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常度,万物仰;有常德,万民望
○日月不以阴霾而改其升沉,坚贞不以昏乱而变其出处。有常度,万物仰;有常德,万民望。
田艺蘅《玉笑零音》
太阳和月亮不因为天气恶劣,阴霾密布而改变他们的行为举止。有持之以恒的规则,世上万物都会敬仰,有坚持不变的道德,广大民众就会尊崇归向。
○刑不可不慎也……古人用刑,盖不得已,悬法象魏,使人知而不敢犯……苟不求其情而轻用之,受枉者多矣,故钦恤二字用刑之本也。
《太祖实录•卷十九》
执用刑罚不可不慎重从事……古时的人用刑,大都迫不得已,把法令悬挂在宫廷的阙门上,使人们都知道不敢触犯法令……如果不以实实在在的情理出发而轻率地动用刑罚,受冤枉的人一定很多。所以说,“钦恤”二字是用刑的本意所在。
○立法非难,用法为难。行之稍不断则或张或驰,而人得逃子法之外;守之或不坚,则一出一入,而人得遁于法之中。
潘耒《遵谕陈言疏》
订立法制并不难,真正难的是使用法律。执行法律稍不果断,就会出现过严或过松的现象,犯法的得以逍遥法外;掌握法制有时不严格,那么稍有差异,犯法的人就得以从法律的惩罚中逃脱。
○刑者不得已而用之。圣人常加钦恤。英酷虐至此,独不闻蒲鞭之事哉?且律载刑具明有定制,乃弃不用,是废吾法也。
梁维枢《玉剑尊闻•政事》
刑法,是不得已而用之。对受刑者圣人常加以怜恤。刘英残酷肆虐到这种地步,难道他都没有听说过蒲鞭的故事吗?况且根据刑律的记载,刑具有明确的定制,却弃而不用,这是废弃我大明的法令。
○有道之君者,善明设法而不以私防者也。而无道之君,既已设法,则舍法而行私者也。为人上者释法而行私,则为人臣者援私以为公。
《管子•君臣上》
有道之君,是善于明确设立法制而不用私心来阻碍。而无道之君,就是已经设立法制,也还要弃法而行私。做人君的弃法而行私,那么做人臣的就将以私心代替公道。
○圣君任法而不任智,任数而不任说。
《管子•任法》
圣明君主依靠法度而不依靠智谋,依靠政策而不依靠空头议论。
○有为枉法,有为毁令,此圣君之所以自禁也。
《管子•任法》
有时歪曲法度,有时毁弃法令的事情,这些是圣明君主禁止自己去做的。
○不淫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也。动无法者所以禁过而外私也。
《管子•明法》
不在法度之外随意而行,不在法度之内私行小惠。任何行动都不离开法度,正是为了禁止过错而排除行私的。
○不为君欲变其令,令尊于君。
《管子•法法》
不能应君主个人的要求而变更法令,法令的尊严胜过君主。
○巧者能生规矩,不能废规而正方圆。虽圣人能生法,不能废法而治国。故虽有明智高行,背法而治,是废规矩而正方圆也。
《管子•法法》
巧匠可以造出画圆的规和画方形的矩,但是不能废弃规矩而矫正方圆。圣人能制定法度,但不能废弃法度来治理国家。所以,虽有明彻的智慧、高尚的品德,如违背法度而治国,就等于废除规矩来矫正方圆一样。
○吏之所使者,有法则民从之,无法则止。民以法与吏相距,下以法与上从事。
《管子•明法解》
人民对来自官吏的派使,合于法就服从,不合法就抵制不动。人民用法度来抗拒官吏的不法行为,下面凭法度与上面办理事务。
○政不率法而制子心,民各有心,何上之有?
《左传》昭公四年
政事不遵循法律而被主观意志所控制,那么老百姓就会各有各的思想,哪里还有什么执政者?说明不依法行政,人们思想混乱,不利于治理。
○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
《商君书•君臣》
言论不合法制就不听从,行为不合法制就不推崇,事情不合法制就不去做。
○君臣释法任私必乱。故立法明分,而不以私害法,则治。
《商君书•修权》
君臣如果放弃法令,凭私情办事,国家必定混乱。所以制定法令,明定是非界限,而不以私情损害法令,这样国家才能治理得好。
○使吏非法无以守,则虽巧不得为奸。
《商君书•慎法》
要使官吏除了法令以外就没有遵守的东西,这样,官吏再狡猾,也干不成坏事。主张一切以法制为准绳。
○有道之国,治不听君,民不从官。
《商君书•说民》
实行法制的国家,治理政事用不着等待国君的命令,民众用不着依靠官吏的督促。意谓一切以法律为准绳,不能以命令代替法律。
○为人君者不多听,据法依数以观得失。无法之言不听于耳,无法之劳不图于功。
《慎子•君臣》
作为君主用不着多操劳,只要凭借法治依靠客观规律来审视得失就可以了。不符合法治的言论耳朵不听,不符合法治的辛劳不算功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