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理论建构

罗素将理论命题看作是主要变量间的逻辑关系,[44]而弗雷格进一步澄清了理论与现实(fact)、实体(entity)的关系,即前者抽离复杂现实、概括主要逻辑关系,但并非一定受制于现实。[45]因此,理论的意义在于它提供理解现实的简洁框架。本节从全球治理的定义出发,以理论假设和基本概念为基础,描述基本概念之间的主要关系,简化全球治理的理论推理逻辑(见图1)。

图1 全球治理逻辑

全球治理首先要回答的问题是:什么因素决定博弈者对参与治理收益的感知,进而导致集体行动成功或失败。在图1中,博弈者进行成本核算所考虑的因素包括全球问题的治理成本、利益攸关度、博弈者特性和制度(非)中性程度等。在理想状态下,治理成本为零,博弈者基于人类共同利益,克服搭便车的诱惑,合成集体理性,或者说达到治理均衡。在这种状况下,全球问题得以完全解决。在现实情景中,当正激励大于负激励时,博弈者部分解决理性合成难题,集体行动基本能够形成;当负激励大于正激励时,集体行动则会失灵。在前一种情形中,我们借鉴“卡尔多-希克斯改进”的概念来了解全球问题是如何得以解决的。“卡尔多-希克斯改进”以卡尔多和希克斯两位经济学家的名字命名。他们认为“一项决策如果能够使所有人获利而不损害任何人利益,就可以视之为增进了社会福利”;“在这种状况下,此项决策应当得以执行,因为它实现了帕累托改进,即收益者补贴受损者后仍有剩余的状态”。[46]

(一)集体行动难题的产生

在全球范围内,诸如威胁世界和平的隐患、歧视性贸易、金融系统不稳定、环境污染、跨境贩毒、传染性疾病等系统性的问题逐渐爆发并产生影响。它们具有外部性,均事关人类福祉。治理这些全球问题超越了单个国家的能力范围,亟须全球合作治理。由于全球问题繁多复杂,对于不同问题领域和不同性质的公共产品,行为体所感知到的利益攸关度不同,参与治理的偏好强度因此不同。偏好强度与否反映了国家是否乐意为提供全球公共产品买单。出于维护自身利益考虑,利益攸关方参与的程度越高,在该利益集团/议题联盟内达成合作共识的可能性也更高。博弈者的偏好差异给它们之间的合作制造了“摩擦”,增加了讨价还价的交易成本。所以,要实现各行为体偏好的正向加总,促成合作的实现,必然耗费大量交易成本(议价成本)。

此外,在全球治理的博弈过程中,各种博弈者组成了一个独特的世界政治经济市场:名义上它们享有平等权利,但实际上权利也可能不对等,换言之,本质上这是一个垄断竞争市场或寡头垄断市场,其环境是“非中性的制度”;各国际博弈者基于彼此相异的博弈者特性,力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既从中性公共产品中受益,又避免从非中性公共产品分配中利益受损;同时,由于公共产品天生的非(低)排他性和非(低)竞争性,集体行动难题始终存在。

集体行动难题源于各类博弈“负资源”。[47]其一,搭便车等投机行为与全球公共产品的本质属性相伴而生。大部分全球公共产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特性,博弈者参与全球治理融资的收益与投入也可能不成正比,这鼓励博弈者逃避责任或称为搭便车的行为取向。即使没有承担公共物品融资费用,博弈者也可以享受全球治理带来的巨大收益。诸如金融稳定、环境清洁、冲突平息等公共产品都具有正外部性;相反,提供这些公共产品要支付高额费用。基于理性的考虑,自利博弈者更倾向于搭便车而非承担治理成本。日益增多的搭便车行为可能诱发主要融资国的消极心理,导致缺乏后续动力继续参与全球治理融资。其二,部分行为体搭便车增加了治理成本,它们也会把否决权、拒不执行协议的可能行为作为谈判的筹码,从中获利。谢林等学者多次谈到被传统经济学忽略的这类“负资源问题”:不履约的可能性成为一些国家在博弈中的一种“负权力资源”,“因为欺骗的缘故,沟通可能导致不对称和不公平的谈判结果”。[48]通过威胁破坏全人类共享的福利,一些成员有可能讹诈到比付出成本参与治理的成员更多的收益。如何通过公正有效的制度安排让这些博弈者循规蹈矩,同样是一种亟须的全球公共产品。信息的严重不对称,也会带来极高的信息搜寻成本。可见,搭便车和拒不履约都是国家参与全球治理可能遭遇的巨大道德风险。在博弈互动中,参与全球治理的国家会畏惧产生相应信任危机。为了克服此类“负资产”带来的道德风险与损害,参与全球治理的国家不得不忍受日益上涨的信息成本。

全球治理强调制度设计,缘于其在集体行动中为公共物品进行有效融资的需要。在某些全球治理问题领域中,公共产品融资困难,主要国家或其他行为体利益攸关度相对较低,参与偏好偏弱,“林达尔均衡”很难实现。如果没有强制性的制度规定或有效激励去协调权力关系,自利行为体很难主动提供超越其边际收益的公共物品。围绕谁该承担成本的问题,成员之间存在难以调和的冲突。

