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如何正确订立商品的装运条款

工作场景描述

当对合同中商品装运条款的内容与表示方法模糊不清时,可查看。

解读与分析

在进出口合同的装运条款中,买卖双方应对装运时间、装运地、目的地、分批装运和装运通知等内容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企业在订立装运条款时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在对货船安排没有把握的情况下,一般应争取跨月交货,切忌当月成交。

(2)对于危险品、有毒物品和体积庞大的货物,应在合同中注明“允许将货物装在甲板上”和“可以接受甲板提单”。

(3)对于租船运输的货物,应在合同中就装卸期限、如何计算装卸时间等内容做出规定,并注意与租船合同中的有关条款保持一致。

(4)一般不能接受买方指定轮船公司、具体航线及船名、具体装卸码头和仓库的条件。

(5)不能接受限期到达目的港(地)的条件。

(6)订立“装运通知”条款,并明确“装运通知”的期限。

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就装运时间、装运地、目的地、分批装运和装运通知等内容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可以避免将来实际履约过程中的许多争议,对合同双方都有好处。

“装运通知”的订立有以下两种情况。

①以FOB条件成交时,买方负责派船接货,因此,应在合同中规定:卖方在装船前若干天内将有关合同号、商品名、数量及备装日期等电告买方,以便买方派船接货;相对应地,买方也应在所派船只到达装运港(地)前若干天,将合同号、船名、预计到港时间以及船运公司的名称等电告卖方,以便卖方及时备货和装运。

②以CIF或CFR条件成交时,应在合同中规定:卖方在货物装船后若干天内将合同号、商品名、数量、发票金额、船名、装船日期等电告买方。在CFR条件下,装运通知尤为重要,因为此时卖方安排运输和装货,而买方负责办理保险,所以如果装运通知未发出或未及时发出,就会使买方漏保或迟延保险。

关键点提示

企业在出口合同中订立装运条款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当对货船安排无把握时争取跨月成交;2.对危险品、有毒物品和体积庞大的货物应注明允许装在甲板上;3.对租船运输的货物规定装卸期限、计算装卸时间的办法等;4.一般不能接受买方指定具体航线船名和码头等条件;5.不能接受限期到达目的港(地)的条件;6.订立“装船通知”条款,明确“装运通知”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