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先有社群 后有政府

到十九世纪初,在拥挤的、土地都已有主的欧洲,“不准入内”的指示牌到处可见;地图上满是政府控制的标记。美国的情况则与此形成鲜明的对照。从一开始,这里就是先有社群,然后才有照料公共需要与执行公共义务的政府机构。事情的这种秩序,在现代欧洲是不可能的,而在美国却是很正常的。

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1620年在普利茅斯登陆的清教徒们的经验。这个例子成了日后美国人活动所依据的样板。这些清教徒当然是由一种强烈的共同目标感团结在一起的。但是,既然他们是在一个意想不到的地方登陆,而这个地方又不在任何政府的管辖范围之内(他们原定在弗吉尼亚登陆,而不是新英格兰),所以他们也就成了一个没有政府的社群。当他们还在“五月花号”船上时,有几个桀骜不驯的乘客口出狂言,扬言他们一着陆就要充分利用这一特点。他们的领导人为此十分担忧。于是,他们就订立了《五月花号公约》,建立起一个新的管理机构。这个清教徒的社群就这样成了普利茅斯政府的前身。

这种事情在美国历史上一再出现。在美国革命到内战时期,这在移民西进的高潮中是常有的事,它有助于说明二十世纪美国生活中许多与众不同的特征。如我们已经知道的那样,集体西行的移民组成了社群,是为了克服长途跋涉中的艰难险阻。在攀山涉水时,他们互相帮助,拉拽大车,为了共同抵御印第安人,以及为了许许多多的其他目的。他们明白,他们是在管辖权不明确或者根本不存在的地区活动,因此,他们不敢坐待政府建立机构。如果要履行在其他地方由政府履行的那些职务,这里就只能靠个人的主动精神了。

于是,每一个为西进而组成的集团,都订立了一种类似《五月花号公约》的规章。到1849年淘金热的时代,对于那些“在我们国家的法律不能提供保护的地区”冒险的人们来说,把自己组成一个政治社群,这已成为一种确立不移的惯例。有些集团在其第一个会合点(例如圣路易斯或独立城)就已完成了它们的组织工作。其他许多集团则要等到走出美国政府管辖范围之后才建立起组织。有一个集团一致通过了一项决议(1849年5月9日),并由每个成员签字。这个决议写道:


……我们,决议的签名者,是前往加利福尼亚的格林和泽西的移民集团的成员。此刻我们正在圣约瑟夫集合。鉴于我们面前的旅程遥远而艰难,我们认为:为了安全、方便、好感,以及最为重要的——防止不必要的耽搁,我们的利益要求我们制订严格的规章制度借以在旅途中约束大家。我们签字拥护这个决议,我们互相保证:我们愿意遵守本集团多数表决通过的一切规章制度,以便在旅途中照章办事;我们愿意坚决协助并支持任何被授权的首领严格执行可能制订的一切规章制度。此外,本集团的任何成员,如果由于丧失牲畜、损坏车辆、遭受印第安人劫掠,或者事实上由于任何不是他们所能控制的原因而丧失了按正常情况与本集团一起前进的能力,我们保证决不抛弃他们,而是要用我们的财力和一切办法支持并协助他们到达萨特堡,我们实际上要在一切的情况下誓死互相支持……


这个集团于是通过一份章程和附则,其卷首的用语令人联想到《联邦宪法》,这份章程和附则明确表达了他们要建立一个政治团体的意图。“我们是奔赴加利福尼亚的格林与泽西移民集团的成员,为了有效地保障我们的人身及财产的安全,特制订以下规章,作为保证旅途迅速顺利进行的最可靠的手段。”随后具体说明了各负责人(队长、副队长、司库、书记以及其他可能由法律规定的人员)的职责,还规定了废除或修改规章的程序(需有该集团三分之二的票数通过)。

