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 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土地的“三权分置”

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土地,实行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三权分置”,是对农民集体、承包农户和多种经营主体在承包权利上的统筹安排,与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一脉相承,是农村土地改革理论和政策的重大创新与突破。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从党和国家发展的全局高度,对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作出了一系列部署安排。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一些长期以来社会各方面关注较多但始终没有触及的改革有了明确提法,对一些过去虽有涉及但意见并不明确又事关重大的问题有了突破性、开创性的改革意见,在理论和政策上取得了一系列新的重大突破,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其中突出的就是赋予了农民更多的土地权益,使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内容更加丰富,在更广泛的领域得到行使和运用,之后进一步明确为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三权分置”,即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更加明确地提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完善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可以说,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把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现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置并行,是继土地承包经营权从农民集体所有权中分离出来后我国农地制度的又一大创新。

我国历次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的变革和发展,与党的土地政策密切相关。在我国民事法律制度设计和构建中,政策具有显性的法源地位,尤其是对土地制度而言,由于其对于实践性要求的突出,政策的先导性在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的构建过程中的作用十分重要。目前,在大多数地区,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置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将成为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发展的重要内容。如何保障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新措施的有效实施,与现行农村土地法律制度和民事法律体系实现有效对接和稳定过渡,十分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