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南市镇的早期城市化
- 樊树志
- 4043字
- 2024-11-02 17:57:59
2.“一田二主”:田面权与田底权的分离
伴随着土地所有权的分散化趋势,江南农村普遍出现田面权与田底权分离的现象,也就是说,在同一块土地上,形成两个所有权——田面权、田底权,以及两个所有权人——田面业主、田底业主,这种现象被当时人称为“一田二主”。江南市镇更是如此。最为典型的史料就是《周庄镇志》中的一段话:
俗有田底、田面之称,田面者佃农之所有,田主只有田底而已。盖与佃农各有其半,故田主虽易而佃农不易,佃农或易而田主亦不易。有时购田建公署,架民屋,而田价必田主与佃农两议而瓜分之,至少亦十分之四也。[76]
《周庄镇志》的编者陶煦敏锐而精确地把田面权与田底权分离而形成的“一田二主”现象的本质揭示出来,实属难能可贵。因为直至今日一些学者对于这个问题的认识,还没有达到陶煦的水平,不承认有“一田二主”的存在,不承认田面权是一种所有权,武断地下结论:“田面权就是永佃权。”在笔者看来,田面权与永佃权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种物权,简单地说,前者是所有权,后者是使用权。从陶煦的话中可以知道,当一块耕地被征购用于建造公署民屋时,其田价必须由田底业主(田主)与田面业主(佃农)“两议而瓜分之”,不能由田底业主(田主)一人独吞。而且田面的价格与田底的价格已经相差无几,各占50%,最低限度田面业主也要占40%。如果田面权就是永佃权,永佃权拥有者可能获得田价的一半或十分之四吗?
民国时期的社会调查资料,进一步证实了陶煦的观点。1918年关于江苏省物权习惯的调查报告,其中一则为“一田亩上设定两个所有权”,说得很透彻:“查江苏佃户租种田亩,有肥土之称,又呼为田面,即佃户于业主田亩上有相当之地价,不啻一田亩而设定两个所有权人于其上。”[77]你看,“一田亩而设定两个所有权人于其上”云云,就是指田底权所有人与田面权所有人,同一田亩拥有经过分割的两个所有权,也就是“一田二主”。如果田面权仅仅是使用权(永佃权),就无法解释上述调查报告所揭示的现象。
1934年10月10日上海《大晚报》刊登一篇关于常熟县农村的调查报告,从另一个侧面证实了陶煦的观点。该调查报告指出:“田面权是与地主所有权并行的,与所有权分离而独立存在。田面权属佃农所有,其转移价常较(田底)所有权为高。如现在田亩所有权(田底权)的买卖,每亩稻田最高三十元,田面权尚值六十元;棉田(田底)所有权最高二十元,田面权值三十元。”[78]田面价格明显高于田底价格,如果田面权仅仅是使用权(永佃权),那岂非咄咄怪事:使用权价格竟然高于所有权价格!
1930年代一位学者在实地考察了苏州、无锡、常熟农村的田面权与田底权后,悟出了其中的道理,如此写道:“所谓田底、田面,同时因其所有主体不同,亦有田底权、田面权之分,前者归地主所有,后者归佃户所有。田底权固然为产权之一种,田面权因有独立之价格,所有者可自由买卖,故亦为产权之一种”;“盖田底面制其最大之特点在此,即田底田面权之分裂,及田面权为产权之一种,而可以移转变更,比之其他租佃制度下佃户所有之佃种或耕种权只能使用或收益者,判然不同”。[79]这种从实际出发所得出的结论——田面权和田底权一样,是产权的一种,是可信的。
《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在记录浙江省黄岩县的习惯时,从法律上区别田面权与永佃权,非常值得注意,因为它具有普遍意义。其中一条“对于不动产通行上下皮权”,指出:黄岩地区乡间俗例,称田底权为“下皮权”,称田面权为“上皮权”,而“上下皮权其效力与永佃权相异之点有二”:其一,“无存续期间之制限,故下皮权人(田底权人)若不并将上皮权一并收买,永远无消灭上皮权(田面权)之一日”;其二,“利用上皮权(田面权)之土地不受下皮权(田底权)人之拘束,故不问良田美地,上皮(田面)佃人得于田底上造屋置坟、掘坑烧窑,下皮(田底)人不得过问”。该书编者评论道:“此项习惯,查其第一异点,与《民律草案》所规定永佃权二十年以上、五十年以下之存续期间相抵触;其第二点,亦与《民律草案》规定永佃权者利用他人土地为耕作或畜牧之事项不合。”[80]请看,无论从民间惯例,还是民法的角度去考察,田面权与永佃权都不相同:永佃权虽然号称“永佃”,但不得超过五十年;田面权则没有时间限制,除非用经济手段购买;永佃权人只能使用土地从事耕种、畜牧,而田面权人可以破坏耕地,用于“造屋置坟”,田底业主无权干预。
1950年代以来,学者们之所以回避田面权是产权(所有权)这一事实,是被预设的某种观念所束缚:既然田面权大多在佃农手中,只能说成是使用权(永佃权),决不能说成是所有权(产权);否则,地主与佃农的阶级关系岂不混淆!其实不必讳言。因为田面权存在于特种租佃关系之中。只要对江南地区田面权的由来稍加考察,就可以知道,它主要是两种:其一,农民为生活所迫,出卖土地时,只卖田底,不卖田面,虽然成为田底业主的佃户,但自身仍是田面业主;其二,农民为了得到土地,花高价向地主买得田面,其价格往往等于田底价,甚至高于田底价。在这种情况下,田面权成为一种产权(所有权),田面价高于田底价,便不足为奇了。
