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百姓生活常见案例大讲堂:未成年人保护卷
- 张永峰
- 661字
- 2020-08-27 17:07:21
三岁男童坠楼亡 父母承担主要责
经典案例
2009年9月,尤某、谢某俩夫妇一同进城务工,并带着刚满周岁的儿子谢某某租住在一间4楼民房内,一租就是两年。2011年10月25日,父亲谢某一大早就赶去了工厂,母亲尤某七手八脚地帮谢某某穿好衣裤,喂了几口稀饭,便赶着出门上班,临行前还叮嘱道:“儿子,自己乖乖在家玩儿,妈妈上完早班就回来。”
虽然这样的场景已经延续了1年多,但是粗心的尤某那天却忘了锁门。谢某某在妈妈出门后独自一人跑到了楼道玩耍,上午8时左右,有邻居发现谢某某摔到底楼地面。虽然报警后谢某某被立即送往医院抢救,但终因伤势过重,治疗无效死亡。悲痛欲绝的两夫妇,将房主陈某、收租的房东外甥女陈某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相关损失。
法槌定音
2013年5月,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孩子的父母疏于监护,应承担主要责任。认定孩子的父母对损失自行承担90%的责任、陈某承担10%的责任,判令陈某经济赔偿5.7万余元,驳回了尤某、谢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解析
该案在一审期间法院召集双方当事人对楼梯过道护栏进行测量,其楼梯栏杆扶手高度等数值均不符合规定,陈某未尽到合理安全保障义务,对谢某某的死亡依法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尤某、谢某明知出租房存在安全隐患,没有及时向房主提出修改或自行设置防护,且对年仅3周岁的谢某某疏于监护,未尽到安全防范责任,应承担主要责任。陈某某是房主陈某的外甥女,受委托收取租金,无须承担共同赔偿责任;陈某的房屋属自建产业,其与物业公司仅为代收水、电费的合同关系,物业公司也无须担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18条,《侵权责任法》第16条、第3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