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意义在语法分析上的作用(20—24)

(20)

[原文]在语法分析上,意义不能作为主要的依据,更不能作为唯一的依据,但是不失为重要的参考项。(P11—L4)

[问](1)意义为什么不能作为语法分析的主要的、唯一的依据?(2)意义为什么又不失为语法分析的重要的参考项?

[答]语言是形式(语音形式和语法形式)和意义的结合。语法分析既不能直接从意义出发,也不能从头到尾撇开意义,专讲形式。为什么在语法分析上,意义不能作为主要的依据,更不能作为唯一的依据,但是不失为重要的参考项?这是由语法分析和意义的关系所决定的。可以举词的意义(即词所代表的概念的类别)和划分词类的关系来说明问题。为什么不能单凭意义分类?因为凭意义分类,不同的人可以得出不同的结果,包括词类的数目不同、具体的词归类不同,谁也说服不了谁,而且有些词难于决断,在同一个人手上也会有时候归在这一类,有时候归在那一类。比如下列几对词,很难根据意义来判别其词类:

战争(名)——战斗(动、名)

勇敢(形)——勇气(名)

经常(形)——常常(副)

红(形)——红色(名)

干脆(形)——索性(副)

突然(形)——忽然(副)

想(动)——思想(名)

聪明(形)——智慧(名)

如果根据它们的语法功能就可以区分其所属词类,例如:

他忽然走了。

他突然走了。

“忽然”“突然”虽然都能作状语,但“突然”还可作谓语、宾语、补语,“忽然”却不能:

这件事太突然了。(作谓语)

*这件事太忽然了。

我并不感到突然。(作宾语)

*我并不感到忽然。

这个人来得突然。(作补语)

*这个人来得忽然。

正因为这样,吕叔湘在《关于汉语词类的一些原则性问题》中指出:“不但陆志韦先生一面说根据意义也可以分类,一面可宣布他是按格式分类,陆宗达先生一面说词可以分类,是因为它们反映的对象可以分类,一面又批评拿意义或者概念做标准。连王了一先生和我自己,尽管在我们的书上只说凭意义划分词类,实际上还是免不了要利用结构关系来帮忙。”

但是无论用什么标准划分词类,说明这一类词或那一类词的时候总少不了要说出它们是表示什么的。词义虽然不能作为划分词类的主要的、唯一的依据,但它可以作为划分词类的重要参考。例如在辨认一般的(不是疑难的)名词、动词、形容词的时候,意义有“速记”的作用。比如“杯子”,一想,这当然是个名词喽,这是个东西嘛。但这个不是绝对的,有的名词它的语素都是动词性语素,比如“战争”“裁缝”“开关”,有的名词它的语素都是形容词性语素,比如“远近”“轻重”“长短”,你要把它当“速记”用,可能以为它是动词或形容词,但事实上,它用起来是个名词。

当然,名词、动词、形容词,它们之间的区别可以从语法功能上加以考察,粗略情况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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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词、形容词之间还可从重叠形式不同加以区别;不及物动词不带宾语但不能受“很”的修饰,表心理活动的动词可以带宾语又可受“很”的修饰等也与形容词相区别。但是人们一说名词、动词、形容词第一反应的往往是意义,而不是它能不能用在这个格式的这个位置上,那个格式的那个位置上,前头能加哪些字,后头能加哪些字,等等。凭意义把“人、好、走、鸟、飞、快”等单音词划分为名词(人、鸟)、动词(走、飞)、形容词(好、快),应该说是很方便的。又比如数词,当然可以从形式方面来规定:直接在量词前面(也有例外,如“一大块”),不能加“不”(例外,“不三不四”),不能加“很”,不能加“着”等等,但如果说“数词就是一、二、三、四……十、百、千、万这些数目字”不更简便?

