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B/T 51087-2015 船厂既有水工构筑物结构改造和加固设计规范
- 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主编
- 498字
- 2022-07-04 14:54:39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船厂水工构筑物结构改造和加固设计内容及范围应根据检测评估报告结论和使用要求确定。设计方案应经济合理、安全可靠、施工可行、环保节能、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3.1.2 改造和加固工程的平面布置设计应根据船厂工艺流程、扩建规模、周边环境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3.1.3 改造和加固工程的结构设计方案应根据工程地质及自然条件进行技术论证,并应充分考虑工程施工过程对周边构筑物和环境的影响。
3.1.4 在改造设计开始前应对原结构进行检测和评估。检测和评估应包括地基基础、混凝土结构、钢结构、防腐蚀措施等内容。检测方法可按现行行业标准《港口水工建筑物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JTJ 302和《水运工程水工建筑物原型观测技术规范》JTJ 218的有关规定执行。
3.1.5 当原有岩土工程勘察资料不能满足结构改造和加固设计要求时,应进行补充勘察。
3.1.6 当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时,应经鉴定和设计复核。
在对船厂调研时发现,船厂的水工建筑物如船坞、船台、码头、轨道基础存在超负荷使用的情况,比如材料码头设计堆载较大,将舾装码头临时当作材料码头使用,往往会造成码头损坏。船厂经常根据生产需要在原有吊车轨道上增加新的起重机,轮压超过原设计值,造成轨道梁损坏或沉降过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