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全球治理研究的核心概念

关键概念是搭建理论大厦所需的基本元素。在构建一个全球治理理论框架之前,需要界定清楚全球问题、公共产品、博弈者特性、利益攸关度、治理成本、非中性激励和双层博弈等相关概念的内涵与外延。

全球问题(global issue),是指由全球化带来具有跨境性、外部性和外溢性的诸多问题。全球化表现为贸易增长与分工国际化、资本流动、技术扩散、现象趋同。全球化也导致了全球问题凸显。诸如气候变化、全球贸易金融体系不稳定、资源环境破坏、传染病传播、恐怖主义等全球问题具有溢出性,可以跨越国境,威胁外部世界。运输、传播等技术文明的进步加深了全球相互依赖的程度,也加速了全球问题的溢出速度。全球问题可能带来系统性危机,威胁所有系统成员的利益。由此,各行为体对治理全球问题的诉求增强。[29]

全球公共产品(global public goods),泛指为应对全球问题而设计的诸多机制与制度,并以此作为治理的融资依据。公共产品的性质[30]主要取决于问题领域的差异性。[31]不同类公共产品各具独特的融资方式[32]和难易程度,有的公共产品容易筹集,而有的则始终萦绕搭便车行为的困扰。全球公共产品[33]包括:第一,完全符合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纯全球公共品,有保护臭氧层、防止气候变暖、预防传染病等。这类公共物品需要某些公共部门推动融资进程,受益者包括各个国家、各国人民和人类后代等。第二,准国际公共品不完全满足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例如渔场保护、森林保护、猎场保护等。该类公共物品的提供依赖相关国际组织平台的推动,私人也会依据具体产品特性和个体偏好适度参与融资。俱乐部产品是一类非常重要的准国际公共品,拥有可排他性、部分竞争性,目前提供此类产品的国际治理平台有北美自由贸易区、北约、G7、G20、TPP等。此类公共产品具有非常明显的群体偏好,往往涉及国家利益攸关的议题。

博弈者特性(player characteristic),是指参与全球治理的各行为体具有不同的目标函数。考虑到参与治理的成本往往比较高,所以全球公共产品的提供者主要是国家,主要的博弈者也是国家。博弈者特性主要是指国家异质性,或者说国家资产专有性,狭义上表现为相应综合实力、国家内部某种资产的稀缺程度、技术、资源能源结构、知识专利、竞争力、国家机器的风险应对能力、其他国家内部特性等;广义上表现为地理位置、资源禀赋、国家规模、发达程度、军事实力、历史文化宗教等。此外,根据经济发展程度,人们还喜欢用南、北方来区分国家类型。[34]然而,即使是北方国家之间,“差别也相当大,而且这些差距将持续存在。以金融模式为例,各国之间存在显著差异:美国依赖资本进口;日本是一个主要的资本输出国;西欧与二者都不同”。[35]国家行为体之外,其他非国家行为体例如公司、组织和个人也各具独特的利益函数,在参与全球治理的过程中表现出不同的博弈者特性。个人、组织、跨国公司等非国家行为体在治理结构、目标函数和行为方式上都存在差异,呈现出不同的博弈者特性。

利益攸关度(stake-holding intensity),是指全球问题对博弈者的利害关系,与问题属性和博弈者特性紧密相关。全球问题包括气候变化、和平与战争、环境资源、稳定贸易投资和金融体制等。不同博弈者基于其博弈者特性对某一具体问题持有区别于他人的敏感度。换句话说,各行为体对参与治理相关议题的偏好强度[36]不一样。因为对利益攸关度的感知不同,行为体对提供某些全球公共产品更热心,而对另外一些却态度冷淡。就同一领域持相同利益攸关度的行为体容易彼此达成合作、结成议题同盟。[37]在研究中,需要关注各行为体在应对特定全球问题时具有比较优势还是处于相对敏感和脆弱地位。在不同议题领域内,不同类型行为体的偏好强度也不同:在有的议题领域中,国家的参与度更高,例如安全治理、全球金融稳定、开放的贸易环境等;而在有的议题领域,非国家行为体的参与度更高,例如环境保护、反捕鲸、保护臭氧层。各行为体对不同议题领域的利益感知不同。游说利益攸关度低的成员参与融资的难度较高。行为体越是感觉治理某一问题并非利益攸关,提供公共产品的意愿就会越低,达成合作的交易成本也随之上升。

