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蜂蜇死小男孩 环卫公司赔六万

经典案例

2007年10月5日,13岁的小航和3个小朋友进入市某环卫公司的垃圾场玩耍,被群蜂蜇伤后不治身亡。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后认为,环卫公司在围墙长时间出现缺口后不加修缮,未尽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小航的父母也应承担监护不力责任。2008年5月,法院判决环卫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受害人父母6.1万余元。

法律解析

本案中,由于该环卫公司的围墙出现缺口不加修缮,导致4名男孩结伴去玩耍,一男孩被群蜂蜇死的损害后果。因此,该环卫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小航的父母因监护不力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第3款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故法院依法判决该环卫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受害人父母6.1万余元。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侵权责任法》第3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