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湾史
  • 戚嘉林
  • 1684字
  • 2024-11-04 23:37:44

四 荷兰人防范、丑化汉人与分隔“汉番”

经由对汉人的沉重剥削与压榨,荷兰人从汉人身上获得大量利润,也深知汉人的重要性。1649年时,长官费尔勃格就称“公司与这岛上中国移民之间和谐的关系是非常重要的”;他认为中国人是台湾岛上“唯一提供蜂蜜的蜜蜂,没有这些人,尊贵的公司是无法在此生存的”。

防范汉人 荷兰人一面压榨汉人,一面防范着汉人。例如,早在荷兰人鼓励汉人移民台湾初期的1634年5月9日,荷兰人就规定所有中国人均不得在居所持有武器,违者惩办;1640年3月28日又规定,所有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我方(荷方)火器交给居民,更不得教导他们操作练习,或售给中国人或其他人,违者枪毙;1642年5月21日,荷兰人重申并扩充前令,所有中国人帆船在此地(热兰遮城)靠岸后,应交出武器,存放在公司的仓库,当他们要离开时再行取回。

分隔“汉番” 另一防范汉人的方法,就是设法分隔“汉番”,也就是管制汉人在番人村落的经济活动。荷兰东印度公司于1641年4月3日发表公告称,“所有中国人未获准许,不得于卑南觅各村或附近各村滞留。违者初犯处以25里尔罚金,再犯处以100里尔罚金”。两个月后的6月5日,又公告“未经我方(荷方)发放许可证,所有中国人不得于任何地方、港口或海湾与福尔摩沙本岛当地居民从事交易。违者没收其载具和承载货物”。同年10月8日,荷方再次公告“所有居住北路或南路各村落之中国人,应向敬爱的尤纽斯传教士登记姓名。由本地出发前往各地应先知会尤纽斯牧师。居留前述村落期间应于每月10日前向传教士尤纽斯领取一张单据,最迟须在当月15日前办理,否则处以5里尔罚金”。次年(1642年)12月8日,荷方颁布更严厉的规定,公告称“所有中国人以后不得借任何理由在北路诸村落—即麻豆与诸罗山以北者……设立任何居所。违者没收财产,处死。欲在该地从事交易者,应支付1里尔取得有效期一个月之许可证,以便获准驻留舢板继续交易活动,每个月应换取新证。违者初犯没收其舢板与所有承载物,加罚50里尔给予领主。再犯除上述罚则外并体罚之。南路各村—即大目降迄至福尔摩沙本岛最南端处……也不许居留。欲从事交易者,应依前述办法取得有许可”。上述荷兰人所规定的罚金货币单位“里尔”,在当时的价值大约是多少呢?1644年荷兰大员当局就其在台湾种植蓝树制造蓝靛(一种蓝色染料)的情形,向荷巴达维亚总督呈报的一份会计报表内记载,当时荷兰人所雇10名中国人的薪资是每人每月1里尔,一名中国厨师的薪资是每月2里尔。

丑化汉人 荷兰人不但颁布法令,强行分隔“汉番”,并进一步在“土番”面前丑化汉人。如前所述,荷兰人在自己的内部文件中,明明认为汉人勤勉、认真、耐劳,并鼓励汉人移民拓垦,却又在各社部落头目(酋长、长老)或代表前,公然称汉人是下流的。为严防汉人入居番社,荷兰人甚至授权奖励逮捕未经同意而进入番区的汉人。

1644年3月21日 在赤崁举行的首次北路部落地方集会上,荷兰人对与会的各社部落头目(酋长、长老)或代表称“我们曾经下令,中国人必须迁出大部分的村社,因为他们是下流的人,……”

1647年3月19日 在赤崁举行的第四届北路部落地方集会上,荷兰人向与会的各社部落头目或代表称,所有来他们的村庄或野地交易或来往的没带银牌的走私中国人,都必须告知荷兰人,“然后把那些人带来此地城堡(热兰遮城),届时将每人赏五块花布”。

1648年3月10日 在赤崁举行的第五届北路部落地方集会上,荷兰人向与会各社部落头目或代表称,如果看到没有佩带银牌的中国人来他们的村社交易或出入,他们可以在通知荷兰人之后,“随意将他们捉住送来这城堡(热兰遮城),每捉来一个可获得五块花布”。13日在赤崁举行的第五届南路部落地方集会上,荷兰人也宣布了同样的规定。

荷兰人对汉人颁布准戒严令 荷兰人统治晚期,甚至颁布了极端歧视汉人的、形同准戒严令的规定,例如1655年7月21日颁布如下禁令,即“任何一个中国人,于晚间9时以后,若没有提着点亮的灯笼,就不许到街上走过六个房屋的距离。不过,若他们几个人互相靠在一起走路,则可只共用一盏灯笼。违者罚款1里尔。又任何一个中国人,在上述时间以后,若没有提着点亮的灯笼,而来到面向这城堡(热兰遮城)的该市镇最前面的房屋,将罚款3里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