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农民合作社发展报告2016
- 浙江大学中国农民合作组织研究中心
- 1142字
- 2020-06-24 17:03:35
孔祥智、周振:分配理论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原则——兼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修改
利益分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的核心构建,也是合作社发展壮大的关键。从经济学收入分配理论的演变看,主要有两大类观点,一是按劳分配,二是按要素分配。从国际合作社分配原则的演进看,我国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制度在公共积累、交易量(额)返还上存在着重大缺陷,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存在着严重忽视管理者才能的现象。
合作社盈余分配制度的确立取决于对合作社盈余来源和性质的深刻把握,不同的盈余应当根据其来源的性质确定分配方式。
当代的收入分配方式以体现要素的贡献为基本原则。
总结合作社盈余分配原则的发展脉络,主要呈现出如下规律:一是强调盈余按交易量(额)返还,同时交易量(额)的内涵从最初的销售量、购买量扩展到包括劳动在内的多种贡献。合作社盈余分配的依据不是服从于投资者的,而是服从于惠顾者的。按股本分配意味着剩余权是事先按股份确定的,而按交易量(额)分配意味着剩余索取权是事后按惠顾额确定的。两者的差异表明按股本分配实际上代表资本提供者的利益,而按交易量(额)分配则真正代表内部交易对象的利益,使交易的合作剩余充分内部化,从而真正保护交易对象的利益。二是始终强调限制资本有限利息,逐渐形成“扩大投资”享有分红的共识。合作社自始至终都强调基本股金有限利息,基本股金仅仅能获得相当于银行利率的利息;直到1995年合作社原则再次修订,扩大投资享有红利制度才被正式确立,这为合作社的发展获得额外资本奠定了制度基础。三是合作社剩余分配的内容逐渐丰富,从增加公积金再到支持社员认可的活动,充分体现了合作社剩余分配内容的多样化。
我国合作社盈余分配原则的缺陷如下。首先,合作社公共积累存在两大问题。一是合作社法未对盈余中提取公益金的用途作出说明;二是合作社法对公积金是否可分割,尚未作出明确的说明。其次,按交易量(额)返还的基础是股金的一致性,然而这一点与我国当前合作社普遍存在的异质性特征不一致。再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的交易量(额)并不适应国内兴起的土地合作社与农机合作社。最后,合作社管理者的贡献没有纳入盈余分配中。
针对我国合作社盈余分配存在的现实问题,根据现代收入分配理论的观点,以及结合国际通用的合作社分配原则,我们认为,必须修改当前《合作社法》中有关盈余分配的原则,通过法律的引领性与规范性作用,进一步完善我国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制度,进而促进合作社发展的规范化。首先,盈余分配应先提取公益金,并强调合作社公积金中至少有一部分是不可分割的。其次,要求成员入社必须入股,每个合作社都要规定基本股金,作为成员的资格股金,强调资格股金是按交易量分配的依据。再次,扩大合作社交易量(额)的范畴。最后,合作社盈余分配原则应体现对管理者贡献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