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内摔一跤 男童一睡未苏醒

经典案例

2012年12月25日上午,邱先生将3岁的儿子送到好友刘某开办的幼儿园。下午就接到孩子“一睡不醒”的死讯。邱家经了解得知,孩子当天上午曾在幼儿园内摔了一跤,但幼儿园未作任何处理,直到孩子午睡后一直未醒,幼儿园才急忙送医院。邱家夫妇将幼儿园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幼儿园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各项损失46万元,外加10万元精神抚慰金。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幼儿园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应负民事责任。2013年7月,法院判决,被告幼儿园承担90%责任,需赔偿死者家属40余万元。

法律解析

本案中,该幼儿因摔了一跤,幼儿园未能及时送医院检查,导致该幼儿“一睡未醒”的死亡后果,实在令人痛心。对待幼儿,幼儿园老师应当尽到高度的保护义务,万万不能粗心大意。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该幼儿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法院判决被告幼儿园承担90%的责任,赔偿原告40余万元。对本案的发生,不仅该幼儿园应当吸取教训,而且所有幼儿园老师和家长都应该高度重视,并引以为戒,以避免悲剧再次发生。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