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权分置”提出的经济社会背景

从我国农村政策变迁路径来看,改革开放之初,通过土地所有权和承包权的分离,赋予广大农民财产权利和身份自由,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发展,解决了当时困扰农民最基本的温饱问题,并为改革向更多领域延伸奠定了基础。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的历史阶段,“三农”问题面临的形势也发生了深刻变化,从赋予广大农户承包经营权,到允许土地经营权可以流转,是工业化、城镇化发展进程中的必然要求,也是被多个国家在这一历史阶段的共同发展经历证实的。

(一)“三权分置”是实践探索的产物

“三权分置”是实践探索的产物,是家庭承包经营制度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而不断变革创新的结果,它孕育于中国国情,着眼于解决现实问题,具有深厚的实践依据、丰富的创新内涵和重大的政策意义。为适应农村改革与发展的实践需要,实现农业现代化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有必要清晰的认识“三权分置”的演进脉络和产生的经济社会背景。

改革前,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一,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统一经营。改革开放初期,根据当时主要依靠人力畜力劳作的农业生产力实际,我国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逐步确立了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两权分离”的制度框架,赋予农户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调动了广大农民生产积极性,实现了解决温饱问题的基本目标。现阶段,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深入推进,农村劳动力大量进入城镇就业,相当一部分农户将承包土地流转给他人经营,承包主体与经营主体分离,从而使承包经营权进一步分解为相对独立的承包权和经营权。近年来,大量的农业人口转向二、三产业,家家包地、户户种田的局面已经发生很大的变化。截至2016年6月,全国2.3亿农户中流转土地农户超过了7000万,比例超过30%,东部沿海发达省份农民转移多的地区这一比例更高,已超过50%。土地承包权主体同经营权主体分离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农业生产者的构成发生了深刻变化。全国已经有270多万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入了较大规模的土地进行农业生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改革前,农村集体土地是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一;搞家庭联产承包制,把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分开,这是我国农村改革的重大创新;现在,把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现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置并行,这是我国农村改革的又一次重大创新。要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促使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实行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是对农村土地产权的丰富和细分,新的制度安排坚持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强化了对农户土地承包权的保护,顺应了土地要素合理流转、提升农业经营规模效益和竞争力的需要。可以说,“三权分置”创新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创新了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在中国特色农村土地制度演进史上翻开了新的一页。

(二)“三权分置”是“两权分离”进一步发展的客观选择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自改革开放以来农业农村发展的实践证明,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既维护了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又赋予了承包农户相对独立的承包经营权利,通过农村土地的“两权分离”,促进了集体统一经营、农户承包经营“统和分”两个层次的形成。

近年来,随着大量农村劳动力转移和人口迁移,2亿多承包农户的生产经营方式不断发展、不断分化,家家包地、户户务农的局面发生变化,催生了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形成了集体拥有所有权、农户享有承包权、新型主体行使经营权的新格局,实现了“集体所有、农户承包经营”的双层经营逐步向“集体所有、农户承包、多元经营”转变。在新格局下,“统”的层次从过去单一的集体经济,向集体经济、合作社、社会化服务组织、龙头企业等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经营服务体系转变;“分”的层次从单一的传统承包农户,向普通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多元经营主体共存转变,两方面共同构成了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提高了农业生产经营的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程度,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注入了更加持久的活力。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是对双层经营体制内涵的进一步丰富,有利于保持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持久活力。

(三)“三权分置”顺应了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需要

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的观点来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改革开放初期,以按人口平均承包、农户家庭经营为特征的“两权分离”制度安排,既打破了大锅饭、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又保障了各个农户的基本生存发展权利,兼顾了效率和公平,支撑我国解决了十几亿人口的温饱问题。在当前的新形势下,一方面,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成为可能,而且发展要求迫切;另一方面,承包地的就业保障功能虽有所弱化但仍发挥着重要的托底作用。现阶段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既要注重效率,也要注重公平,既要考虑农业问题,也要考虑农民问题,要着眼于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农地资源优化配置和适度规模经营发展。“三权分置”,在保护农户承包权益的基础上,赋予新型经营主体更多的土地权能,有利于促进土地经营权在更大范围内的优化配置,提升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有利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走出一条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