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农业经营体系的双层结构

我国农业经营体系中存在多种主体,它们相互之间的关系十分复杂,总体上形成双层结构,表现在如下四个方面:

第一,在土地资源权益及利用意义上,形成村集体所有权、使用权与农户土地使用权并存的双层结构。

从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上看,集体土地包括耕地、林地、宅基地、农村建设用地。利用这些土地进行经营,包括农业,也包括其他产业。一些乡镇工业发达的农村,表现更为突出。集体与农户的土地权利双层结构,在集体层面,保持着所有权以及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有的地方在第二轮承包时仍然留有部分农地的使用权。在农户层面,获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权,并在第二轮承包及后来的林地承包改革中获得了农地和林地的使用权。在土地流转改革过程中,承包者虽然放弃经营,但获得的使用权并没有退还给集体,而是逐渐衍生出支配权、收益权。这在理念上、实践上被利益相关者认可,也逐渐为国家政策所肯定。

农业经营体系与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存在交叉,其交叉点就在于农地和林地的权益和利用。在这个范围内,农业经营体系的土地资源利用受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决定。实行农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保持农户承包经营权长久不变,是多年来中央强调的政策,这决定了我国农业经营体系的特点。

不过,在理论上进行分析,农业经营体系有着其自身的逻辑,在根本上决定着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选择。农业经营体系的合理性,在于农业资源的有效利用,其中最重要的是农地资源和农业劳动者资源的有效配置。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根本原因在于人民公社体制下两大资源配置的低效率。农户从集体获得农地使用权,直接进行经营,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积极性,从而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土地产出率。在改革过程中,正是农业经营的理性选择,决定了集体与农户的土地权益关系调整。

第二,在经营主体性质意义上,形成农户经营与村集体、合作社并存的双层结构。

农户经营与村集体经营并存,主要表现不在于农业,而在于不同产业分布上。在农村实行承包责任制改革之初,很多地方采取统分结合的方式处理二者的关系。例如,对承包经营的土地,集体要求保持统一布局、统一灌溉、统一植保。但随着集体承包者自主权的扩大及集体经营权主体的弱化,这种在农业生产过程中的统分结合未能坚持下来。更多的则是不同产业分布的结合,村里利用集体所有的资源,发展非农产业。在一些村集体经济较强的地方,集体将非农产业的收益分配给农户,在村的范围内以工补农,实行微观转移支付。这样的方式不能体现农业经营体系的双层结构,但反映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双层结构。

农户经营与合作社经营并存,一方面保持家庭基本经营单位;另一方面发展合作社经营。家庭经营办不了的事或办不好的事,交给合作社去办。在我国现实条件下,农户规模小,难以直接面对大市场,因此需要合作社提供供销服务;农户规模小,难以利用农业机械,需要合作社提供农机服务;农民素质不高,需要合作社提供技术服务;农民资金力量不足,难以发展新的农业生产项目,需要合作社提供融资服务。这种包容式的双层结构,可分别发挥两种经营方式的长处。

在理念上,合作社也属于集体经济范畴。过去的意识形态强调生产资料所有制,这并未触及根本。集体经济的根本在于经营自主权以及由生产资料及劳动产生收益权。合作社的资产来源于社员,最终权力来源于社员,经营成果通过二次分配形式返还给社员,是典型的集体经济。

第三,在经营规模上,形成小农户与规模化经营并存的双层结构。

我国普遍存在小农户,是由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决定的。农户经营规模普遍低于10亩,生产粮食的净收入很低;即使种植经济作物,收益也有限,难以支持适度水平的家庭生计。这是造成农民贫穷的重要原因之一。这样的农户,不是农民选择的结果,而是资源约束下被动的结果。因此有学者将农民分类为“普通务农者”和“主动务农者”,前者为被动的农民;后者则主动选择务农。后者务农动机明确,积极性高,因而效率更高。[2]目前我国普遍存在被动的小农户,不仅造成农民贫困,也不利于提高农业生产效率。

规模化经营是解决农民问题的根本途径。我国正经历急剧城镇化过程,为规模化经营提供了历史性的机遇。常住城镇的农业户籍人口达2.6亿,他们在家乡承包的土地,有可能流动集中,促进家乡的农业规模化经营。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应当选择成长型规模化经营思路,将土地集中到农户手中,使其规模得到扩大,最终达到可以获得可维持一定生活水平的收益。不过,将来即使城镇化率达到70%,仍然有4亿人口在农村,平均每户耕地面积不到20亩,因此在成长型规模化过程中,农户将出现分化,一些农户首先通过土地流转实现规模化,与那些普通农户并存,形成不同规模意义上的双层结构。

第四,在农业产业链意义上,形成相对独立的农业生产单位与社会化服务机构共存的双层结构。

农业产业链以农业生产环节为中心,向前有农业生产资料供应、生产服务等环节;向后有农产品加工、销售等环节。农业经营体系包含产业链的各个环节,其中核心是农业生产环节。我国普遍存在小农户这样的生产单位,缺乏参与产前、产后环节的能力,甚至在生产环节上的能力仍然不足,需要有其他机构为其提供服务。龙头企业、合作社、农业公共服务机构位于农业产前、产后环节,与农业生产单位共存,形成双层结构。一个服务机构往往为多个生产单位提供服务,因此,在生产单位层面,体现分散经营;在服务机构层面,则体现了统一经营。

在农户规模化受客观条件制约的情况下,社会化服务有利于解决小规模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其实,即使是农业生产型企业,比农户规模大得多,仍然需要有社会化服务。社会化服务机构本身也存在规模效应:扩大组织规模有利于提高其服务能力。因此,龙头企业一直受到关注。目前我国的合作社规模小,为农户提供的服务能力仍然很不充分。联合社的出现,将为解决这个问题提供一条有效途径。光有乡镇范围内不同专业合作社的联合还不够,还应在县级甚至县高层面联合,才能带领农民迈进城市市场,提供更有效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