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地租形态与地租率的变革

这一地区的地租形态,既有对传统的沿袭,也有因时的变革,从缴租的方式上看,有定租、活租、分租三种。

所谓定租,即定额地租,由来已久。早在宋代,江南就流行定额地租——每亩租额固定,多则一石以上,少则七八斗,大致与田地好坏、地方习俗、主佃关系等因素有关。《江苏金石志》所载碑刻,透露了当时民间定额地租的状况。[90]清初上海县人叶梦珠说,华亭县、娄县、青浦县每亩租额“一石五六斗者比比”,上海县每亩租额“上田不过石一二斗,次则八九斗,下至六斗”。[91]他所说的就是定额地租。

据土地改革前的调查,本地区流行的定额地租有两种形式:定租呆缴与定租活缴。

所谓定租呆缴,即租额一经确定,荒熟不论,租额不变,契约上写明:“丰年不增,荒年不减”,“风虫水旱概不管”。如奉贤县的板租,不管年成好坏,按规定租额缴纳,每亩三斗半到四斗米;青浦县的板租,不论年成丰歉,每年租额固定不变,每亩八斗至一石二斗之间。

所谓定租活缴,即事先约定租额,丰年按照原租额缴纳,荒年酌减或迟缴。如青浦县的花租,先议定租额,秋收后按年成好坏决定增减;松江县的虚租租额按年成好坏打折扣,每年秋收时由地主与县政府、参议会决定后公布,或打八折,或打七折,或打六折。上海县的虚租也是如此,业主与佃户建立租佃关系时议定租额,收获时可按收成情况酌打折扣,每亩实缴租额一般在六斗至七斗米之间,占产量的25%~35%。[92]

所谓活租,与定租活缴比较接近。一般是根据当年亩产量多少,临时评产缴租。如:奉贤县的活租,又称花租,每亩租额大致在一石二斗至一石三斗之间,实缴租额按年成决定,以每年实产量的37.5%缴纳;青浦县的活租又称看租,先不决定租额,秋收后再按年成好坏决定租额,大体每亩三斗至九斗八升或一石左右。[93]

所谓分租,即分成租,上海周边地区称为“分场田”“合种田”。松江县这一类型约占全县租田的20%~30%,其他各县的比例较低。分租标准多视实际产量按成分收,有“多收多分,少收少分,不收不分”的说法。其分配比例,根据业佃双方所投入的成本多少而定,也就是说,如果佃户负担大部分生产成本,那么佃户所得成数就多;如果地主负担大部分生产成本,那么地主所得成数就多。一般而言,分租的比例以“平分”最为普遍,“四六分”次之,“三七分”较少。青浦县的分租,又称分种,由地主出肥料、种子,佃户出劳力、耕牛、农具,根据实际产量(连稻草在内)四六分成或三七分成,即主四佃六或主三佃七。奉贤县的分租,由地主出土地、耕牛、农具,佃户仅出劳力,租额普遍是主佃各半或主六佃四。嘉定县的分租,种子、肥料业佃双方各出一半,收获也是对半分,若佃户单出劳力,则主六佃四分成。松江县的分租也称分种,地主出土地、肥料、种子、耕牛,但佃户仅出劳力,实际产量按业七佃三分收;若地主出土地、肥料、种子,佃户出劳力、耕牛,实际产量按业六佃四分收。[94]

这里的分租,与其他地方的不同之处在于,契约的经济色彩更浓,业佃双方依照契约而处于对等的地位。因为这一现象大多出现在两种人身上:其一是拥有田底与田面不分离的土地,自己经营的小地主;其二是部分农民因缺少劳力,或田块离村太远,而将自耕田或佃入田与其他农户分种(合种)。双方把土地、肥料、种子、耕牛、劳力等生产要素,按比例确定收成的分配,具有较高的商业化程度。

如果从地租征收对象而言,本地区除了传统的实物地租,还有数量相当可观的货币地租,或者是“折租”——将实物折成货币。据1924年的调查,上海县30%是实物地租,70%是折租;金山县10%是实物地租,10%是货币地租,80%是折租。到了1934年,上海县的实物地租减少到10%,折租增加到90%,金山县则不变,明显地反映了上海县市场经济所带来的变化。据陈翰笙的研究,货币地租或折租的盛行,是因为较多的地主“均经商沪上或湘鄂一带,货币之需要愈形迫切”,“农作物体积粗大,转运不便,分益时又多种种流弊,故纳谷之租制,在上海实属仅有。据1933年调查,货币地租占调查佃租农户95%”。[95]

值得注意的是,据1930年代初的调查,货币地租的租率比较低。松江县每亩耕地的年收入33.40元,地租10.85元,地租率32.49%;奉贤县每亩耕地年收入28.00元,地租额6.50元,地租率23.21%。此外,无锡县的货币地租率34.44%,武进县的货币地租率33.12%,昆山县与常熟县的货币地租率均为33.33%。[96]据1930年代末的调查,嘉定县常年亩产量,秋熟棉花100斤,折合12.0元,夏熟小麦一石,折合8.0元,全年每亩收入20.0元。上地每亩地租8.0元,中地每亩地租7.0元,下地每亩地租6.0元,货币地租率分别为:上地40%,中地35%,下地30%。[97]

这种情况与以往流行的权威论断——地租率高达六成、七成乃至八成是大相径庭的。问题出在哪里?土地改革时为了宣传“地主阶级剥削的残酷性”,在计算地租率时,故意将产量估计过低,人为地提高地租率。例如《土地改革前苏南农村的地租情况》的调查报告,所统计的苏南农村地租率普遍高于实际状况,例如无锡县一般地租率为60%,较高地租率为80%。[98]高则高矣,但并不真实。问题出在哪里?就是作为“分母”的“正产物产量”估计偏低:只计算秋熟作物产量,而没有把夏熟作物产量一并计算在内,以至于作为“分子”的地租就显得过大。

众所周知,长江三角洲地区从北宋末南宋初逐渐普及稻麦二熟制,然而仍维持着传统的按秋熟产量收取地租的惯例。[99]这种惯例一直延续到清末民国时代。晚清松江人姜皋说:“春熟无论三麦、菜籽,例不还租。”[100]光绪《松江府续志》说:“农家谓秋成曰大熟,稻及木棉是也。若蚕豆、菜(油菜)、麦之类,例不还租,故农家咸资小熟以种大熟。”[101]民国时代这一传统仍未改变,却被人们计算地租率时有意无意地忽视了。[102]

郑志章较早地发现对地租率估计过高的错误的根源:一是忽视了只对秋熟作物征收地租,夏熟作物全归佃农的事实;二是忽视了定额地租通常是“定租活缴”,没有除去虚额。根据他的估算,明清时期长江三角洲实物地租率:松江府37%、40%、32%,苏州府48%,湖州府40%,嘉兴府40%。[103]民国时代上海周边农村的地租率,普遍低于50%,在40%上下浮动,有的甚至在30%左右。这与人们先入为主的地租率概念,有很大的出入。这是不必讳言的事实,完全可以给出合理的解释。

从历史的视角看来,本地区的地租率呈现一种不甚明显的下降趋势;从地域的视角看来,本地区的地租率比其他地区尤其是北方地区的地租率低。其中原因也许很多,至关重要的是,本地区地权日趋分散化,田面与田底加速分离,大多数佃农都拥有田面权,田底价不断下跌,地租率也随之下降。这种趋势是和工商业日渐发达、乡村日渐城市化的进程同步的。在这一进程中,江南市镇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是无可争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