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百姓生活常见案例大讲堂:未成年人保护卷
- 张永峰
- 744字
- 2020-08-27 17:07:21
女童坠楼摔伤残 产权人被判赔偿
经典案例
熊某一家住在被告职工公寓楼附近。2014年6月14日下午4时,熊某在没有监护人陪同的情况下爬上职工公寓楼顶平台,玩耍时不慎从6楼楼顶的缺口摔至2楼平台。事发后,熊某被送至医院抢救,经鉴定伤情有两处分别构成五级伤残和九级伤残。熊某监护人以熊某名义,对该公寓疏于管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为由,一纸诉讼将公寓产权人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43万。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对自身职工公寓楼在长期使用过程中疏于管理,楼顶防护设施薄弱,未消除职工公寓潜在的安全隐患,亦未尽到维修和管理责任,在6楼铁门通往楼顶天台处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楼层的两道铁门亦均未落锁,职工公寓门卫处亦无人看守。由于被告未尽到必要的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对熊某的受伤负有次要责任。而熊某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对其受伤负有主要责任。2015年7月,法院判决被告承担4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熊某经济损失288851.12元,其余60%的赔偿责任由原告的监护人自行承担。
法律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由于被告对该职工公寓楼疏于管理,存在过错,导致12岁的女童熊某在玩耍时不慎从6楼楼顶摔至2楼致残,应承担侵权责任。因熊某的父母未尽到监护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承担责任。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4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熊某经济损失28万余元,其余60%的赔偿责任由原告的监护人自行承担。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18条,《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6条、第3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