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

○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

《荀子•大略》

有法律规定的,按法律规定办事;暂时没有法律规定的,根据处理同类事情的法律规定去办。

○政令法,举措时,听断公。

《荀子•荣辱》

政令符合法制,举动措施适时,处理政事公正。

○释规而任巧,释法而任智,惑乱之道也。

《韩非子•饰邪》

执政者放弃准则而使用权术,放弃法令而使用个人智慧,这是产生迷惑混乱的途径。

○释法术而心治。尧不能治一国;去规矩而妄意度,奚仲不能成一轮。

《韩非子•用人》

放弃依法治国的办法而靠执政者人的心意,就是尧也不能治理好一个国家;丢掉圆规和直尺而胡乱凭心猜测,就是奚仲也不能做成一个车轮。

○明主之道,一法而不求智,固术而不慕信,故法不败而群官无奸诈矣。

《韩非子•五蠹》

贤明君主的治国办法,一贯依法治国而不依赖个人才智,因守其驾驭臣下之术而不追求个人的忠信,所以法制不会被破坏而群臣也不敢有欺诈的行为了。

○法律度量者,人主之所以执下,释之而不用,是犹无辔衔而驰也,群臣百姓反弄其上。

《淮南子•主术》

法制与制度,是君主用来掌握臣下和百姓的,扔掉它而不用,就好比驾驶一辆没有缰绳和马嚼子的车在飞奔,群臣和百姓不仅不听驾驭,还反过来戏弄他们的君主。

○舍法度而任私意,奢侈行而仁义废也。

《汉书•贡禹传》

舍弃法令制度而任用个人意志,就会奢侈之风盛行而使仁义废弛。

○法者,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言者,当时喜怒之所发耳。

《旧唐书•戴胄传》

法律,是国家用以树立最大威信于全国的工具;而执政者个人所说的,只不过是一时高兴或愤怒的发泄罢了。意谓执政者一切超越法制的言论都不能算数,不能作为准绳。

○人主之所恃者法也,故不任己而任法,以法御天下。

宋,叶适《水心别集•君德一》

君主依靠的是法律,所以凭借的不是自己的智慧而是凭借法律,淫法律来统御天下。

○任情终有关,执法永无差。

清•李玉《清忠谱•襄首》

凭着官员个人感情办事终究会出现失误,依照法律办事永远也不会有差错。

○可怒而不怒,奸臣乃作;可杀而不杀,大贼乃发。

《六韬•上贤》

应该发怒而不发怒,奸臣就会兴起。应该诛杀而不诛杀,更大的奸贼就会产生。

○赏不足劝,则士民不为用;刑罚不瞳畏,则暴人轻犯禁。

《管子•正世》

赏赐不足以激励人,士大夫和百姓就不会为君主出力;刑罚不足以使人畏惧,坏人就会拿犯法违禁不当回事。

○民贪行躁。而诛罚轻,罪过不发,则是长淫乱而便邪僻

也。有爱人之心,而实合于伤民。

《管子•正世》

民众如果贪婪而行为狡诈,但刑罚却很轻,有罪过也不绳之以法,这就是助长淫乱,对邪辟的行为有利。这样看起来有可怜人之心,实际上正好伤害了人民。

○为爱民之故,不难毁法亏令,则是失所谓爱民矣。夫以爱民用民,则民之不用明矣。

《管子•法法》

为了爱民的缘故,不怕毁坏法度,损害命令,那就失去爱民的意义了。单用爱民的方法使用人民,则人民不服从使用,这是很明显的。

○惠者,民之仇雠也;法者,民之父母矣。太上以制制度,其次失而能追之,虽有过亦不甚矣。

《管子•法法》

对罪过仁慈,就是人民的仇敌;法律才是保护人民的父母。最上等的做法,是先用法来规范人的行止,其次是有错误而能补救,虽有过也不致太严重。

○禁罚威严,则简慢之人整齐;宪令著明,则蛮夷之人不敢看巳。

《管子•八观》

禁律与刑罚威严,怠慢法纪的人才能够遵守秩序。法令严明,不开化的民众才不敢触犯。

○制为禄位以劝其从,严断刑罚以威其淫。

《左传》昭公六年

制定官禄名位用来鼓励人们听从命令,严格断刑执法用来威慑邪恶。

○火烈,民望而畏之,故鲜死焉;水懦弱,民狎而玩之,则多死焉。

《左传》昭公二十年

火性猛烈,老百姓看到就害怕,所以很少有人烧死;水性柔弱,老百姓亲近嬉戏它,就有很多人淹死。这里比喻法制严格才能使犯罪的人减少。

○罪重刑轻,刑至事生,此谓以刑致刑,其国必削。

《商君书•靳令》

如果对重罪处以轻刑,那么虽然用了刑罚,犯法的事还会不断产生,这就叫做用刑罚招致更多的刑罚,这样的国家必然削弱。

○禁奸止过,莫若重刑;刑重而必得,则民不敢试,故国无刑民。

《商君书•赏刑)

禁止奸邪,防止犯罪,没有比重刑更有效的了。刑罚重,并且一定能拿获罪人,人们不敢犯法,这样,国内就没有受刑的人了。

○以战去战,虽战可也;以杀去杀,虽杀可也;以刑去刑,虽重刑可也。

《商君书•画策》

用战争才能消灭战争,虽然进行战争也是可以的;用杀人来制止杀人,虽然杀人也是可以的;用刑罚消灭刑罚,虽然用重刑也是可以的。强调只有施用重刑才能消灭刑罚,制止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