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绪论(1)

1.1 研究缘起及意义

1.1.1 研究缘起

随着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不断深化,由利益失衡、价值变迁引发的各种矛盾日趋尖锐,并导致社会阶层的分化和社会结构的“断裂”[1]。由于不同的阶层和群体之间缺乏有效的整合机制及其利益抗争能力的显著差异,精英集团与弱势群体的裂痕不断加深,并逐步定型为“上层阶级化、下层碎片化”[2]的社会结构。

在固化的社会结构中,精英集团通过结盟对公共政策和公共舆论施加影响,而弱势群体由于在政治架构中缺乏利益代表,只能寻找体制外的途径,采取集会游行、静坐请愿等形式提出诉求,寻求对话。正所谓当“正确的利益渠道表达可能是由富人掌握时,穷人要么是保持沉默,要么是时而采取暴力的或激进的手段来使人们听到他们的呼声”。[3]近年来,在征地补偿、劳动就业、拆迁安置、社会安全等领域频繁爆发的群体性事件便是利益格局巨变、社会阶层分化的集中体现。值得关注的是,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网络成为汇集各种信息的“超大舆论场”。在网络场域,社会个体借助博客、论坛等网络工具迅速便捷地交流思想、交换信息,既实现了跨地域的人际交流,也拓宽了民主参与的渠道。但是,网络参与的随意性、隐匿性容易使网络行为主体失去社会责任感和自我控制能力。他们在信息沟通、情感宣泄的过程中,局部冲突被急速放大、社会情绪加速感染,在“群体极化”的影响下,网上与网下、虚拟与现实交织在一起,对公共安全构成了严峻的挑战。

据统计,1993年我国发生群体性事件约0.87万起,1994年约1万起,2003年则达到6万起,2005年上升为8.7万起,2006年超过9万起。[4]从发生次数来看,过去15年间,群体性事件的年增长率为17%左右;而从发生规模来看,参与群体性事件人数的年均增长率为12%,由73万多人增加到307万多人;其中参与者百人以上的由1400起增加到7000多起,增长4倍。[5]特别是近些年来,网络在中国的普及率迅速提高,网民的数量呈几何级数增长,加之网络具有“去中心化”、“共意动员”等天然优势,网络成为发动群体性事件的最优选择,从而催生了一种新的危机形态——网络群体性事件。就发展趋势而言,近年来我国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爆发概率急速上升。仅2009年发生的较大规模的网络群体性事件就有10余起:“杭州飙车案”引发了社会关于“富二代”和社会公平的讨论;“邓玉娇案”使当地政府陷入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机;“钓鱼执法事件”引起了政府对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的思考;“石首事件”暴露出当前基层社会普遍弥散着不满和怨恨,并导致地方政府政治生态的恶化……

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爆发不断挑战政府形象和公信力,加剧了群体之间的心理隔阂和情绪对立,使社会始终处于紧张的张力状态,严重威胁到和谐社会秩序的维系。就处置效果来看,政府由于受到“强力维稳”观念因素和“体制性迟钝”的影响,对这一非传统安全威胁普遍存在回避、拖延、压制的不当反应,想方设法采取刚性管制措施阻截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演进,结果是使社会不满情绪持续聚集,并在相互刺激与共鸣中不断发酵,给社会的长期和谐稳定留下更大的隐患。可见,网络群体性事件对政府的应急管理能力与舆论引导水平提出了新的挑战。如何防范和处置网络群体性事件,进而通过治理模式的创新,缓解社会结构性紧张,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已经成为各级政府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课题。

1.1.2 研究意义

本书的研究主要是基于对以下现实问题的思考: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参与主体、诱致因素、演进规律有何特点?为什么政府在处置网络群体性事件时存在回避、拖延等不当反应?网络动员和聚合行为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生成有何影响?如何在保障公民话语权的同时防范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本书力图解决上述问题,借助社会风险与公共危机的综合分析框架,形成网络群体性事件研究的“连续统”,深入剖析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生成机理和演化逻辑。并以协商民主理论为理论工具,从过程和系统两个维度,建构网络群体性事件协商治理模式。本书的研究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具有以下四方面的意义:

