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百姓生活常见案例大讲堂:未成年人保护卷
- 张永峰
- 654字
- 2020-08-27 17:07:20
空中击物伤同伴 家长被判担责任
经典案例
2013年2月19日下午,小峰与小阳在一起玩耍。其间,小峰一手拿着一个塑料打火机,另一手拿着一个空饮料瓶,然后将打火机抛向空中,用饮料瓶打击打火机,不承想打火机正巧击中小阳右眼。小阳被打伤眼睛后,辗转到多家医院进行治疗,最终被医生诊断为右眼外展神经麻痹,共计花去医疗费5700多元。之后,小阳的父母与小峰的父亲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小阳遂以原告身份起诉小峰,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2万元。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峰与小阳在玩耍过程中,小峰将打火机掷出并致小阳右眼受伤,其行为已构成对小阳身体、健康权的侵害,应承担主要责任。鉴于小峰与小阳均属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故其双方监护人均应依法履行监护其人身安全之责。因双方监护人均存在监护不力的过错,所以,法院酌定小峰承担70%的责任,小阳承担30%的责任。2014年2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小峰的监护人赔偿原告小阳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9498元。
法律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孩子们在一起嬉戏玩耍是他们的天性,其行为并无过错。但若玩起危险的游戏,也会伤及同伴,其监护人就要担责赔偿。要想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首先要加大对孩子们的教育力度,对其进行耐心细致的教育;其次当孩子们在一起玩耍的时候,其监护人最好能在现场监护,并加以指导。否则,一旦发生事故,就会让其监护人付出沉重的代价。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第22条、第26条、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