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百姓生活常见案例大讲堂:未成年人保护卷
- 张永峰
- 1216字
- 2020-08-27 17:07:21
少年楼顶坠落亡 两家邻居均赔偿
经典案例
10岁的谭某居住在某村,这里平均海拔800米以上,大多数房屋都是平房,每家每户都是紧挨着的。房屋间距小,屋顶楼面水泥平滑,四周没有任何防护栏等防护措施,人们可以方便地通过楼顶“空中串门”。
何某是谭某的伯母,谭某经常在她家和她的两个小孙子玩耍。2014年9月6日上午11时左右,何某担心下雨,就到自家3楼收拾晒在天台上的稻谷。当时,谭某和她的两个孙子跟着她一起上楼收稻谷。何某多次叫谭不要收,但他不肯下楼。随后,谭某和其中一个小孩从何家的3楼走到隔壁谭甲家的3楼天台,谭甲正在自家二楼屋面晒稻谷,并没有制止小孩们过来玩耍。不久,马路上有人推车卖东西,何某正想买,突然听到身后一声闷响,回头一看,谭某已经从谭甲家3楼摔下。虽然马上被送往医院救治,谭某仍不治身亡。此后,男孩父母将左邻右舍告上法庭。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系生命权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三被告是否应对谭某的死亡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及责任分担。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事发时,谭某已年满十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一定程度上应当认识到其行为的危险和后果,作为谭某监护人的其父母亦负有保护孩子人身免受伤害的法定义务,应履行相应的看护责任。由于谭某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其父母未尽到相应的看护责任,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何某、谭甲家的屋面未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何某在谭某上楼后,虽然进行了劝阻,但未采用合理方式劝其离开,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一定责任。看到谭某和另一小孩从邻居家3楼屋面下到自家雨棚屋面刮谷子,谭甲声称当即进行了劝阻,谭某和另一小孩才离开雨棚屋面。谭甲说,住房共两层,谭某是下到屋面的雨棚(又称炮楼)刮谷子,雨棚并非公共场所,法律没有规定农村居民住房的雨棚屋面需设置安全防护栏,当地也没有惯例。
法院考虑到谭甲明知谭某在其顶楼屋面玩耍,同样未采用合理的方式劝其离开屋面,对本案事故的发生亦应承担一定责任。经鉴定,谭某的死亡赔偿金167440元,丧葬费21946.5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合计239386.5元,均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2015年6月,法院依法判决孩子父母承担70%的赔偿责任,何某、谭甲分别承担20%、10%的赔偿责任。
法律解析
本案中,10岁的被害人谭某跟随收稻谷的邻居在楼顶玩耍,不慎坠落身亡。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故法院判决其父母应当承担70%的主要责任。由于何某、谭甲家的屋面未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同时两人又未能采取合理的安全保护措施,劝谭某离开,存在一定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故法院依法判处两被告人分别承担20%和10%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18条,《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6条、第3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