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溺水伤害篇

小孩放学无人管 独自回家溺水亡

经典案例

原告夫妇的独子全某在被告所辖某小学读一年级,平时由全某祖父负责接送上学。2005年6月26日,小学校长在全校师生大会上要求家长第二天提前到校接学生,但全某回家没有告诉其祖父。6月27日早晨,全某的祖父让全某搭乘他人的拖拉机上学。当天下午6时,全某的祖父照例蹬三轮车到学校接孙子回家时,才知道学生早上9时30分考完试就放学回家了。全某的祖父连忙原路返回寻找,下午7时,发现孙子已淹死在河中。原告夫妇与校方协商赔偿未果后,诉至法院,索赔113727元。

法槌定音

2005年8月29日,法院审理认为,小学提前放学时未尽到通知全某监护人接送的义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全某的监护人没有完全尽到监护职责,亦应承担一定责任。经法院调解,某小学与原告全某、熊某夫妻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赔偿原告25000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

法律解析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小学生,放学回家,其监护人一定要加以保护,绝不能疏忽大意。本案中,一年级小学生全某就是因为放学后独自回家而溺水身亡。《学生事故处理办法》第26条规定,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对全某的溺水身亡,由于学校提前放学时未尽到通知全某监护人接送的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全某的监护人没有尽到安全教育和监护人的责任,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18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26条,《侵权责任法》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