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社会法体系视野下的劳动法定位

本章梗概

背景:和谐劳动关系的协调机制集中反映在劳动法之中。劳动法是社会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法的外部体系,特别是其与其他部门法的关联,已经进行较为周全的研究;而社会法的内部体系,特别是劳动法在社会法中的定位,则尚未获得充分的阐发。

问题:

(1)如何建构社会法的内部体系?

(2)在社会法的内部体系之中,如何定位劳动法?

思路:

(1)社会法的内部体系应当以社会法的二元财产结构为基础。德国私法学受康德主义影响,根据财产结构建立制度体系,这可以被社会法所借鉴。社会法上的财产包括国家间接给付的财产和国家直接给付的财产。前者是指国家对企业进行控制,进而为公民创造平等的机会。它包括促进型给付和限禁型给付,相应形成了促进型给付法和限禁型给付法。后者是指国家进行宏观社会保障,直接进行给付形成的财产关系。它包括社会保险给付、社会扶助给付、社会促进给付和社会补偿给付。

(2)限禁型给付法即为劳动法。它与公益捐赠法等促进型给付法共同构成国家直接给付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法律则属于国家间接给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