实际上,尽管在划分词类的时候定出了一些比意义更具体的标准来,但是应用这些较为具体的标准的时候,还是得拿意义来控制它们。例如应用结构格式来划分词类,怎么知道这个格式跟那个格式不是一个格式呢?得从意义上辨别。比如,我们不承认“他没有钱”和“他没有说”是一个格式。因为去掉“没有”以后,“他说”有意义,能成句,“他钱”没有意义,不成句。这里所说这个格式有意义,那个格式无意义,这个格式成句,那个格式不成句,离开意义就没法子决定。再比如应用鉴别字,也不能脱离意义。“终止”“停止”不跟“着”结合,“绝对”“相对”不跟“很”结合,这都不是问了所有说汉语的人或是检查了所有用汉语写的文章得出的结论,是因为咱们知道“着”和“很”的意义,知道哪些意义的词跟它们搞不到一块儿。

(21)

[原文]有时候它又有‘启发’的作用,例如在调查哪些形容词能受程度状语修饰的时候,又如在区别不同种类的宾语的时候。(P11—L7)

[问]在调查哪些形容词能受程度状语修饰的时候,意义如何起“启发”作用的?

[答]有些形容词从意义上判断,它有程度的区别,因此它能受程度状语的修饰,如:

轻、重、大、小、厚、薄、高、低、红、白、冷、热、甜、酸、苦、辣、黑、暗……

英明、伟大、坚强、勇敢、稳当、正确、老实、生动、单纯、严肃、全面、圆满、深入、细致、古老、熟练……

有些形容词从意义上判断,它本身没有程度的区别,因此它不受程度状语修饰,如:

正、负、副、横、竖、整、真、假、错、绝对、相对、崭新、火烫、飞快、浅红、深红、天大、唯一、静止、血红、 无限……

(22)

[原文]至于一个‘语法实体’(一个词类,一种句子成分)归纳出来之后,不能光有一个名目,不给它一点意义内容,那就更不用说了。(P11—L8)

[问]一个“语法实体”归纳出来之后,怎么“给它一点意义内容”?意义与名目是怎样结合的?

[答]每一部语法著作,当归纳某一个“语法实体”(一个词类,一种句子成分)之后,都会结合名目给它一点意义内容。例如马建忠的《马氏文通》称“凡实字以名一切事物者,曰名字,省曰名”;“凡实字以言事物之行者,曰动字”;“凡实字以肖事物之形者,曰静字”;“凡实字用以指名者,曰代字”。黎锦熙的《新著国语文法》称“名词,是事物的名称,用来表示观念中的实体的”;“动词,是用来叙述事物之动作或变化的”;“形容词,是用来区别事物之形态、性质、数量、地位的”;“代名词,是代替名词的”。现在一般的语法书也都说:表示人或事物的名称的词叫名词;表示人或事物的动作、行为或变化的词叫动词;表示人或事物的形状、性质,或者动作、行为、变化的状态的词叫形容词;代替名词的词或代替名词、动词、形容词以及其他实词的词叫代词。句子成分也是如此,一般把一句话里表示陈述对象的,能回答“谁”“什么”这一类问题的,叫做主语;把起陈述作用的,能回答“怎么样”“是什么”这一类问题的,看成谓语。可见,语法实体的名目总是含有一定的意义内容的。

(23)

[原文]传统语法在一定程度上利用意义,可是对于如何利用,又如何控制,没有很好的论述,这是它在理论方面的弱点。(P11—L10)

[问]请举例说明传统语法对意义的利用和控制存在什么弱点。

[答]所谓“传统语法”,指的是在古代希腊语和拉丁语的语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古典描写语法。这种语法已有两千多年的历史,一直是西方国家的正统语法。传统语法分析语法的主要标准是形态。汉语语法学上所说的“传统语法”(即中国的“传统语法”)一般指在体系和术语方面借鉴西方传统语法而建立的汉语语法体系。例如马建忠的《马氏文通》和黎锦熙的《新著国语文法》,就是传统语法的代表著作。因为《马氏文通》是文言语法,《新著国语文法》作为第一部白话文语法,与现代汉语语法研究的关系更为密切。中国的传统语法与西方的传统语法在分析方法上有很大的不同,不是以形态,而是以意义为主要依据。例如在句法分析上根据施受关系来分析句子成分(比如确定主语和宾语)。在这一点上,王力的《中国语法纲要》和吕叔湘的《语法学习》等著作也是基本相同的。

