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荷兰人横征暴敛压榨汉人
台湾岛各社部落当时(17世纪20年代)是处于无文字、货币与政府组织的近乎原始的状态,荷兰当局也认为“土番”“愚昧无知”。当荷兰东印度公司刚在台湾大员设立商业据点时,鉴于“土番”经济情况不佳,乃无意向“土番”征税。
荷兰人取消“土番”贡税 然而,随着荷兰人武力征服的形势演变,即各社“土番”陆续完全臣服于公司,荷兰人乃于武力杀戮告一段落后,于1643年开始向卑南、萧垅、麻豆、哆啰啯、诸罗山、大武垄、目加溜湾、新港及大目降等各部落每年征税(例如每年要“土番”缴纳4张鹿皮或2张水鹿皮或20斤稻子),作为各社部落承认荷兰人统治的象征。对于抗拒不肯缴税的部落,则以武力征服,例如东北部宜兰的Socher-socher及奇立板(Kakitapan)两社(后者拥有超过130座屋舍,里面堆满稻子和黍)。荷兰人于1644年9月22、23日出兵征伐该二社,放火将两个村落的屋舍及其屋里所堆存的粮食全部烧毁。荷兰人自诩“这样,这两个村社将会牢牢记住我们这趟出征,并且会相当悲伤”。又如1645年,荷兰人在台湾北端的三貂和金包里征税,在威胁要烧毁他们30座屋舍后,才收到贡税。
荷兰人此等行径实与强盗无异!再说,当时荷兰人在台不过千余人(其中约700人是士兵),主要驻扎于大员及其附近,遥远的东北部的宜兰与北端三貂等地各社,干荷兰人何事?荷兰人凭什么去征税?究竟是什么原因使得荷兰人不远数百里强盗般地北上去征税?更何况对仍处于近乎原始状态的台湾少数民族如此征税,从经济角度看也是没有任何道理的。除了增加其财富,更重要的原委,在荷兰人借着一年一度的地方集会(1646—1647年)向各社“土番”的反复宣称中暴露无遗,他们称公司要各社部落年年缴纳贡税,不是为了那些东西的价值,因为那些贡税的价值对公司而言(或云与公司的支出相较),是微不足道的。公司征税的唯一目的,是要确认各社部落对荷兰人的服从和情谊。换言之,荷兰人是欲借向各社“土番”征税,以彰显其对台湾的“主权”。然而,这种抽象的“主权”观念,对仍处于近乎原始状态的台湾各社“土番”而言,是难以深入理解的。因此,荷兰人自然不会为了区区的贡税,而恶化与各社部落的关系。1648年3月10日,荷兰人于第五次地方集会上宣布,取消各社部落一年一度的贡税,希望各社能更加服从公司。
荷兰人对汉人横征暴敛 对于汉人,在海上,荷兰人早就在台湾大员南部尧港、打狗与大员北部魍港等海域,对前来捕鱼的汉人戎克船,征收10%的什一税;在陆地上,荷兰人在其强力控制的地区,早在1629年7月28日时,就规定进口中国酒要向公司缴纳什一税。1630年2月时,则重申在目加溜湾与麻豆村落或附近居住的所有中国人,每三个月要至大员一次,领取新的人头税单。1634年5月19日,公司公告规定烧制砖块(在大员市镇及赤崁)要缴纳什一税。接下来的1635年夏,在台荷兰人于巴达维亚所派475名援军抵达台湾大员巩固势力后,自是年底开始对“土番”发动一系列的血腥屠戮,动辄使用将数千人的“土番”部落屋舍粮仓烧成灰烬的残酷手段,强迫各社“土番”献出土地。当时,荷兰人借着与麻豆等各社“土番”所签订的如下条款:“我们对在平原地带进行鹿皮等贸易的中国人不予以任何扰乱和伤害,随其所愿任他们通行……”借机向在台湾岛上的汉人征税。
随着荷兰人势力的巩固及对“土番”一系列的血腥征服,荷兰人开始出台各种规定,对在台湾的汉人征收各式各样的税并独霸市场,例如:
1635年4月18日 不得出口或出售鹿皮等任何皮货予他人,必须集中售予公司,(违者)没收该批皮货。
1637年2月2日 所有中国人于出口鹿肉、大鹿皮、羊皮或獐皮前,必须缴纳什一税,违者全部没收。
1638年5月6日 公司公告重申有关征收中国烧酒进口什一税。
1638年5月31日 公司以中文和荷兰文公告,在热兰遮市镇(大员市镇)买卖房屋,买方与卖方都要缴纳什一税。
1639年起 公司对进口的盐,征收什一税。
1639年起 公司开始征收间接税,也就是将税权标售给出价最高的承包者。例如,是年12月20日,公司将一年期限的屠宰猪并在市场贩卖猪肉权、代(公司)征收乌鱼的什一税权、乌鱼子权、鹿肉出口权及中国烧酒进口权等标售给出价最高的汉人。
1639年8月13日 所有中国人不得任意采收甘蔗或将其运至大员食用,应将甘蔗全部炼制成糖,制成白糖后不得任意出售,应将其全部供给公司。违者除没收其全部甘蔗与蔗糖外,并视情节惩处。
1640年8月1日 自即日起,公司开始向汉人征收每个月0.25里尔的人头税,违者处以5里尔罚款。
1641年4月17日 所有舢板除(每月)应缴纳0.5里尔外,也应缴纳渔获什一税。
1642年 公司每月征收采蚵执照费和舢板费。
1642年3月29日 所有中国人自其他任何地方进口稻谷,每100袋稻谷须缴税5袋,或100担须缴税5担。(违者)没收其全部稻谷。
1642年4月30日 所有人于正式缴纳什一税前不得输出或输入薪材。违者除没收其薪材外,并罚款20里尔。
1642年6月25日 所有人于缴纳什一税前,不得将赤崁的糖浆、蔗汁或类似物品装运上船出口。(违者)没收其装船之糖浆或蔗汁,并(罚款)20里尔。
1643年3月11日 所有人于此地或其他荷方所辖地区往来进出口的货物,不得隐匿任何应缴予公司规定的什一税或其他税项。(违者)没收其隐匿之货物,并罚款100里尔。
1643年8月21日 公司决定以后对在鸡笼与淡水提炼过的硫黄征收什一税。此外,所有进口的谷物,无论是米、小麦、面粉、豆子等,都要缴纳什一税。
1643年9月25日 公司规定,将来要在台湾种植稻米的所有中国人,都须缴纳什一税(1643年年底,公司已经征收到北边大部分的稻米课税)。
1644年5月1日起 将通告中国人,为了增加公司的收入,对运来(大员)市镇及与“土番”交易的所有黑糖、中国蜡烛、烟草、粕酒(arack)、油、鱼油、各种油脂、台湾藤、珊瑚以及其他诸如此类的商品和杂货,都必须按交易所得缴纳什一税。
1644年 公司开始将部落村社、湖泊、河流等租予出价最高的中国人(为期一年,供其贸易)(即承包部落税权);同样地,公司也将米的什一税权租予中国人承包。
1645年7月20日 公司决议,以后向每一艘舢板每个月征收50分(半荷值)。
1647年 公司将各渔区也租予汉人承包。
1648年 公司开始征收薪炭税(即冬天购薪柴、煤炭生火取暖时要缴税)及通行税(即舢板通过二仁溪时要缴税),并将此两种税权委由中国人承包。
1650年 公司再进一步开始征收蓝靛税(将种植过蓝靛的田地标售给中国人经营)与衡量税(官方设置专门的衡量所,于每次称重货物时收费),并将其税权委由汉人承包。
由上述数据可知,荷兰人是绞尽脑汁,逐年增加向汉人征收的各式各样的税费,除了主要物品如乌鱼、盐、鹿肉、酒、稻米等要征进出口的什一税外,汉人每个月还要缴纳人头税、采蚵执照费、舢板费,另外还有承包各种项目如在渔区捕鱼、称重货物、宰猪贩卖猪肉、购薪柴煤炭取暖等的税费,甚至连过二仁溪也要抽税。
