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拉图在《法义》第十卷谈到了所有领域中的理性之合一,哲人认为,这种合一使天地之理的探究与城邦政治的权度有了密切的联系。前苏格拉底时期的自然哲学注力之处多与神无涉,与此相反,柏拉图向雅典人论证道,他不允许将自然与“技艺”()截然分开。在哲人看来,自然(Physis)既不独立于神匠和努斯,也不是一种更高的、自主的力;而技艺(Techne)亦不因其是对自然的摹仿就变得次于自然,离开了范本,技艺仍有其意义。有些思想家认为,纯粹技艺的领域中并无实在性的成分,属于这个领域的,不但有政治以及立法,种种风俗礼法以及诸神存在等这些前提假设,也因其对象的缘故而被归入技艺一类(889b-e)。雅典人所持的这种世界图景却基于错误的前提,也就是说,他们认为属形体的比属灵的更加优先。这错误有望凭借某种运动理论加以消除,那样一来,我们就会认识到,宇宙的流变,由一个善而富于理性的世界灵魂引领和掌控(896c以下),非但如此,理性与沉思并不属于较低级的人类技艺,相反,它们属于前苏格拉底思想家称为“自然”的那个更原初的领域。这同一个理性令宇宙恒常有序、使身体安康无恙,并将正义送入灵魂,带给整个城邦。[20]

柏拉图那里的“律法”一词,甚至也体现出与理性的某种联系:哲人称真实的逻各斯为[理智的约定](《法义》714a1-2)。[21]立法者因此也是属神理性的“传播者”。这又把我们带回到(《治邦者》中)神匠的隐喻那里,神匠注视着理念世界的范本,试图在相互冲突的质料中寻求恒常的秩序,并将其传承下来。诚然,神秘而富于理性的创世神订立了宇宙的律法,但是,他既无法变更那对其伪饰了的[空间]的本性,而且,对于其中无序涌动的诸种元素,他也无法改换其原初的形式——唯有借助“说服”,创世神才能对那第二类、与理性悖反的“必然”之因(,参看《蒂迈欧》46de,68e-69a)施加影响:“他若要驾驭那些”必然,“就得对它们进行说服,使生成变化尽可能趋向至善,由于‘必然’位于理性之下,因此,便各依其形,成为万有的初始了”(48a2-5)。《法义》中的论辩方式,正是对这种“理性说服”的摹仿:[22]“‘尚未冲释’的律法”(即所谓的723a1)往往过分严厉,为使公民不至直接承受律法的后果,治邦者不得不结合两种手法,一方面以惩罚令人有畏罪之心,另一方面则以劝说令人自愿接受。因此,克里特的理想城邦中,每个律法制订之前必有“序释”(Prooimoion)宣喻,令公民知晓该项律法的理由(719e-723d)。哲人在对话中对这种“序释”作了一番描述,与《法义》后文第十卷中关于渎神(Asebie)的讨论一样,这段描述涵盖的范围颇广,在这一段里,哲人认为,《法义》一书的论题已经超出司法断案与修订政制范围,而进入政治哲学与道德哲学的领域了。[23]

订立律法与掌管天地的是同一个努斯,对诸神的信仰则是一切道德的基础(参看885b4-6),而唯有掌握了万物的秩序,我们才能看清诸神的面目,所以,《法义》认为,无论是对普通公民(817e以下)还是治邦者(818a、d、966c、967e-968b)而言,掌握天文学知识都十分重要。在柏拉图看来,真正而持久的虔敬正源于关乎宇宙的哲学知识(967d)。在某个意义上看,天文学乃是数学的最高阶段,而离开数学知识,人类就无法变得“像神一样”(818c),换言之,没有数学,我们无法与神同化。此处“同化”的用法应与前述《蒂迈欧》(90a-d)相同,这是一条由若干阶段构成的漫长道路,踏上此路的前提便是拥有神赋予的视觉(《蒂迈欧》47b6);有了这种视觉,人便可以继续前行,探索万物本性(《蒂迈欧》47a1-7)。数学训练由简入繁分则分为三部:算术、几何与天文(《法义》817e5-8)。[24]然而,唯有夜间议事会成员才能掌握那种“更精微”的天文学(《法义》968ab及818a),但这种天文学只是为[最大知识问题]所作的准备(参看《法义》818d2-3),并不像《厄庇诺米斯》中所言,是人类知识的最高形式。虽然《法义》有意避免对此作更详细的勾勒,[25]但可以确定的是,这种学说既是各领域中知识的概观与汇合(《法义》965b-966a),又是辩证法意义上的理念之知(亦包括对“合一”之原则的知识)。在《蒂迈欧》中,哲人认为,宇宙论将带给我们“一种哲学”(,47b1);它是神对人类最好的馈赠,辩证法乃哲学最严谨的形式,凭借它,哲学趋向本原之知,而其关键在于:唯有这种思想形式才能抵达对于人类而言可能的、关于幸福的尺度。[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