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农民合作社发展报告2016
- 浙江大学中国农民合作组织研究中心
- 1624字
- 2020-06-24 17:03:35
孔祥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应关注5个问题
1.盈余分配问题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表示合作社的盈余是由交易量(额)产生的,没有交易量,就没有合作社盈余。这在逻辑上当然是没有问题的,但问题在于:交易量是怎样产生的?
从发达国家看,不论是消费者合作社,还是生产者合作社,同质性的比例较大,而当前我国的农民合作社,大都呈现出较强的异质性特征,其交易量存在的基础是资金、固定资产、劳动等要素的投入,如果合作社盈余主要按照交易量(额)进行分配,显然是极不公平的。解决这个问题有三个途径:一是要求成员都要入股,每个合作社成员都要规定基本股金,强调基本股金是按交易量分配的依据;二是对个别股金较多的成员,超过基本股金以上的部分按照银行利率给予分红,或者规定合作社将盈余按一定比例用于股金分红;三是对于包括理事长在内的少数核心成员的劳动投入要通过付给报酬给予承认。
2.联合社问题
由于多方面的制约,合作社法没有涉及合作社之间的联合,即联合社问题,这是本法的最大缺陷之一。从目前情况看,各地的联合社主要有两种类型:①同业合作社之间的联合,又可分为紧密型联合和非紧密型联合。②不同业合作社之间的联合,这种联合的主要作用是形成群体力量,共同促进某项政策的出台等,也有的具有共同销售农产品的职能。在修改法律过程中,要对这两种联合社的多种情况进行深入研究,衡量哪些情况应该纳入法律中进行规范,哪些情况不应该纳入。当然,如果联合社问题被纳入法律,那么必然要涉及联合社的决策方式。在1995年修订的国际合作社原则中,对于“民主控制”的解释指出:在基层合作社,社员享有平等的投票权(一人一票),其他层次的合作社也要实行民主控制。在许多第二级或第三级合作社(即合作社联合社)里,采取的是按比例投票的制度,以反映不同的利益、不同合作社的社员规模和各参与合作社的承诺。我认为,这条原则应该体现在我国修订后的合作社法中。
3.土地股份合作社问题
土地股份合作社或土地流转合作社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类型:①村集体牵头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将土地整理后通过合作社转租,在土地流转中发挥中介作用,实际上是村集体组织“统”的职能的体现。②村集体或农户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自己经营。黑龙江省克山县仁发农机专业合作社实际上就是一个标准的土地股份合作社,这类合作社和以农产品生产为主的合作社不一样,不存在成员与合作社之间的交易问题。现实中这类合作社很多,事实上它们已经到工商管理部门注册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这次修法应该纳入,并应对其分配方式进行专门界定。
4.规范化问题
要求每个成员必须入股以作为按交易量(额)分配的条件,这也是合作社规范化的基础。此外,还应该要求合作社在注册时履行验资等相关手续,设立后要进行年检,成员变更后要及时到工商部门履行变更手续等。
5.范围问题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第一次明确提出“多元化、多类型合作社”,即“农民合作社”问题。按照笔者的理解,其根本原因是近年来合作社发展进入了快车道,已经突破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所规定的范围,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容纳不了广大农民红红火火的实践。那么,修改后的《合作社法》是否不再使用“专业合作社”的概念?如果是这样,扩大到什么范围呢?这是一个需要认真研究的重大问题。当前农民合作社大体上有五种类型:一是土地流转合作社或土地股份合作社;二是农机合作社;三是社区股份合作社;四是资金合作社,又叫资金互助合作社或资金互助社;五是专业合作社。目前,农机合作社已经被纳入专业合作社的范围。资金合作社虽然暂不合法,但各地农口部门都在适应农民的需求,积极推进合作社下设资金互助社或独立的资金合作社。据了解,金融部门对农口部门的这个做法不支持甚至持反对态度。从农民的需求看,应该把资金合作社纳入这次修法的范围,但如何和金融部门协商一致,则是这次修法面临的最大问题之一。土地股份合作社前面已经进行了讨论,社区股份合作社是否应该纳入,或者怎样纳入,也是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