就此而论,全球治理的实质就是如何通过功能、形态和强度各异的制度将全球公共产品的融资过程系统化、程序化、有效化。全球治理的核心问题是解决集体行动困境。史蒂芬(Joe B.Stevens)概括说,集体选择通过八种途径得以实现:“一、所有重大决策均由一个独裁者做出(缺点是社会偏好显示不充分,优点是决策成本低);二、每个人在高度分权的市场上自主决策;三、决策权归属于能者或专家(乘客在处理飞行故障时只能听由驾驶员们做出决定);四、建立在共识基础上的决策(优点是代表性强合法性高,缺点是时间可能过长);五、投票决定(简单多数或一致同意或相对多数);六、通过代议制决策(问题是何种规则或激励才能使代表们对选民负责);七、精英或德高望重者治理;八、由志愿者做出集体选择(在国会、政府各部门、NGO以及利益集团中志愿者的参与对选择影响颇大)。”[49]基于上述八种途径考察,全球治理与第四种集体选择最为接近,当然也不同程度地涉及其他种类的选择。

(二)克服集体行动难题

制度可以提供克服集体行动难题的渠道:第一,制度可以界定产权,也可以提供选择性激励(诉求适当的制度非中性),从而提高治理绩效。在经济学里,诺斯和托马斯把制度的产权界定功能看作改善经济绩效的动因。[50]同样,在世界政府缺失的情况下,全球治理绩效的提高更加有赖于合理且明晰的制度安排。权责明晰可以减少公共产品的筹备难度。第二,制度提供了多次博弈的框架,重视声誉在长期交易中的作用,降低了道德风险,在长期博弈中能够带来更多收益,符合行为体理性诉求。可见,制度是正式和非正式的行为理念的固化,通过改变人们的偏好、预期,它可以影响行为体的行动、选择乃至互动结果。第三,制度还可以通过改变行为体的利益、身份认知,促使行为体主动参与全球治理。基欧汉认为,国际社会上形成制度文化后,国家“(从)道德上的约束而不是从狭隘的自我利益出发,来遵守规范”。[51]行为体习惯了某种制度文化,[52]进而遵循道德规范。中国学者将这种治理形态称为“关系治理”,即“将全球治理视为一种对相互之间关系的塑造、协调和管理过程,将塑造关系身份视为治理的要素”。[53]

为了克服合成困境、寻找共识、达成决策,治理形态呈现出多样性和动态性。第一,治理多样性是指制度形态、成员资格、治理范围等方面的差异。全球问题形形色色,为解决各种全球问题而创立的国际组织功能也是千差万别。这种差异集中表现在治理体制或机制上,比如治理实施者/代理人与国际博弈者/委托人之间的关系,也表现在治理实施者或国际组织内部的治理结构,包括参与者资格、权力配置、决策程序,以及治理所覆盖的范围和强度等。现有的全球治理组织,既有处理安全问题的联合国安理会,也有针对贸易问题的世界贸易组织,还有关注货币金融问题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还包括形式上不是国际组织但对国际组织的行为产生重大影响的各类首脑峰会,如二十国集团峰会和金砖首脑峰会。这些国际组织的内部治理结构差异明显,治理效果参差不齐,治理范围大小不一。全球治理理论需要对这些现象给出逻辑解释和经验上的精确描述。

第二,动态性指治理的制度形态并非处于静止而是处于不断变化的过程之中。所谓制度的变迁,是为什么新制度取代次优制度的问题;换言之,是为什么采取此种而非彼种治理模式的问题。在一定历史阶段内,最终形成可以维持相对稳定和有生命力、持续力(sustainability)的制度形态。在经济学中,诺斯长期致力于研究制度变迁,他用稀缺性和竞争性解释制度处于跨时动态之中,将经济绩效与制度优劣挂钩。[54]结合认知科学,诺斯认为对制度的认知也会影响制度的产出,[55]“人们能够理解人的学习过程是如何进行的”。[56]在契约论中,制度之所以需要不断演化和完善,是因为特定历史时期内人类的理性是有限度的、难以约束参与契约制定者的机会主义/投机行为、不确定性的普遍存在。

在全球治理实践中,各成员参与全球治理实质上是一项共同寻找相对稳定“治理均衡”[57]的活动。通过多方让步,主要行为体(大国)达成一个“心照不宣”的、能够有效筹集全球公共产品和治理全球化的“妥协方案”。制度的稳定是指“对立变量相等的均衡状态”,亦即“变量均衡”。[58]在“制度”层面,[59]均衡有赖于协调各方利益,妥协有效提供公共品;“器物”层面,变量均衡是指主要行为体之间形成权力结构的相对均衡状态;在观念层面,既成制度在行为体的理性利益诉求与道德规范诉求之间达成了“均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