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社会法的制度体系

社会法的体系主要体现为社会法立法,按照一定的标准与逻辑,组成内在和谐、连贯的整体。前述社会法财产结构及权利体系形成了如下之社会法体系[81]

图2 社会法的体系

上述社会法体系,可依次做如下三个层次的说明:

(1)社会法体系的第一个层次。第一个层次可以划分为间接给付法与直接给付法。间接给付法是国家作用于大型企业组织而为公民给付平等机会的法,国家与公民之间存在中介主体;直接给付法则是国家直接为公民给付平等机会的法。这也决定了间接给付法与直接给付法在权义配置、权利行使、权利变动、权利救济等方面的差异性。

(2)社会法体系的第二个层次。第二个层次是对间接给付法和直接给付法的进一步划分。间接给付法依照国家作用于大型企业组织的方式不同,可以进一步划分为促进型给付法与限禁型给付法。前者是指国家通过积极引导大型企业组织的方式为公民给付平等机会的法,主要包括慈善法、公益法等;后者是指国家通过限制、禁止大型企业组织在工资、工时、工作环境、休假等劳动条件方面的不公正行为进而为公民给付平等机会的法,主要包括劳动法。直接给付法按照内容不同,可以进一步划分为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社会促进法、社会补偿法等。四者之间由于前述保障对象、制度功能、价值理念、给付方式等方面的诸多不同,在权义配置、分配原则、权利行使等方面也存在差异。

(3)社会法体系的第三个层次。第三个层次是第二个层次的进一步细化。限禁型给付法/劳动法可以进一步划分为个体劳动法与集体劳动法。前者进一步包括劳动契约、工资、工时、休息、休假等内容,后者则进一步包括工会、争议解决、集体谈判、集体合同等内容。社会保障法则进一步包括年老、疾病、生育、伤害、失业等保险;社会救助法则进一步包括最低生活保障、专项救助、临时救助、自然灾害救助等;社会促进法则进一步包括社会津贴、福利服务、就业促进、教育文化促进、医疗卫生促进等;社会补偿法则进一步包括“政治事件中公权力造成的损失、战争时期对公民的所造成的各种损失、现代社会中公权力措施所造成的国民损失、基于社会连带责任所产生的社会补偿”[82]。第三个层次还可以做进一步的划分,限于篇幅,兹不赘述。

上述三个层次形成了社会法的二元法律体系,本质上是现代法律二元假设的体现。上述体系是一种实体法体系,因为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一个法律还应有配套实施机制,也即程序法。由于现代社会对于效率价值的追求,现代法律制度一般融实体法与程序法于一体。社会给付法律关系中,给付权与受益权本身即含有程序性机制,如受益权中含有程序性的请求权与诉讼权,给付权属于公权力,其行使本身也必须遵守一系列的程序。

此外,社会法的实体法体系中还蕴涵有重要的体制法。社会法的体制法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国家、社会与市场的权力配置。社会给付本质上是对自由市场失灵的反向矫正,对市场的干预应有合理的界限。此外,现在社会给付中的国家与社会合作,公共服务外包与公私合作,本身也是现代宪政理论的体现。第二,国家内部权力的配置。给付权在国家内部的配置,又进一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在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划分,需要遵守职权法定与法律保留原则等;二是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划分,需要合理配置,以实现公共服务给付的最佳化。因此,社会法体系中蕴含着深层次的宪政问题,包含着重要的体制法,需要深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