1)有利于消除碎片化,形成研究的“连续统”

网络群体性事件的频繁爆发及其危害性引起了学界的普遍关注。当前,学界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研究呈多学科趋势,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社会学、传播学、政治学、危机管理等学科。研究内容涉及概念、类型、成因、发生模式及对策等。囿于研究范式和理论基础所限,不同学科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研究各有侧重。其中,社会学中的社会风险研究涉及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前端,主要议题是社会风险的识别、预警与消减;传播学中的网络舆情研究涉及网络群体性事件的中端,针对的是网络场域的诱致因素和网络行为主体的互动规律;危机管理研究涉及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后端,主要讨论如何进行应急处置及善后恢复。不同学科之间缺乏有效沟通,导致研究无法系统推进。能否用一种整合和全盘的视角来审视网络群体性事件呢?这既是现实的需要,也是当前危机研究理论的前沿。西方危机研究的代表人物乌里尔·罗森塔尔就曾指出,研究者应该发展出一套综合的危机理论以解释复杂而独特的危机现象。[6]这一研究动向引起了我国部分学者的回应。童星、张海波在整合风险社会理论和危机管理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社会风险与公共危机综合分析框架,用于考量群体性事件的性质与演进过程。受此启发,为了准确把握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生成机理和演化逻辑,有必要放弃单一的学科视野与孤立的理论范式,运用“社会风险——公共危机”的综合分析框架。在这一分析框架中,网络群体性事件不再仅仅表现为某一触发事件,而更多体现的是动态的过程。相关理论也得以整合并应用于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的过程分析,从而有效避免了研究碎片化的弊端,形成研究的“连续统”。

2)有利于拓展协商民主的实践领域

协商民主理论是伴随着对自由主义民主理论的批判和参与式政治的发展而逐渐兴起的。协商民主对多元主义、平等、理性等价值的主张恢复了传统政治理论中对公民美德、理性思考、合法决策的重视。在实践中,协商民主积极地回应了当今社会面临的众多难题,如风险治理、制约行政权膨胀等,在创新社会治理和改善民主品质方面,协商民主已展现明显的优势,因此,美国总统奥巴马在《希望的无畏》中宣称自己是协商民主的信奉者。当然,无论是作为一种理论探讨还是作为一种政治实践,协商民主从未停止过面对来自各方面的批评。这些批评主要是针对协商民主理论过于理想化的“乌托邦”色彩和精英主义倾向。在理论与实践的张力、赞同与批评的争论中,协商民主理论自身要不断深化。同时,协商民主的实践领域也亟需拓展。而从协商民主的性质与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成因来看,协商民主有理由对治理网络群体性事件提供理论资源与借鉴。原因在于协商民主既是一种参与式民主,也是一种功能性民主,是一种解决社会冲突,增强稳定的治理模式。协商民主在公共政策、社区治理等实践中所积累的经验和形成的一系列协商技术,如协商民意测验、公民陪审团、专题小组、大规模的协商大会等,都将有助于网络群体性事件协商治理模式的构建,从而拓展协商民主的实践领域。

3)有利于提升政府社会响应能力和应急管理水平

我国全面建设应急管理体系,起始于2003年对抗击“非典”经验和教训的总结。在应对各类危机事件的过程中,我国于2008年初步建立起应急管理体系“一案三制”(应急预案和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法制)的核心框架。该框架对于防范和应对传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产生了积极的功效。但对于网络群体性事件这一非传统安全威胁,现有的危机管理理论尚缺乏足够的解释力,而初步建成的应急管理体系也难以有针对性地应用与指导。究其原因,网络群体性事件具有不同于传统危机事件的虚实互动性、变异超常性,该特征对政府的及时响应和有效管控无疑提出了极大的挑战。正是因为当前政府部门对网络群体性事件普遍缺乏心理、经验和知识的准备,政府部门始终处于仓促应对、防不胜防的被动境地。正如基层干部所说,网络群体性事件治理的难点在于“三个进不去”(基层党组织“进不去”,思想政治工作“进不去”,公安、武警等国家强制力“进不去”)。本书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生成机理和演进规律的研究及在此基础上构建的协商治理模式,将帮助政府敏锐把握网络群体性事件的诱致因素和网络舆情的基本走向,全面提高政府的社会响应能力和应急管理水平,同时,也将为政府制定网络群体性事件处置策略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避免当前国家发展中出现的“高增长、高风险”的困境,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基础。

