睡姿不端致缺氧 延误抢救幼儿亡

经典案例

姜某之子高某在某幼儿园就读。2005年6月23日下午4时,该幼儿园的教师刘某发现高某还睡在床位上,但身体冰凉,送到医院后高某死亡。经鉴定,高某系睡姿不端,在睡眠中急性缺氧导致猝死。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认为,高某的死因在于睡眠中的急性缺氧所致,属“自然死亡”,但被告存在没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其身体异常的疏忽。且该园起床时间为下午3时,但4时才发现高某还躺于床上,导致延误了抢救时间,虽然与高某之死并无必然联系,但却形成一定的间接结合因素,故应依法对高某的死亡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2006年7月6日,法院判决被告幼儿园支付原告姜某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7万余元。

法律解析

作为幼儿园的老师应当知道幼儿睡觉的姿势不端正也能造成缺氧致死,而在本案中他们却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对幼儿高某睡姿不端的问题。且竟能在延长起床时间一个小时后才发现高某还躺在床上,从而延误了对高某的抢救时间,导致高某死亡,存在严重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9条、第10条规定,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9条、第10条,《侵权责任法》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