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未约还款期 诉讼时效二十年

经典案例

2009年,汪某从一石料厂拉运石料欠下别人贷款8万多元,本以为已过了两年诉讼时效,别人就不能再找自己要钱,没想到对方还是将自己告上了法庭。2011年3月底,全椒县法院在审理中查明,从2004年起,汪某采取赊购的方式从陈某处购买石料,截至2007年10月共欠货款150588元,并出具欠条交陈某收执。后经多次催要,汪某陆续归还了70000元,尚欠80588元拒不给付。庭审中,汪某对欠款事实没有异议,但却辩称自己出具欠条到现在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已过。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年诉讼时效是指在欠条中约定还款期限,且到期后两年内没有主张权利的,法律将不再保护。而汪某出具的欠条没有约定还款期限,诉讼时效是二十年。因此陈某的主张于法有据。遂判令汪某7日内一次性给付陈某货款80588元,并承担本案各种诉讼费用1835元。

法律解析

《民法通则》第135条、第137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本案中,由于被告汪某从陈某处购买石料,所写下的欠条中没有还款日期,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其诉讼时效可达二十年,在二十年内,原告随时都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汪某限期一次性给付陈某所欠货款,并承担本案各种诉讼费用。本案提醒:欠钱应当早还,不要存在侥幸心理。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135条、第136条、第13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