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而双方继续履行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案情

2019年年初,孙某开始在一家公司工作,公司与其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两年期间里,孙某工作态度认真负责,为公司创造了很多业绩,其工作能力得到了大家的一致认可。2021年年初,孙某的劳动合同到期,但是,公司并未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孙某也没有提出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的请求。至今,孙某仍然在该公司上班,公司也按时支付他的工资。请问,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没有续签劳动合同,如果双方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对双方有约束力吗?

解析

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双方继续履行的,该劳动合同有效。《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可见,用人单位如果想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则需要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为劳动者办理相应的手续。本案例中,劳动合同期满后,孙某的公司并未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代表公司愿意继续与孙某维持劳动关系。那么,此后劳动者的相关待遇怎样确定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案例中涉及的劳动合同有效,本案的情形可以视为孙某与公司同意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