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合并行政村 所欠债务应偿还

经典案例

2000年1月20日,全椒县原东王乡东陈行政村为完成上交提留款任务,从教师马某某处借款5000元,村会计出具注明“利息每百元每月贰元”字样并加盖东陈行政村公章的借据交马某某收执。后因国家对农业、农村、农民的政策调整,减免了农民上缴税负,原东陈行政村没有了经济收入来源。马某某虽多次索要借款,但原东陈行政村一直以种种理由拒偿。2008年4月,全椒县人民政府按上级部署,对乡、镇区划重新调整。原东王乡与原小集乡合并成六镇镇。原东陈行政村等村并入六镇镇东王行政村。并村后,2014年3月,马某某持据向东王行政村领导索要欠款。后东王行政村主任在原欠条复印件上签“情况属实等上面来钱付款”等字样。无奈之下,马某某一纸诉状将东王行政村告上法院。

庭审中东王行政村辩称:其并非赖账拒偿,只因此款是合并前原东陈村领导所借,非其所为。且原东陈行政村又与原东王村合并成东王行政村,没有了经济来源,欠款只能靠上级政府拨款或想办法从村民中筹款慢慢解决。至于利息,根本无力承担。请法院驳回马某某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东陈行政村从马某某处借款,有借据佐证,双方借贷关系明确,予以确认。因政策调整,原东陈行政村并入东王行政村,其权利义务相应转移。依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原东陈行政村欠款依法由东王行政村承担偿还责任。东王行政村辩称其经济困难,约定利息过高、无力承担利息等要求,无法律依据。2014年12月,法院依法判决全椒县六镇镇东王村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马某某借款5000元,并自2000年1月20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法律解析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本案中,原行政村因上交提留款借原告的钱一直未还,后行政村合并了,原行政村所欠债务也应随之转移,由现合并后的行政村偿还。根据《民法通则》第90条、第108条的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90条、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