宜”之杀戮义及其合适、美善义,另一方面“義”之“羊”部(表示美善)还可祛除“宜”字的血腥味,非常适合成为一个道德范畴。庞朴进而根据出土文献与思想史的发展推断:“安宜的‘宜’字用为道德规范,为仁义之‘义’,则是战国中后期的事”,其证据便是上述中山王三器“用为仁义之‘义’的‘宜’字凡七见”,其绝对年代约当公元前310年,而睡地虎秦简《为吏之道》已经不再用“宜”了,其年代不晚于公元前220年。庞先生由是断定:
真正实现以“義”代“宜”,应该发生在义德受到特别强调的年代,否则便没有那种社会需要。具体进行以“義”代“宜”,当然还得通过某些有影响的人物或团体之手。这样一件工作,无论偶从出土器物所提示的年代来推定,还是从思想史的变化史实来判断,大概都可以设想为是由孟子及其门弟子完成的。99
庞先生认为以“义”代“宜”完成于孟子及其门人,因为孟子学派十分重视义德。庞先生也曾注意到“早孟子七八十年的墨子也曾大谈‘义’”,但他认为“墨子所谓‘义’,正如我们今天所说的‘主义’,是他们学派的主张和行为准则,并非纯粹的道德范畴”;据此,庞先生认为,“义被当做道德范畴来鼓吹,在时间上比仁晚得多”。100笔者对“义”字的关注和研究,深受庞先生之启发,但亦不得不说,这是一个颇成问题的判断,因为如前所言,“仁”字的写法在同一时期也有五六种,更为重要的是,无论是从甲金文的情形来看,还是从传世文献来看,至少在上古时期(前孔子时代),“义”的出现远早于“仁”,其重要性也远甚于“仁”;而且,在先于孟子的孔、墨那里,乃至《左传》当中,“义”字的道德意涵就十分明显,亦十分重要。
除了“仁”先“义”后这一判断外,笔者以为,庞先生由“宜”到“义”的解释大致成立,在没有更多语料的情形下,应该接受其推断的合理性。综合笔者对甲金文的考察以及庞先生的解释,可做出如下结论:甲骨文中已有“宜”“义”两字,“宜”与俎、肴同源同义,与杀牲祭祀相关,但早在甲骨文时期,它已经泛化为合宜、合适、应该的涵义,具有指导行为的意义,但并不一定具有道德意涵;“义”的本义或许就是威仪,由威仪而引申出威严,威仪得宜则为善,故自然也可引申出美善、合宜的涵义。一方面,“义”的威严义可兼容“宜”的杀戮义,另一方面,“义”与“宜”皆有合宜之义,故两者得合二为一,此是后世重要的道德价值观念字“义”的双重来源。“義”之“我”部乃古“杀”字,可表威严义,故可统合“宜”之杀戮义;“義”之“羊”部含有美善义,礼容得宜亦可谓之善。故统合了“宜”“義”两字的“義”字的基本涵义有两条观念线索:
(1)宜:杀牲祭祀→裁断、裁制→合宜、活该、应当→正当、公正、正义。
(2)義:威仪、威严→适宜、合宜、美善。
总之,本书所要讨论的作为价值观念的“義”(义)字实际上是“義”“宜”两字的“混血字”。101混合后的“义”字的最一般的涵义就是合宜、美善、应当、正义,美善与正义具有明显的道德价值判断意味。不难发现,“宜”对“义”字涵义贡献尤大,后世道德价值观念字“义”(“仁义”“礼义”“正义”之义)的重要意涵主要来自“宜”字,在此意义上,我们确实可以认可段玉裁所谓“义者宜也”是古训的说法。
确实,自《中庸》以降,人们论“义”或解“义”大都离不开“宜”字。但是,“义者宜也”往往被抽离出来,被空泛地理解为适宜、合宜、合当,现代人则更多地将其理解为一般化的道德应当、当然之则或道德规范。不难发现,“义者宜也”这个解释并没告诉我们任何实质的内容,它几乎是形式化的同义反复。日本儒者伊藤仁斋(1627—1705)在《语孟字义》之《仁义礼智》第九条便说:
义训宜,汉儒以来,因袭其说,而不知意有所不通。《中庸》谓义宜也者,犹言仁人也,礼履也,德得也,诚成也,但取其音同者,发明其义耳,非直训也。学者当照孟子“羞恶之心,义之端也”暨“人皆有所不为,达之于其所为,义也”等语,求其意义,自可分明。设专以宜字解之,则处处窒碍,失圣贤之意者甚多矣。102
伊藤仁斋在此以孟子为例,说明对“义”的理解,不能一概“宜”之,一“宜”到底,否则对经文义理和古人思想的理解难免处处窒碍。就孟子“义”论而言,伊藤之说很有见地,笔者要指出的是,我们在考察其他思想家的“义”论时,也要尽量避免受此常见训诂的影响而一“宜”到底。总之,一方面,我们不能一看到“义”就以“宜”训之;另一方面,当我们看到“义者宜也”及其诸多变形时,我们更应该关注它背后更为实质的伦理或政治观念。就孟子“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而言,义的实质伦理观念是羞恶不为。就“义者宜也”举例来说,《中庸》云“义者宜也,尊贤为大”,是以尊贤为义;《白虎通·情性》云“义者宜也,断决得中也”,是以断决得中为义;韩愈《原道》云“博爱之谓仁,行而宜之之谓义”,是以行仁爱合宜为义。为了论述的方便,笔者把“义者宜也”称为义之形式义,如尊贤、断决得中、羞恶不为等称为义之实质义。陈弱水已经注意到这个区分,他说作为伦理观念的“义”有两大方面涵义:一是“代表一般性的善、正确或恰当,因此目前‘义’的通用英译就是rightness,在中文传统,‘义者宜也’或类似的话则经常被用来表达‘义’的这层意义”,另一是“‘义’还有独特的、属于自身的涵义”,比如儒家五常“仁义礼智信”和《管子》“礼义廉耻”中与其他德目分立并列的“义”。他把前者称为“作为虚位的‘义’”,把后者称为“义”的“具体内涵”。103
显然,对于本课题的研究,对于每个时代每位思想家的实质义是我们探讨的重点,而且,只有透过“义”之实质义的差别和衍化,我们才能真正理解在同一个观念字“义”的背后有更为实质的价值观念,也才能评估一个社会是否进步,一个思想家的义观念是否合理等等。总之,“义”之实质义的衍化是观念史和谱系学探索的主要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