这些新的西进移民社群所制订的法规,具有某种共同的特色。他们的组织是半军事半行政性的,首领由多数票选出,任期短暂(比如队长和副队长的任期为二十天;司库和书记的任期为四个月)。任何时候只要有三分之二票数通过,就可予以撤换。规章中还阐明了对犯罪行为的审讯和处罚方式。例如,格林与泽西移民集团所制定的附则规定,如果队员向队长告发“发生了违反规章的情况,或集团中有人违反了大家都知道的有关秩序、权利和公正的规则”,那么就在下一个宿营地举行审讯。审讯通常由陪审团进行,陪审团由集团的全体成员(被告、证人以及犯人的同伙除外)用抽签的办法选出。对于轻罪由五人组成陪审团,以简单多数作出裁决。对于杀人事件,陪审团须由十二人组成,而裁决也必须是全体一致作出的;如果连续三个陪审团都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就作为无罪释放。定为杀人罪就意味着死罪。对于轻罪,陪审团本身可以决定处分。对于威胁集团中其他成员生命的案件,处罚办法是驱逐出集团(发给其到达最近的移民点所需的足够的口粮),如果被驱逐的人返回,则判处其死刑。

这些法规很简单。犯罪案件不多,规章制度也明白易懂。条文一共只有五六张纸。有时赌博也是一种罪过,一般以加班值勤作为处罚。也许会有一条条款规定“安息日为人畜的休息日”——但只有在这条规定“行得通和对集团安全的情况下”,才予以执行。法规保护亲友们经常在同一伙食团进餐并将他们的大车编在一起的权利。法规规定值勤次序和次数,禁止在大车上携带装有弹药的武器,并对处理死亡成员的货物规定了详细的办法。

一切问题最后都由多数人决定,这一点是确然无疑的。这多数人也就是不久前制定章程和法规的那些人,只有他们能够更改或废除这些章程和法规。这多数人挑选所有的负责人员,并决定对每一案件中被指称的罪行应否予以惩处。这多数人构成了一种上诉法院:对于轻罪(不包括谋杀罪),占全体三分之二的成员可以驳回陪审团的裁决。

带着大车队跨越大陆的早期移民集团,使用的就是这类法规。由东部经陆路进入加利福尼亚的最早的移民集团(所谓“巴特尔森分遣队”),从密苏里州的独立城出发,六个月之后,于1841年11月到达了目的地(原先的六十九人只剩下了三十三人)。1841年5月18日,他们在启程前夕,通过了这样的一部法典。这些陆上旅行集团留下了许多旅行日志,几乎每一本日志都记载着“管理本集团”的章程和法规。

在1849年“淘金热”的年代,许多人走海路。历史学家O·T·豪把他们称作“1849年的亚尔古英雄亚尔古英雄:希腊神话中随伊阿宋到海外觅取金羊毛的英雄。——译者”,这批人包括一百多个航海集团,他们的航海日志保存了下来。平均每个集团有四十多个成员。每个集团都制定了各自的法规与附则。虽然它们的章程一般都与陆上旅行集团的章程相类似,但它们都带有传统的海上生活的标记,由海上生活的习俗支配着它们,也带有它们的冒险事业的其他特征。大多数陆上旅行集团建立组织的唯一目的,是要在艰险的长途旅程中互相保护,而这方面所需要的资金很少。但是航海的集团则需要为它们的船只筹措大量资金,因而希望能从货物的利润中赚回运输费用。它们既是政治社群,又是商业社群。例如,波士顿与加利福尼亚矿业公司的一个成员被判定犯了盗窃罪,于是在船绕过霍恩角后不久,船上的股东,就是四分之三多数股东,投票表决把他逐出该公司,并被判处没收其股票和他所投的三百美元。

这类自治机构(至少在陆上活动的那种机构)只是在不久前才有一些经验可资借鉴。这些机构并不带有神秘的或传统的色彩;在全国各地,它们都是在众目睽睽下建立起来的,它们的目的在于处理日常的事务。它们与旧世界作为神圣不可侵犯的上帝代理人的政府毫无共同之处。这些代理人的权威渊源于古代,由于那“保卫王权的神性”,这种政府是不可批评的。

在许多旅行指南之类的书里,可以见到有关建立这类管理机构的简单说明,这些书还教移民们如何驾驭公牛,如何修理大车的辕杆,以及何处是渡河的最好地点。例如,在伦道夫·B·马西的《草原旅客——陆上远征手册》(1859年版,已多次重版),具有半官方性质,是由陆军部批准发行的。这本手册里有如下一段文字:

商旅队的组织工作

穿越大平原的具体路线一经选定,规定的人数也已在东端出发地点到齐时,这些旅行者应当办的第一件事就是组成一个商旅队,并选出一位队长。这个商旅队应有相当的规模,其力量足以放牧和保卫牲口,以及抵御印第安人。