根据施受关系区分主宾语,凡施事一律为主语,不管在动词前(如“主席团坐在台上”)或动词后(如“台上坐着主席团”);凡受事一律为宾语,不管在动词后(如“你办得了这件事吗?”)或动词前(如“这件事你办得了吗?”)。如果这条原则能行得通,贯彻到底,当然很好。可是问题并不这样简单。请看:“这件事办得了吗?”该怎么分析?完全依据施受关系分析这个句子是有困难的。要是仍然坚持“凡受事一律为宾语”,这句话是无主句。这样,无主句的范围可就太广了。根据施受关系区分主宾语的人另有一个办法:有施事出现的句子里,受事不论在施事前(“这件事你办得了吗?”)或动词前(“你这件事办得了吗?”)一律算是宾语;没有施事出现的句子里,受事在动词后(“办得了这件事吗?”)仍是宾语,在动词前(“这件事办得了吗?”)就算是主语。可是,这样一来就不是根据意义区分主宾语,而是走到另一条路子去了——根据词序区分主宾语。

根据施受关系区分主宾语,把主语限定为指施事,把宾语限定为指受事。可是句子里头,从语义方面看,名词性成分和动词之间,也就是事物和动作之间,意义上的联系是多种多样的,并不限于施事和受事。例如:“他后悔两件事”里的“两件事”代表原因;“他大我三岁”里的“他”和“我”代表比较的对象;“棉衣换成单衣”里的“单衣”代表变化的结果;“这支笔写不了大字”里的“这支笔”代表工具。这些名词性成分都是施事、受事以外的相关对象。按照主施宾受的理论就没有办法解释这些句式了。

从意义出发,根据施受关系确定主宾语,还有别的一些缺点。一是带来了“主居谓后”(如“台上坐着主席团”)、“宾踞句首”(如“这件事你办得了吗?”)等说法,引起一个“倒装”和“还原”的问题。二是常常用“省略”说来帮忙(如把“里屋住人”解释为“人在里屋住”省略“在”,又“主居谓后”)。“倒装”说和“省略”说的矛盾很多,问题复杂,给析句带来不少困难。

传统语法对如何利用意义,又如何控制,没有很好的论述。有的单纯考虑意义又缺乏形式上的印证,就意义论意义,未能与形式结合起来。对于它在理论方面的这一弱点,吕叔湘先生在1946年写的《从主语、宾语的分别谈国语句子的分析》一文中已有详细揭示;朱德熙的《语法答问》第三章“主语和宾语”和吕冀平的《主语和宾语的问题》可作参考。

(24)

[原文]要分析一个语言片段的结构,必须先把它分解成多少个较小的片段,这些小片段又可以分解成更小的片段。结构就是由较小的片段组合成较大的片段的方式。(P12—L2)

[问](1)这里的结构指什么?(2)“较小的片段”“更小的片段”和“较大的片段”各指什么?

[答]前面说过,“结构”在使用上有指语法片段实体和指语法关系两种含义。这里所说的“结构”指语法片段之间的关系,不是指语法实体,即下文说的“结构就是由较小的片段组合成较大的片段的方式”。

所说的“较小的片段”“更小的片段”和“较大的片段”,都是相对而言的。例如,在“铃木学习汉语”这个语言片段里,“铃木”和“学习汉语”可以看为较小的片段;“学习”和“汉语”就是更小的片段。在“铃木、阿里都学习汉语”这个语言片段里,“铃木、阿里”和“都学习汉语”可以看成较小的片段;“铃木”“阿里”以及“都”“学习汉语”则是更小的片段;“学习汉语”还可以分解为更小的片段。又如,“汉语语法”是由较小的片段“汉语”和“语法”组合成的较大的片段。但是在“学习汉语语法”这个更大的语言片段里,“汉语语法”相对来说又是较小的片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