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农业经营主体的多元化

1980年开始的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改革,使我国在一两年内形成高度同质性的小农户。从开始的联产承包转变为大包干,在全国迅速铺开。承包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两田制”,集体土地的一部分作为口粮田,承包给农户,其余则保持集体经营或发包经营。二是留有机动地的承包,集体土地绝大部分承包,但留出一部分以应付将来人口增加;三是全部土地承包。无论采取哪种方式,大体上按生产队或大队当时的人口平均权利,于是形成大量小农户。其中绝大多数农户的承包地面积小于10亩。2012年数据显示,全国承包农户平均经营耕地面积7.5亩。[3]

20世纪80年代,我国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主要表现为专业大户的成长。当时在短缺经济情况下,一些能人发展市场价值较高的经济作物和养殖业,形成专业生产,在较少量的土地上获得较高的收益。随着部分农民进城务工经商,专业大户更有能力和动力流转土地,一直延续发展至今,甚至出现一些种粮大户。专业大户不仅表现在经营收入、经营土地面积的扩大,还在于经营方式的变革,他们已经高度商品化、市场化。

20世纪90年代,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主要表现为公司。一些专业大户在生产规模扩大之后,开始开拓城市市场,发展农产品销售。他们在当地形成的技术优势,有利于发展农资及种禽、种苗等技术含量、收益较高中间产品的销售。其中有的大户通过专业技术协会联络了一定数量的农户,这都为他们成长为公司创造了条件。于是形成了公司加农户的经营方式,由公司为普通农户提供技术、供销等方面的服务。另一种方式则是以城市为基础的农产品加工或销售企业,往往规模较大,为提高市场竞争力,下乡建立基地,成为龙头企业,带动农户,为农户提供技术、农资供应和农产品销售服务。

国家政策支持公司下乡带动农户,至今仍然是一项重要政策。2007年“一号文件”明确积极发展龙头企业。2009年“一号文件”提出“中央和地方财政增加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规模,重点支持对农户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开展技术研发、基地建设、质量检测。鼓励龙头企业在财政支持下参与担保体系建设。采取有效措施帮助龙头企业解决贷款难问题”。2013年“一号文件”提出“鼓励发展混合所有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推动集群发展,密切与农户、农民合作社的利益联结关系”。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农业经济主体加速多元化。其中最重要的发展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长。2004年“一号文件”要求“鼓励发展各类农产品专业合作组织……积极推进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立法工作。从2004年起,中央和地方要安排专门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信息、技术、培训、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等服务。有关金融机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兴办仓储设施和加工企业、购置农产品运销设备,财政可适当给予贴息”。

2007年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此前已有基础的一些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很快转变注册为合作社;一些由专业大户成长起来的公司,也利用新的法律空间,登记成立专业合作社。由于政府的积极推动,有的地方甚至把这列入农村工作考核指标,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增长很快。截至2013年11月底,全国依法登记的专业合作、股份合作等农民合作社达到95.07万家,实有成员7221万户,占农户总数的27.8%。[4]

2007年“一号文件”明确多种经营主体,提出“积极发展种养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龙头企业和集体经济组织等各类适应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的经营主体”。“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认真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加快发展。”2008年强调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求“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服务组织。全面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抓紧出台配套法规政策,尽快制定税收优惠办法,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各级财政要继续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2009年要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发展。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示范社建设行动”。

近年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实践中出现新情况,突破专业限制,出现新的形式:一是发展为跨越单一产品或服务范围的合作社;二是多个专业合作社联合起来,在县级甚至省级建立联合社;三是在联合的基础上,扩展服务功能,不仅开展技术、供销服务,还开展信用合作,其中信用合作突破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授权范围。农民合作组织的联合化和功能综合化,成为一种新的趋势。此外,20世纪90年代一些地方的土地股份合作制重新引起关注,其做法是将农户承包的土地量化为股份,交回村集体经营。

中央及时总结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经验,2013年一号文件提出“大力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农民合作社是带动农户进入市场的基本主体,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新型实体,是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有效载体”。“鼓励农民兴办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等多元化、多类型合作社。”“引导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引导农民合作社以产品和产业为纽带开展合作与联合,积极探索合作社联社登记管理办法。抓紧研究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鼓励发展专业合作、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社。”

最近,家庭农场成为引起关注的新形式。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到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其中“家庭农场”的概念是首次在中央“一号文件”中出现。前些年,一些地方在专业大户的基础上,培育发展家庭农场。它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据农业部调查,2012年年底全国有家庭农场87.7万个,经营耕地面积达到1.76亿亩,占全国承包耕地面积的13.4%。平均每个家庭农场有劳动力6.01人,其中家庭成员4.33人,长期雇工1.68人。家庭农场平均经营规模达到200.2亩,是全国承包农户平均经营耕地面积7.5亩的近27倍。其中,经营规模50亩以下的有48.42万个,占家庭农场总数的55.2%;50—100亩的有18.98万个,占21.6%;100—500亩的有17.07万个,占19.5%;500—1000亩的有1.58万个,占1.8%;1000亩以上的有1.65万个,占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