集体行动难题(problem of collective actions),是指在集体行动中存在的合作难题。一般认为,人们之所以形成集体行动以完成某项事业,是因为他们受到共同利益的驱使,但这一理念随后受到挑战,因为在现实中我们很容易发现,许多存在共同利益的地方或场合并未形成集体行动。“三个和尚没水吃”便是一个典型的事例。出现集体行动难题的关键原因在于潜在集体行动的受益者都想不劳而获地搭便车,同时不情愿让别人搭自己的便车。既然共同利益并不必然引发集体行动,或者说共同利益仅仅构成集体行动的一个必要条件,那么对实现集体行动的充分条件的讨论便成为集体行动理论的核心内容。奥尔森对此问题给出了标准解答:一个集团要想形成有效的集体行动,其中的每一个成员必须能够从作为集体行动成果的公共产品中额外获得一份排他性的私人产品,或者其受制于某种道德劝诫或受到威逼。为了分析上的方便,奥尔森把这类排他性额外私人产品和利诱与威逼统称为“选择性激励”。能否形成集体行动还和参与者人数多少密切相关,因为存在普遍的搭便车动机。“简言之,群体越大,每个人增进共同利益的可能性就越小”。[38]对每一个始终追求最大化自身利益的国际行为者而言,其受到的“选择性激励”通常便是能够给它们带来额外好处的非中性制度,或是他国的许诺、劝说或威胁。

治理成本(governance cost),即各博弈者为治理全球问题所付出成本的总和。简言之,经济学中的交易成本概念运用于全球治理分析,便引出了治理成本这一概念。在经济学中,交易成本被定义为在两方或多方之间进行交易、达成协议和执行契约过程中所涉及的成本总和。具体而言,交易成本包括:获取和处理信息的成本;确立讨价还价优势地位的成本;相互寻找潜在交易伙伴的成本;签订正式或非正式契约的谈判成本;监督契约执行的成本。[39]比照交易成本概念我们可以方便地定义治理成本,即为实现全球问题的解决或有效且公正地提供和使用全球公共产品,各国际博弈者所付出成本的总和。在现实世界中,治理成本至少由下列成本组成:获取、处理和使用相关信息的成本(包括充分理解各自偏好);为形成国际谈判立场或策略各博弈者寻求国内共识过程中付出的成本(包括对国内一些利益集团的补偿和游说成本);各国际博弈者之间沟通、结盟或讨价还价成本(比如时间成本);签订全球或区域条约(公约或协定)后的监督执行成本等。治理成本因各国际博弈者的特性和利益攸关度不同而差异甚大。

治理均衡(governance equilibrium),描述了一种全球公共产品供需均衡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博弈者自愿提供的全球公共产品恰好等于它们期望得到的各类公共产品量。从相当意义上讲,各国际博弈者对全球公共产品提供所做的贡献,可以看作对全球公共产品的自愿付费,而全球公共产品又是对各国际博弈者偏好的满足。鉴于每个国际博弈者都对全球公共产品在种类和数量上有不同的需求,因此它们为全球公共产品做出的贡献也是各异的。当它们自愿为全球公共产品提供做出的贡献恰好等于它们期望从各类全球公共产品中得到的公共产品时,治理均衡便实现了。在这一均衡点上,各国际博弈者在其认可的价格水平上购买到了足够种类和数量的全球公共产品。治理均衡是全球治理的理想状态,它既满足了公平要求也满足了效率要求,因而使国际博弈者各得其所、皆大欢喜。全球治理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其目标就是要使各国际博弈者在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不断逼近并最终实现治理均衡。[40]有必要说明的是,治理均衡实现的条件之一是与全球治理相关的交易成本为零。逻辑上我们可以设想一个治理成本为零的世界。然而,在真实世界中治理成本是大于零的。

制度(非)中性(institutional neutrality)泛指各类包含选择性激励措施的制度。诺斯认为制度被用来在无序的世界中维系交往的稳定性,提供博弈规则和激励框架,实现市场的有效性。[41]所谓“非中性”指的是“同一制度对不同人意味着不同的事情。在同一制度下不同的人或人群所获得的往往是各异的东西,而那些已经从既定制度中或可能从未来某种制度安排中获益的个人或集团,无疑会竭力去维护或争取之”。[42]适度的制度非中性是维系制度活力的保证,但极端的制度非中性会损害弱势群体的利益,侵蚀制度继续存在的合法性根基。公共产品与生俱来的集体行动难题带来较高的交易成本,甚至降低了国家参与全球治理的积极性,增加了有效治理的难度。在这种情况下,全球治理的制度设计显得尤其重要。具体来说,需要通过在对等博弈之外,对特定对象投放选择性激励,促进各国主动承担公共物品的部分融资份额。一旦交易成本低于收益,各行为体更乐于沟通并参与治理制度的设计与谋划;只有成员有动力继续维持治理制度运行,制度才会获得生命力。具有持续生命力的制度往往不是纯粹中性的,“任何制度的规则都将反映其现有成员和潜在成员的相对实力地位,这种地位限制了它们可能有的讨价还价的余地,并对交易成本产生影响”。[43]在某种意义上,通过适度的制度非中性和选择性激励,促使部分成员主动提供公共产品、分担治理成本,也是制度延续其生命力的必要条件。但非中性的尺度很难把握,很容易成为既得利益者的保护伞,例如在国际金融等领域内,发达国家在非中性制度的框架下把持投票份额,维护既得利益,为新兴国家崛起制造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