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年法律硕士联考重要法条释解
- 朱力宇 孟唯主编
- 2238字
- 2020-08-29 20:17:44
六、单位犯罪
释解分析
1.第30条是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单位犯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客观方面,单位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是我国法律明文禁止单位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2)主体方面,单位犯罪必须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3)主观方面,单位犯罪目的是为该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主观上体现了单位的意志和整体利益。故单位的刑事责任是单位整体的刑事责任,而非单位内部全体成员的刑事责任。(4)行为方面,单位犯罪行为的实施必须与单位的工作或业务相联系并常常以单位的名义实施。
2.第31条是关于单位犯罪处罚的规定。单位犯罪原则上实行双罚制,既处罚单位又处罚单位中的自然人。这里的自然人是指直接责任者,包括两类人,一类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如厂长、副厂长等),另一类是其他直接责任者(如具体承办人员等)。但也有例外,即“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我国刑法中单罚制是仅处罚单位犯罪中的自然人(直接责任人员)而不处罚单位,如《刑法》第137条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61条的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第244条之一的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第396条的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3.注意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情形:(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2)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3)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4)无法人资格的独资、合伙企业犯罪的。
易混易错
1.单位犯罪的行为主体是单位,但其刑事责任的承担有可能是直接责任者(个人),这时,犯罪的主体既不是直接责任者,也不是该单位与直接责任者共同犯罪,而是该单位本身,直接责任者只是该单位犯罪行为刑事责任的具体承担者,这也正是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承担方式不同于个人犯罪的地方。
2.对于单位犯罪,无论是采取“双罚”制,还是“单罚”制,由于都需要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简称责任人员),因此责任人员的认定成为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用、雇用的人员。但是,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的人员,一般不宜认定为直接责任人员。同时,在认定责任人员时需要注意: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是当然的主、从犯关系,应根据其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犯罪情节,分清主、从犯,分别处以相应的刑罚。
试题范例
1.(2017年真题)多项选择题
2.(2018年真题)单项选择题
3.(2019年真题)法条分析题
4.单项选择题
5.多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