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基本要求

3.3.1 结构拆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无损拆除的方法,对损坏部分应按原结构形式及使用技术要求进行维修加固。

2 应加强对既有结构缝的保护。

3 上部结构拆除时,应防止桩头破损。

3.3.2 新浇混凝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新浇混凝土强度等级宜比原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提高一级,并不宜低于C30。

2 新浇混凝土层最小厚度,对板不宜小于40mm;对梁和受压构件不宜小于60mm;并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JTS 151中钢筋混凝土保护层最小厚度的要求。

3 新浇混凝土层厚度小于100mm时,可采用细石混凝土或喷射高性能抗拉复合砂浆。在结构尺寸复杂和新浇混凝土施工条件差的情况下,可采用微膨胀、无收缩或自密实混凝土。

3.3.3 新老混凝土结构连接宜符合下列要求:

1 施工缝宜采用设置凹凸槽、插筋,布置止水材料等方法。

2 结构钢筋连接可采用与既有结构钢筋焊接、机械连接或植筋等方法。

3 结构缝宜采用设置剪力槽、传力杆,布置橡胶止水带、嵌缝材料等方法。

新老混凝土连接可参考图1(设置凹凸槽)、图2(与原结构主筋焊接)和图3(植筋)。

图1 新老结构间施工缝节点示意图一

1—新建结构主筋;2—新建结构;3—既有结构表面(凿毛、湿润、冲洗);4—凹凸槽;5—既有结构

图2 新老结构间施工缝节点示意图二

1—新建结构主筋;2—新建结构;3—既有结构表面;4—既有结构主筋保护层;5—既有结构;6—既有结构主筋

图3 新老结构间施工缝节点示意图三

1—新建结构主筋;2—新建结构;3—既有结构表面(凿毛、湿润、冲洗);4—插筋(植筋);5—既有结构

3.3.4 新老结构分段连接处应采取措施控制差异沉降。

老结构经过多年的使用,沉降已经趋于稳定,新结构的基础在承载后一定会产生竖向位移,从而影响到结构上轨道、管线。根据差异沉降的程度及后果,可以采用不同的措施,当新老结构基础不同时,建议采用简直跨结构连接;当新老结构基础相同且差异沉降较小时,可以采用剪力槽结构连接,若基础均为天然地基也可以采用在新老结构下设置基础板。

3.3.5 打入桩在沉桩过程中应保护相邻结构,宜采用钻孔取土、设防振隔离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