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百姓生活常见案例大讲堂:未成年人保护卷
- 张永峰
- 691字
- 2020-08-27 17:07:20
父母未尽监护责 电梯夹断儿子手
经典案例
2012年1月17日上午,向先生带着3岁的儿子小向逛商场时,小向独自奔到向下运行的扶梯欲上二楼,结果被扶梯夹断左手4根手指。而该扶梯本来是向上运行的,但事发时正在进行维护保养,改成了向下运行。向先生认为,商场在此事件中存在严重过错,于是索赔27万余元。商场方面表示,电梯是非自动启动,根据国家标准,改变运行方向,无须特别通知到每一位顾客。
法槌定音
2012年8月,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市质监局委托特种设备检测院对事故进行了分析,结论显示,商场扶梯的制造、安装、维修保养均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年检亦合格;扶梯贴有“儿童和老人乘坐须有大人陪同”、“请勿逆行”等相关警示标志;事故发生时,小孩在成人监护不到位的情况下独自跑入扶梯以致摔倒受伤。鉴于小孩的父母没有尽到必要的监护义务,商场人员没有及时阻止小孩独自乘坐电梯而发生意外事故,该法院判决家长承担70%责任,商场承担30%责任,赔偿67000余元。
法律解析
《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由于受害人小向的父亲监护不力,导致其被扶梯夹断4根手指,应承担主要责任。同时该商场人员未能及时阻止小向,让其独自乘坐电梯而发生意外事故,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同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故法院依法判决小向家长承担70%责任,商场承担30%责任,赔偿67000余元。本案提醒:儿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希望家长及其他监护人绝对不能掉以轻心,让儿童做独自乘电梯之类的危险活动。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18条,《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6条、第3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