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版前言

信托是发源于英美法系的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是以追求良心和正义而著称的衡平法的主要产物,在英美法系国家运用十分广泛。信托概念已经渗入英美法系国家经济和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并引入一些大陆法系国家。2001年我国引入英美法系的信托制度,制定了一部全新的《信托法》。信托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涉及物权债权、继承赠与以及金融市场、资产管理、国际贸易、税收、公益事业等多方面法律制度,如何与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很好地衔接,尚待深入研究。另一方面,信托公司等经营机构不断发展信托新业务,也需要完善的信托法律制度提供法律支撑和保障。《信托法》通过实施后,国内的信托法研究日渐活跃。但在我国,信托制度还是一个比较陌生的舶来品,迫切需要开展信托法基本原理的研究。

本书是作者在参与起草《信托法》的过程中学习、考察和研究信托制度的基础上,结合近几年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而写的。全书力求以信托法基本原理为主线,着重阐明两大法系信托法的基本理念,特别是大陆法系信托法的特点、两大法系信托法的主要区别及其可能的原因,并结合起草《信托法》的过程中研究、讨论的情况,阐明我国《信托法》相关条款的含义。同时,研究指出我国《信托法》存在的不足,为专家学者们进一步深入研究提供参考线索。

大陆法系国家引入英美的信托制度,制定信托法,如同在本国法律体系中插入了一个普通法楔子。信托法横跨物权法、债权法;既是实体法规定,又有程序法内容。可以说,信托制度涉及每一部与财产管理有关的法律。因此,尽管作者多方请教,力求准确,仍难免存在不妥之处,敬请专家学者和广大读者批评指正。

何宝玉

200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