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各类农业经营主体的优势及劣势

普通农户仍然是我国主要的经营主体。他们是承包经营的直接产物,经营自己的承包地,或从亲朋、邻居自发流转少量土地,经营规模小,家庭内出现剩余劳动力和大量剩余劳动时间。其农业生产专业化程度低,商品率低,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为自给自足。他们通常需要兼业收入贴补家用,例如在附近打点零工。家庭中的年轻人一般外出务工经商,成为家庭收入主要来源。年轻人的外出使家庭农业生产能力下降。

普通农户往往与农村落后生产力和贫困画等号,需要加以改变。一种思路是通过年轻人进城打工,最终转变为城市人。其实,大多数打工者收入并不高,寄回农村可发挥作用,但难以支持举家立足城市。在生命周期中,他们往往重视农村的家,为将来留作退路。另一种可能是,通过土地流转,使家庭农业经营规模扩大,增加商品率。特别是参与高效益农业,增加收入。从而让年青一代看到农业的希望,成长为新一代农民。然而,多年来的农业支持政策重点并关注的是专业大户甚至农业企业,忽视了针对普通农户提供支持。

专业户特别是专业大户多年来是农业生产的主要推动力。专业大户指的是从事某种产品生产、具有一定生产规模和专业种养水平的农户。专业大户多从事高附加值农产品生产,这样可以在比较少的土地上获得较高的收益。他们的收入虽然大多数还达不到城市居民水平,但在农村生产成本较低的环境下,可以维持较有质量的生活。

种粮大户是专业大户中产生的新群体,在稳定、发展粮食商品生产中起到中坚作用。陈洁、罗丹写道:“北方地区一般将拥有100亩以上耕地的农户统计为种粮大户,南方则以30亩为标准。从土地组成来看,北方地区的种粮大户中,有53.72%的土地来自自家承包地;25.8%来自土地短期流转;10.83%来自长期租赁;1.45%来自拍卖。南方的种粮大户中,有22.71%的土地来自自家承包地,54.38%是短期流转,14.24%是长期租赁,1.06%是拍卖。”2012年我国10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约47.84万户,经营的耕地面积达到9744.08万亩。[6]由于粮食生产效益不及经济作物,种粮大户更需要政策扶持。农业机械化水平提高,农机补贴,以及种粮直补政策的实施,对种粮大户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但这还不够,还需要有金融、粮食收购、农业保险方面更多的政策。

家庭农场成为一个新的发展趋势,对于提高农户收入,稳定、发展农业生产起到积极作用。它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的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以家庭农场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有的地方对其进行量化定义,认为家庭农场应无常年雇工或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农业收入占80%以上。有的还要求家庭农场是具有本地农村户籍的经营主体。在管理方面,目前采取两种办法:一是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二是由农业部门认定登记。农业部2013年对家庭农场进行调查,结果显示:截至2012年年底,全国30个省、区、市(不含西藏,下同)共有家庭农场87.7万个,经营耕地面积达到1.76亿亩,占全国承包耕地面积的13.4%。平均每个家庭农场有劳动力6.01人,其中家庭成员4.33人,长期雇工1.68人。[7]

合作社成为最重要的农业经营主体。在理念上,它被定义为集体组织,符合国家意识形态。在实践上,合作社可以在多方面参与农业经营,承担农户做不到或做不好的经营事务。目前合作社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一是服务能力不够强,需要进一步开展多种服务,特别是金融服务;二是组织规模小,需要通过联合扩大组织;三是组织治理结构不清晰,很多合作社的带头人本身经营家庭农场或公司,往往以合作社的名义、利用合作社政策开展个人的经营。

有的地方,村集体也成为农业经济的主体,其情况比较复杂。历史上的集体就是农业生产单位,改革之后,集体农业经营逐渐退出。有条件的地方,集体朝非农产业发展,壮大经济力量。在此基础上,有的地方将承包给农户的土地采取股份化的方式,重新回到村里,由集体进行经营,其中包括农业经营。村集体用非农产业的收入,对集体农业项目提供支持。

农业公司往往聚集在高投入、高效益的农业项目。设施农业的发展,为农业公司找到适当的空间,可以在有限的土地上进行资金密集型农业生产,获得规模效益。在地方政府招商引资政策鼓励下,农业公司下乡经营,进行土地流转,动辄数千亩。公司投资土地整治,在流转土地范围内进行土地综合开发,特别是其中的非农业开发,使其投入可在短期内获得回报。但公司对农业生产的承诺,则由于地租、生产成本因素,难以获利,长期将成为负担。其中潜在公司农业生产动力不足,忽视土地产出率的可能。

龙头企业体现了服务的规模化。无论是加工型企业还是流通企业,作为龙头企业,它带动了农村一大批农户,建立基地,为农户提供技术、供销甚至融资服务。2013年“一号文件”提出“培育壮大龙头企业。支持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收购、控股等方式组建大型企业集团。创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促进龙头企业集群发展。推动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采取保底收购、股份分红、利润返还等方式,让农户更多分享加工销售的收益。鼓励和引导城市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种养业。增加扶持农业产业化的资金,支持龙头企业建设原料基地、节能减排、培育品牌。逐步扩大农产品加工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适当扩大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试点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