荷兰人还将整个部落村社、湖泊、河流等,以每一年为期,租予汉人供其贸易。汉人虽然已经以高价标得在部落村社的贸易权利,但汉人在部落村社所购(或所猎)鹿肉出口时,仍须再支付10%的什一出口税,这等于变相对汉人实施双重收税。荷兰人将与“土番”整个部落村社贸易的权利标租予出价最高的汉人承包,1645年其租金为4,771里尔,随后每年骤增。1650年达64,680里尔,1645—1650年间增加12.6倍,连荷兰人在其内部的《东印度事务报告》中都自称无法想象中国人还有什么利润可取。同期(1645—1651年),荷兰人在台湾的兵力配置由629人增至943人,仅增加了49.9%,亦即公司的人事成本增加有限,由此可见荷兰人榨取之狠。果不其然,超过常理的过高租金,使承包商近乎破产。1651年6月,标得部落村社贸易权的承包商,无法偿付上一年度(1650年)租金的尾款,公司只有同意减租。1651年租金降为40,070里尔。
荷兰人对汉人加征人头税 汉人另一沉重的赋税,就是每月缴纳的人头税。以郭怀一抗荷事件一年后的1654年为例,该年大员商馆全年租金总计89,141里尔,其中,部落村社贸易权的租金为全年30,970里尔,汉人人头税为全年36,300里尔,在赤崁屠宰生猪的税金为2,200里尔、在大员屠宰生猪的税金为1,500里尔,大员的衡量税为5,350里尔,大员海岸各渔区的税金为1,900里尔,在赤崁耕地上粮食作物的什一税为10,921里尔。1655年时,大员商馆全年租金总计84,571里尔,其中在部落村社贸易权的租金全年共20,880里尔,汉人人头税为全年39,600里尔。也就是说,汉人人头税占荷兰人大员商馆在台湾所有税收的比例,在1654年时达40.7%,1655年时更高达46.8%。
表3 荷兰人在台人数表
(续表)
汉人所缴税赋十二年里增加了15.8倍 荷兰人殖民台湾前期,大体而言,台湾大员商馆大多年年亏损,自1647年至1659年,大体上虽年年盈利(除1653年5月1日至1654年4月30日),但其间差距颇大。例如1647年盈利f.596,898,06.05, 1656年仅盈利f.117,513,08.06①,各年盈利差距颇大,亦即贸易情形相当不稳。然而,大员商馆总收入中来自台湾当地的收入(例如输出鹿皮税收、发给捕鱼许可证的收入、屠宰税收、出租部落村社收入、人头税收及各类税收等),时常是该年大员商馆盈利的主要部分。例如1652年(1651年9月1日 至1652年9月30日)大员当地收入为f.302,180,14.12,盈利为f.341,435,18.10,前者占 后 者 的88.5%。1653年(1652年10月1日至1653年8月31日)此比例为84.3%。
△ 中国船(1646年)
就绝对值而言,大员商馆每年来自台湾当地的收入,1639年时(1638年10月1日至1639年9月底)仅为f.24,494,05.08,往后大体逐年增加,1650年时达f.388,311,19.09,较1639年增加了15.8倍。荷兰人从台湾所获得的这些财富,可以说全部是直接压榨汉人所得。但同期(1639—1650年)在台汉族人口增加仅约87.5%(1639年时全台湾汉人约8,000人,1650年时约15,000人)。换言之,1639—1650年间,在台湾的汉族人口虽仅增加87.5%,不足一倍,但荷兰人从汉人那里榨取的利益却增加15.8倍。由此可见,当时汉族被压榨得何等凄惨。荷兰人这种以征收税费为名的沉重剥削,终于激发了郭怀一抗荷事件。
① f:当时荷兰人使用的货币单位folrijn,可译为盾或荷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