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农民合作社发展报告2016
- 浙江大学中国农民合作组织研究中心
- 361字
- 2020-06-24 17:03:35
叶新才:合作社法修法建议
在调整对象上,社区性合作社不纳入本法范畴。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村级集体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外在形态和组织载体,与农业生产经营者自愿联合组建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有本质不同,不宜在本法中统一规范,而应进行专门立法。
从法律名称看,“农民合作社”包含的农民生产生活的范围较广,而“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产品生产者之间的联合为主的合作社,针对性较强,建议对原法律名称不作修改,仍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明确联合社法律地位。目前合作社规模相对较小、服务能力较弱,劳动力、资金、销售互补协作相对困难,组建合作社联合社是有效办法。建议将联合社概念包含在合作社之中,在原法律第二条中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概念,明确“联合社经济性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并将修改稿中“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表述统一为“农民专业合作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