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绪论(2)
- 基于协商民主的网络群体性事件治理研究
- 许敏
- 4910字
- 2016-08-03 16:06:39
西方学者还立足于本国的情况对网络民主的意义、现实性等议题进行了多维度的探讨,但存在较大的分歧。尽管如此,理论的争鸣对推进网络民主政治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也对中国网络民主研究奠定了基础。
(2)国内关于网络民主的研究综述。
近年来,国内学者在引介西方网络民主理论成果的基础上,立足于中国国情,对网络政治和网络民主等议题也进行了初步的研究,研究成果主要体现在网络民主与相关民主形式的比较研究、网络民主的功能及限度、网络民主与政府治理三方面。
关于网络民主与相关民主形式的比较,李珂认为网络民主吸收了近代民主的成果,使直接民主在网络技术和人类自治的诉求中,在可预见的将来至少可以部分地实现。[12]王烨认为,在网络的时代背景下,需要将代议民主和网络民主结合起来,以网络民主为重要手段,借助网络数字平台来改善代议民主信息摄取的不及时和不完整:以代议民主来弥补网络民主决策的低效并解决其权威性问题。这样,网络民主与代议民主实现互补才能真正促进民主的发展。[13]
关于网络民主的功能,郭小安认为网络民主发挥了政治输入和反馈、政治监督和纠错、政治宣泄和矛盾缓冲等功能。但网络民主功能发挥受现实政治的对接和容纳程度的影响,取决于政府和公民是否能够形成良性互动。[14]
关于网络民主与政府治理的关系,刘小冰、邱萍认为为确保政府治理的民主化、制度化,必须为网络民主中的政府治理设定合理性和合法性两个度量标准,并制定保护网络民主、规制政府治理的专门法律。[15]王海稳认为网络民意表达体现了网络民主的进步与发展,推动了执政党和政府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促进了和谐社会秩序的建立。但网络权力去中心化的特点会造成个人话语空间的无限扩散。网络环境下“民意”的自主“协同过滤”会导致信息“窄化”,从而出现自发性的“局部民意”、“狭隘民意”,甚至“虚假民意”。[16]此外民意的“情绪极化”可能引发网络动员或网络暴力,对公民人身权利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因此,政府应在对网络民意表达设定合理界限的基础上,采取引导网民自身的理性化、加强网络立法和法律监管、推行网络实名制等措施限制网络民意表达的负面效应。
尽管国内外学者对网络民主产生了日益高涨的研究热情,但现有的研究尚缺乏系统性和针对性,且局限于规范层面或价值层面的争辩,对网络民主的实现路径缺乏现实考量。而现实生活中频繁出现的网络群体性事件,虽然给政府和社会造成冲击,却彰显了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和公共领域民主价值的回归。网络民主研究中对网络民主功能和限度、网络民意表达、网络政治动员的研究成果有助于全面把握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政治意蕴、破解政府处置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困境。
2)关于网络舆情的传播学研究
网络舆情研究是舆情研究的重点领域。近年来,网络舆情在理论和技术方面的研究都取得了较大的进展,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传播学领域。
网络舆情理论主要涉及网络舆情的内涵、网络舆情的生成与演变、网络舆情的引导与控制三方面。关于网络舆情的内涵,刘毅、张克生等学者从狭义和广义两方面进行了界定。狭义的网络舆情是指“民众主体通过互联网对中介性社会事项的社会政治态度”,广义的网络舆情是指“民众主体通过互联网对社会客观情况与民众主观意愿”。[17]
网络舆情的生成模式与危机传播模式部分相似,田卉、柯惠新在借鉴危机传播研究成果基础上,将网络舆论形成过程分为舆论潜伏期、舆论突发期、舆论蔓延期、舆论终结期等阶段。[18]姜胜洪则认为网络舆情的形成大致遵循这样一个模式:网络媒体的新闻报道或网民通过互联网对事件的报道——网民通过新闻跟帖、BBS讨论、电子邮件、网络日志或一些即时通信工具表达意见——意见在反复互动过程中汇聚成带有某种利益诉求和价值观念的网络舆情。[19]也有学者指出,网络舆情的形成主要源于社会矛盾、偶发事件的刺激等诱因。在社会化特征的新媒体和泛网络化行为的“受众”作用下,网络舆情会沿着早期传播、社会性知情、社会性表达、社会行动、媒体纪念等阶段发展。[20]在某些情况或议题上,网络舆情还会呈现不规则多峰型变化趋势。[21]
