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百姓生活常见案例大讲堂:未成年人保护卷
- 张永峰
- 730字
- 2020-08-27 17:07:22
幼儿午睡掉下床 导致症状性癫痫
经典案例
4岁的小女孩萧萧(化名)在幼儿园午睡时,从床上摔下导致患上症状性癫痫。当时幼儿园的老师以为没有事,就没送萧萧去医院。当日17时许,萧萧被父母接回家后开始呕吐,父母送她去该幼儿园所属的医院治疗,并初步确定为脑震荡。萧萧的父母将其送到青岛市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症状性癫痫,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鉴定为九级伤残。萧萧在医院住院一个半月,出院后,因幼儿园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萧萧的父母将幼儿园所从属的医院告上了法庭,索赔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万多元。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萧萧受伤期间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在被告所属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因被告所属幼儿园没有尽到监督、管理和保护的义务而受伤,应对萧萧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其所从属的单位赔偿伤者各种费用80839.13元。该单位不服提起上诉,2005年8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解析
幼儿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天生好动,午睡时极易掉床摔伤,必须引起幼儿园管理人员的高度注意,否则,不仅会对幼儿造成伤害,也会使幼儿园付出沉重的代价。本案中,由于该幼儿园未能对幼儿尽到其教育和管理的义务,而导致该幼儿掉床摔伤。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根据该法第17条的规定,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同时,本判决也符合《侵权责任法》第38条的规定。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17条、《侵权责任法》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