4)有利于提高政府组织合法性,缓解政府信任危机

绝大多数网络群体性事件针对的是公权力大、公益性强、公众关注度高的“三公部门”和其中的公职人员。[7]政府对弱势群体利益诉求的漠视以及利益表达渠道的缺失使社会底层不满情绪持续发酵,“从对具体工作人员的质疑发展到政权体制的不满”,进而形成了“为富不仁”、“为官必贪”的刻板印象[8],严重危害到政府组织的形象。建立基于协商民主的网络群体性事件治理模式,可以使政府充分认识到畅通利益表达渠道、完善利益分配和利益补偿机制,对于防治网络群体性事件的重要作用,从而在促进政府治道变革的同时增强公民对政府组织的信任,提高政府组织的合法性。由于得到公民的信赖和支持,政府组织在预防和处置网络群体性事件的过程中,减少了对立冲突等障碍性因素,避免了国家强制力的广泛运用,也降低了应急管理的成本;公民由于对政府组织的信任,减少了对政府组织运作和公共政策执行的行为抵制与心理抵触,从而降低了服从公共管理的成本;政府组织信任还避免了与公民之间的冲突而引发社会危机或动荡,减少由此造成的对社会稳定和社会发展的巨大损害,等等。同时,网络群体性事件协商治理模式能够为公民和政府提供一个平等、理性的对话空间,使公众有机会参与到网络群体性事件治理的全过程,从而获得更多的民意,缓解政府信任危机,使政府真正成为体现人民意志的政府。

1.2 研究综述

在这部分内容中,笔者将从作为研究对象的网络群体性事件和作为理论工具的协商民主理论两个层面对国内外的研究现状进行评述,以寻找研究的切入点和突破口。

1.2.1 网络群体性事件

目前国内外对于“网络群体性事件”并没有统一的界定。从总体上看,学者们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的虚实互动性、广域性、变异超常性等特征都予以认可,但在具体术语使用上却莫衷一是。与之相近的术语还有“网络突发事件”、“网络诱致突发事件”、“互联网公共事件”等。这些术语的侧重点虽有所区别,但其内容上却大致相近,一般是指在某个小范围的社会事件,经由网络传播形成社会热点,演变或有可能演变成涉及公共利益、危及公共安全、造成社会重大影响的危机。

学界对此类事件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研究成果分散在政治学、传播学、社会学等学科。纵观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可以概括为以下几条途径:

1)关于网络民主的政治学研究

(1)国外关于网络民主的研究综述。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社会的崛起,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网络民主进入理论与实践视域。作为国际互联网技术的政治结果,“网络民主”(cyber democracy)是马克·斯劳卡(Mark Slouka)在1995年最早提出的[9],1996年另一位美国学者Graeme Browning的《电子民主:运用因特网改革美国政治》一书的出版,标志着“网络民主”理论研究的开始。[10]

由于传统的民主理论一直存在价值理想与手段之间的矛盾,学者们将网络民主理论的研究聚焦在网络民主能否取代代议制民主,实现直接民主的复兴上。对此,西方学界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以托夫勒为代表的乐观者认为,互联网所构筑的技术平台消解了精英民主论者关于直接民主只适用于“小国寡民”论断,为直接民主的实现提供了有效的工具。托夫勒夫妇在《创造一个新的文明——第三次浪潮的政治》中指出,“公民可以借助网络就公共问题直接向政府发表意见或投票表决,‘半直接民主’和‘直接民主’将代替工业时代的代议制‘间接民主’。”[11]

反对者却认为,互联网技术并未改变公民政治冷漠的现状,反而会导致网上政府监管的困境,网络民主只是部分改变了代议制民主的功能和运作方式,它对推动民主转型的作用不应过高估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