五十至七十名适当武装和装备起来的男子已足以应付上述需要,人数过多则只能使商旅队笨重累赘,行动迟缓……

然后应起草一项契约,并由全体成员签署。契约规定:人人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要服从队长的命令与决定,并尽力协助队长执行任务;他们还应保证互相帮助,使每个成员的个人利益得到整个商旅队的共同关心。为此,应筹集一笔基金来多买一些牲口,以便补充精疲力竭或死于途中的牲口。又如某一成员的大车损坏或畜力不济而不得不抛弃时,商旅队须保证运载其行李,队长也应设法使该成员与其他成员一样享有同样的运输工具。因此,守卫和保护他人的财产,就像守卫和保护自己的财产一样,这就成为商旅队每个成员的利益……

我所说的这种集团的优点显然很多。牲口可以一起放牧并由队里的成员轮流守卫,从而保证大家都有睡眠和休息的机会。此外,这也是抵御印第安人的劫掠,防止他们惊散和赶走畜群的唯一办法。这在各方面的效率都高,而在渡河和修路方面,尤为明显。


当一个集团对人们不再有用时,人们往往抛弃该集团,去参加第二个或第三个集团。通常一个人只有在其所加入的集团能完成其共同职责,也就是能完成它的具体任务时,他才会留在这个集团里。这种早经确立的小道的有利条件之一,就是人们很容易作这样的转移。一个旅行者在抵达目的地之前转移几个集团,也许比“从一而终”更为普遍。

例如,1849年4月10日,一个三十二岁的年轻人詹姆斯·A·普里查德带了骡子、大车和七个伙伴从肯塔基州的彼得斯堡出发。他们乘“坎布里亚号”轮船溯密西西比河而上,于4月13日抵达圣路易斯。4月22日,他们到达独立城,这时他们的集团中又增加了几个人。5月3日,他们作了最后的准备工作,“此刻他们似乎已作好了向家人、朋友和欢乐的家乡告别的一切准备”。到5月9日,他们已经“进入印第安人居住的地区,那里流传着种种关于印第安人对移民集团大肆劫掠的传说”。途中他们与一支从印第安纳来的、由法什队长率领的车队相遇。这支队伍有十七辆大车和六十名男子,“我们暂时加入了他的车队,以便再作打算”。只过了两天,普里查德这一伙就对他们的新集团感到不满意。法什队长率领的大车太多,因而行动很慢。第二夜,普里查德商旅队八名成员中有七名被派去值勤。不到一个星期,法什车队的四辆大车加入了普里查德商旅队,他们分道扬镳,普里查德商旅队独自前进。但是路上的第二夜,他们就因缺乏组织而受到惩罚,普里查德在其日记中写道:


17日,星期四,昨晚我们没有考虑队形或适当的布置就扎营了,没有人专门负责整顿队形。因此,我们未能拴好牲口以便于看守。大约在夜里十点钟,营地刚刚安静下来,一只大山狼首次光顾我们的营地,它那一声可怖的号叫把人们从酣梦中惊起,以为地狱的恶魔已经来临。于是牲口挣脱了拴绳惊跑了,一下子跑丢了四十头牲口。整个营地的人都被惊醒了,不久除了五头骡子和一匹马之外,所有的牲口都追回来了,它们都平静了下来。人们分头往各个方向巡查,找遍了周围一两英里方圆的地区,没有找到。早晨,他们又分批骑马去找,到上午十一点钟左右,终于找回了全部的骡子和马匹。

现在大家都明白了,商旅队必须有一个队长(或车队的领队),并且必须以适当的规章制度来组织好队伍。


人们提出了三名队长候选人,三人分开站着,以便让各自的支持者站在他们的背后。普里查德在四十票中得了三十八票(其中有另一位候选人选他一票)。于是,他讲了几句“恰如其分”的话,谈到了他们过去吃的苦头、今后将要遇到的困难,以及他们相互应承担的义务。在讲话结束时,“人群中发出了一致的欢呼”。“队长于是提出一项动议,要求每辆大车的成员各推出一人,尽快开会起草一项规章及附则,以便进一步组织与管理好这支队伍。”该项动议得到通过。5月24日,规章及附则就被采用了。

