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设计基本原则

3.2.1 改造和加固设计宜依据原工程设计文件、竣工资料、维修记录以及检测评估报告进行,并应进行现场踏勘,调查构筑物技术状态、周边构筑物布置情况等工作。

有的船厂的水工建筑物因历史原因没有完整的竣工资料,可以根据施工图提出检测要求及勘察要求,由有关单位完成水工建筑物现状调查。改造和加固设计要满足船厂发展需求,减少对正常生产的影响,节省工程投资,并应尽量利用原结构,避免不必要的拆除,防止因改造或加固施工的不慎对结构造成新的损伤,在开展设计工作前要进行现场踏勘工作,了解业主的具体要求。

3.2.2 结构设计应采用以分项系数表达的极限状态设计法,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港口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8的有关规定。

3.2.3 结构分析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JTS 151和《水运工程钢结构设计规范》JTS 152的有关规定。

3.2.4 改造和加固工程的安全等级应考虑结构的重要性和下一个使用期的具体要求,结合其破坏后果的严重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3.2.5 改造和加固设计宜采用同寿命设计原则,新增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既有结构的剩余使用年限。

3.2.6 改造和加固后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应根据使用要求和技术条件确定,不宜少于5年。

3.2.7 既有构筑物原设计使用年限到期后,在重新进行可靠性评估后认为仍可正常工作时,可根据检测评估报告结论延长其使用年限。

3.2.8 结构改造和加固设计应根据检测评估报告结论进行,并应充分考虑结构损坏、材料劣化、新老材料的结合性能和材料性能等的影响。

3.2.9 改造设计中应考虑相邻新老结构间的差异沉降、变位协调性。

3.2.10 有抗震设防要求的船厂既有水工构筑物工程,改造和加固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抗震设计规范》JTS 146的有关规定。

3.2.11 对加固和改造后的船厂水工构筑物,应进行验收。验收标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 257的有关规定。

3.2.12 对于改造后的结构,宜有正常的检查与维护制度。对于重要的改造后结构,应在设计使用年限内进行定期检测与长期监测,检测、监测的内容和要求可按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水工建筑物原型观测技术规范》JTJ 218的相关规定执行。

定期检测与长期监测可尽早发现事故的隐患,及时采取处理措施,避免坍塌等恶性事故的发生。对于恶劣环境中的既有结构,应适当缩短定期检测的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