劣质化肥售村民 造成损失应赔偿

经典案例

2007年4月13日,罗某在曹某的农资经销部购买了6000公斤某牌尿素,施于自己承包的170亩棉花地里。5月,罗某发现地里的棉花植株瘦小、叶子发黄,怀疑所使用的化肥有问题,就从曹某处购买的剩余尿素中取样,向工商局投诉。经鉴定,该尿素总含氮量为6.1%,样品不符合外包装产品名称标识要求,为劣质尿素。工商局委托科研单位对罗某的棉田受损情况进行鉴定,结论是预计每亩减少80至100公斤籽棉产量,直接经济损失达70720元。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而给买受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曹某所售某牌尿素因含氮量远低于外包装产品名称标识要求而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2008年4月1日,法院审理了这起农资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曹某赔偿原告罗某损失并退还尿素款共计82420元。

法律解析

买卖合同,是指经济生活中最普遍、最常见的一种合同。是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俗话说,庄稼一枝花,全靠肥当家。本案中,被告曹某售给原告罗某的化肥为劣质化肥,远低于包装产品名称标识要求,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曹某赔偿原告罗某损失,并退还尿素款82420元。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10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