这个集团的行政问题不是那么容易解决的。5月29日,一辆大车不听指挥,大车上的成员因违反规章和不服从命令而被传讯。但他们态度仍然倔强,于是被开除出队,而这不过是更严重麻烦的开始。只过了一个星期,最早结伴的八名来自肯塔基州的成员也发生了意见分歧,他们决定脱离,于是通过煞费苦心的调解,把财产分了。甚至在这以后,脱离、加入的事情不断发生,直到普里查德的这个团体的余部在抵达加利福尼亚宣告解散时为止。

这些集团完全是变化无常的。不仅每个集团的成员人数不断升降,而且如果一个集团因太大而致行动不便(例如普里查德所遇到的萨布莱特队长那五十辆大车的车队),它可能会分裂。如果集团太小(像脱离法什队长的队伍以后的普里查德的队伍),它就乐于接受其他大车加入其行列。为旅行而建立起来的集团,于到达目的地后仍不解散的情况是绝无仅有的。由于每一个集团都是为了其特定目的——安全地穿越大陆而建立起来的社群,一旦这一目标实现了,这一社群也就解散了。例如,1849年从海陆两路离马萨诸塞前往加利福尼亚的集团共一百二十四个,其中没有一个集团在抵达西海岸后仍然聚而不散的。这种情况在淘金热的日子里也不是什么奇怪的事。他们和最早的清教徒移民不同,一种关于共同性的理想和一整套坚定的信念把清教徒移民维系在一起,而从独立战争到内战时期这些年代里产生的这些变化无常的社群,则几乎纯粹是为了他们的个人需要才结合在一起的(只有少数突出的例外,如摩门教徒)。即使像“巴特尔森分遣队”的成员那样同生死、共患难达六个月之久的人,一到达加利福尼亚,也就很快散伙了。

在跨越广阔大陆活动的变化无常、流动不定和艰难险阻之中,产生了长期以来形成美国社会的力量,这是西进移民时代遗留下来的一份不朽的遗产。

多数裁定原则 为数很多的人,生活在不仅由他们自己选择,而且实际上是由他们一起建成的社群里,这种事在历史上是罕见的。这种情况发生在美国西部的移民集团里,在其中多数裁定原则就是法律,这不是由于明确的理论方面的原因,而纯粹是出于方便。一群群的人尽管过去互不相识,现在必须分配权力,通过并修改规章,还要作出重大的决定。由于没有其他的裁决方法,他们采取了点数人头的方法。这些移民社群是新建的,谈不上有什么传统。他们流动性大,没有形成什么固定的社会阶层。这些集团的财富很少,不足以使富人得到权势。在这里,祖辈的威望、光荣或权力的作用很小,原因很简单,只有自己才为人所知。父母和祖父母远隔千里,你的旅伴根本不知道你的父母和祖父母住在何处,更不用说他们的财产、权势或职业了。多数裁定原则,是对此时此地的人实施管理的最明显、最简单,也是最温和的一种方式。

职能社群 在这种情况下,沙文主义是吃不开的。一个不称职的社群不能博得其成员的忠诚。这种历史短暂而且只为特定的目的而建立的管理机构,其本身无所谓好坏;唯一的衡量标准就是它们的工作成绩。一个集团的规章,并不比它的大车、骡子或公牛更为神圣(感情上的依恋就更少了)。每条规章的价值全在于它有没有用处。因此,在移民们形成的社群里,人们对待管理的态度,同那些因为祖上的显赫战功和神权君主的尊严而要求人们无条件效忠的地方是截然不同的。

模糊不清的公私界线 西去移民的经验,其最重要的后果也许就是公私界线的模糊不清了。十九世纪初叶,公私界线在欧洲生活中很为重要,而且已成为欧洲政治辩论的基础。这是个人范畴与官方集团范畴之间的界线——用斯宾塞后来的话来说,就是“个人与国家”的界线;用政治辩论的术语来说,则是“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之间的界线。由于种种原因,这些界线在美国变得毫无意义。其中一个原因就是:美国的一些社群在建立之初,公私之间的界线就是十分模糊的。建立社群很明确就是为私人的利益服务的,而私人利益也只有依靠明确建立起有效的社群才能得到保障。

所有这些重要的势力,在移民们寻找法律的过程中,就更为突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