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假农药坑果农 造成损失赔十倍

经典案例

2011年8月,到广东省东莞市谋生的贵州山区村民袁某,在东莞市厚街镇承包了一个荔枝果园,经过他悉心打理,果树长得很茂盛。2012年5月8日,他从东莞厚街一家化肥店里购买了22包“金雷”农药。他第一次用这种农药,喷在荔枝树上5天后发现树叶发黄;7天后他又喷洒了一次,发现掉果,这些荔枝树便没有了收成。向生产厂家投诉,他被告知买到的是假冒农药。经工商局提示,袁某又到化肥店买了两包农药,并要求店方开具了收据。2012年5月,袁某到厚街镇农林水务局举报该化肥店销售假冒农药。经镇政府农林水务局、镇工商分局查处以及相关生产厂家化验,该店存在销售假冒农药的行为。

此后,经多次交涉无效,袁某一纸诉状将店方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参照当地附近荔枝园收成对比,判令对方退回农药货款并赔偿其损失70余万元。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后认为,经过庭审调查,从农林水务部门检查结果可推定该化肥店曾存在过假冒的涉案牌子农药。化肥店未能举证证明所卖的农药全部系从合法正规渠道进货,也未能证明其卖给袁某的农药系从合法渠道进货,故法院认定店里卖给袁某的农药系假冒产品。

对袁某高达70余万元的损失主张,法院认为其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涉案农药致其果园颗粒无收。法院对其主张的高额损失不予认可。但化肥店确实向袁某卖了假农药,假农药必然会导致其荔枝产生一定的减产影响。

2013年3月,法院判决化肥店实际店主杨某退还袁某货款2860元,并支付其10倍赔偿金28600元。判决下达后,双方均无上诉。在判决后数日,双方在承办法官的见证下,化肥店方当场向袁某支付了全部执行款。

法律解析

本案中,由于袁某购买了该化肥店销售的假农药,导致其承包的荔枝果园颗粒无收,造成经济损失达70余万元。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31条、第45条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农药。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农药中毒、环境污染、药害等事故或者其他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但由于袁某对该假农药给其造成荔枝颗粒无收的证据不足,法院仅能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该化肥店实际店主杨某退还货款2860元,并支付其10倍赔偿金28600元。

法条链接

《农药管理条例》第31条、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