这种现象存在于江南已久。据乾隆五十三年(1788年)的《江南征租原案》的记载,田面与田底的分离,在明清之际久已成为惯例,很多地方的佃户拥有田面权。该书写道:“佃户揽种包租田地,向有取用、顶首等名目钱文,名为田面。其有是田者,率多出资顶首,私相授受。由是佃户据为己有,业户不能自主。”为避免纠纷,官府议定规条,主张仿照苏州府田面惯例:“每亩田面之价,即以每亩租额为定。”[81]可见田面是有价格的,是可以转让的。
从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乾隆刑科题本中,可以见到关于田面转让的案例。有一份乾隆十二年(1747年)苏州府长洲县章敬山将“田面”转顶并绝卖与章茂甫“永远布种”的题本,说的是康熙五十八年(1719年),章敬山“把佃种华阳桥沈家的租田田面八亩五分,转顶与章茂甫耕种还租”,到了乾隆九年(1744年)章敬山“备足了原价银,向(章)茂甫取赎这田”,引起纠纷。[82]所谓“转顶”是田面权买卖的一种方式,由于耕地这种商品的特殊性,田面卖出多年,买方已在土地上投入很多工本,卖方要想以“原价银”八两赎回这八亩五分田面,显然是不可能的,这就是引起纠纷的根本原因。
江南这种田面惯例,一直延续到民国时期。《中国民事习惯大全》记载1918年关于旧松江府属各县的调查报告,其中一则题为“田底田面召顶外顶之区别”,如此写道:“查松江习惯,对于所畸田亩之所有权,分为底、面两种。畸田底者,谓之业户,完纳赋税……畸田面者,谓之佃户,耕种该田,除完纳租米于业户外,有收取余利之权。其田面之价值,为田底价值之半。亦可互相买卖,其买得者,即有耕种该田之权。因田有底、面之分,遂有召顶、外顶之区别。召顶者,当买田之时,田底、田面并同买进,于召佃承种时,须由该佃户先缴顶首洋若干元,视田之肥瘠以定等次。倘有抗欠租米等情,即将顶首扣抵,收田另召,是谓召顶。外顶者,当时只卖田底,而田面向系种户所有,每年认还租米……倘该种户有意抗欠租米,为数较巨者,可将田面作价抵租,另召接耕,是谓外顶。按此种习惯,松江相沿已久。”[83]这种民间惯例,看上去很复杂,其实也很简单,不过是说田面权与田底权都是所有权,都可以买卖;田底、田面同时买进,与只买田底不买田面所形成的租佃关系是不同的。
该调查报告所说田面买卖的习惯在松江“相沿已久”,殆非虚言。不少文献都可以为证:
——《松江府续志》在记述当地风俗时指出:“此业户买田,俗云田底是也。又有田面之说,是佃户前后授受者,视其田之高下广狭以为差等。”[84]
——晚清松江人姜皋说:“至田面由佃户乡间授受者,曰顶种。佃户退业另召者,曰召种。其价全视村落之盛衰以为准。谚云‘田落富家村’是也。”[85]
这种情况,民国时期依然存在。满铁1930年代末对于松江的调查报告指出:当地田面与田底分离的状况十分普遍。抽样调查表明,有田面权的达137件,没有田面权的仅9件。[86]在调查中发现,和历史时期一样,田面权和田底权都可以买卖、转让,在当地习惯中,田面买卖与田底买卖大体相似,买方首先必须向村内的地保调查该地块的所有权、坐落四至及收获量等。如果是田面买卖,买方还得向拥有田底的业主询问,该佃户(即卖方)有无欠租等情况。如有欠租,田面买卖后怎样处置欠租,是买方与卖方之间的事,与田底业主(即地主)无关。[87]这足以证明田面早已是独立于田底的产权主体。
1950年土地改革前的松江新农乡的调查报告写道:“该乡大部分土地,有‘田面’与‘田底’权之分……农民占有‘田面’权的土地,每年仍须向地主交大租,但‘田面’权可以自由出租、出典或买卖。地主中亦有将自田的‘田面’权出卖给农民者,卖时须写绝卖契(名春花永状),农民又称此为杜绝契……也有农民买‘田面’权时,因不能一次付清‘田面’价格,而只交顶首者,六年为期,期满后地主又涨顶首,待涨到‘田面’价格时,方写‘田面’权绝卖契。新农乡农民所有佃入田中,大部分有‘田面’权,如张家村农民有‘田面’权的田占佃入田的98.7%。”[88]
这种情况是其他地区所没有的。之所以会大量出现田面权与田底权的分离,与这一地区市镇经济繁荣,工商业发达,城居地主较多,有着密切的关系。据土地改革前的统计,上海周边各县的“城居地主”在地主群体中所占比例如下:
南汇县37.60%,松江县54.79%,奉贤县31.68%,金山县41.09%,青浦县52.98%,嘉定县39.09%,川沙县14.78%,上海县45.32%,宝山县25.16%。
这些城居地主大多经营工商业或从事其他职业,据南汇县惠南镇、松江县中山镇、奉贤县中山镇、奉贤县南桥镇、金山县朱泾镇、青浦县城厢镇、嘉定县西郊、川沙县城厢镇、上海县闵行镇的调查,兼营工商业或其他职业的地主,占地主总数的42.47%~93.33%。[89]这类以工商业或其他职业为主业的地主,大多无暇经营田产,乐于出卖田面,保留田底(收租),促使田面与田底分离的进程加速。而在农业高度集约化的上海周边地区,佃农(包括佃中农、佃富农)多致力于获取田面权,使自己可以较为稳定地经营土地,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对农业经济的发展有着不可估量的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