对网络舆情的引导与控制,学者们从过程和系统的角度展开了研究。陶建杰认为网络舆情的控制包括监测、预警、应对三个环节。[22]姜胜洪提出了引导网络舆情的系统策略:建立公开透明、及时有效的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坚持正确舆论导向,讲究引导舆情的方法和艺术;发挥网络“意见领袖”作用,引导网民自我教育;正确处理规范管理与积极鼓励的关系。[23]
在网络舆情技术方面,戴媛等人将“舆情”这一通过社会层面定性描述的概念与“网络”这一通过技术层面定量表征的概念有机地契合,提出了以舆情综合指数为一级指标,以舆情流通量、舆情要素、舆情状态趋势为二级指标的网络舆情安全评估指标体系。[24]曾润喜、徐晓林还构建了警源、警兆、警情三类网络舆情突发事件预警指标体系,并设计了网络舆情监测子系统、汇集子系统、分析子系统、警报子系统、预控子系统,为科学地研判和应对网络舆情奠定了基础。[25]
分析网络舆情是研究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基础。陈潭专门针对突发事件网络舆情的演进规律、扩散效应、监管策略进行了研究。[26]网络舆情在理论和技术上的研究成果为分析网络群体性事件在网络场域的演进机理和传播逻辑提供了有益借鉴。
3)关于互联网共意性社会运动的社会学研究
社会运动是社会学的传统议题。学者们普遍将社会运动划分为冲突性社会运动和共意性社会运动两种类型。赵鼎新认为互联网的诞生对于社会运动动员来说,更像是一个量的进步,而不是质的变化。[27]互联网的多人互动性使它成为社会运动参与者反对强权、表达民主参与的潜在工具,已经成为反全球化运动等新社会运动的动员工具。[28]如何发挥互联网对共意性社会运动的作用呢?高恩新认为互联网既是社会运动实现动员的工具,又是社会抗争的场所。互联网在社会运动和集体行动中的话语塑造和大众动员的功效,取决于“事件本身包含的内容”以及现实世界中抗争的风险。如果社会运动中积极分子或者参与群体能够将运动目标明确化,建构一套社会和潜在的支持者可以接受的“抗议框架”,那么就有可能推动共意性社会运动的稳定化。[29]当然,信息的多元化、相互对立的观点,以及广泛存在的搭便车行为都会影响互联网动员的有效性。
值得一提的是,多数社会学家对“网络群体性事件”概念的适用存在质疑。他们认为群体性事件作为中国社会对集合行为或集群行为的一种具有本土化特色的用语,其本身已含有否定和负面的意蕴。而这一概念一旦被连接到网络,那么,“网上群体性事件”也就与生俱来地被贴上“标签”,具有了想象中的“罪恶”,容易妖魔化网络公众舆论。因此,如何赋予其科学、合法化的身份是引导政府妥善应对的关键。[30]
综上所述,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相关研究已经取得了一些重要成果,但还存在三个问题:一是当前危机管理学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生成机理和演化规律研究不足,其研究成果缺乏解释力和实践价值;二是不同学科之间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研究缺乏有效沟通,研究碎片化,没有形成研究的“连续统”;三是研究偏于一般性阐述,较少实证分析。
新形势下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复杂性要求学者放弃单一的学科视野与孤立的理论范式,借助综合分析框架和科学的理论工具,全面审视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生成机理与演进逻辑,并提出防范和处置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对策建议。有鉴于此,笔者将借助“社会风险——公共危机”综合分析框架,通过案例分析和实证研究,把握当前我国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敏感领域和深层次原因,并以协商民主理论为理论工具,建构网络群体性事件协商治理模式,以破解政府处置困境,并促进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相关理论和研究向纵深发展。
1.2.2 协商民主
在这一部分,通过对相关研究进行总结和述评,笔者将从内涵框架、发展脉络、实现进路三方面对理论工具——协商民主理论进行阐析,以阐明协商民主理论的现实价值和工具意义。
1)协商民主的内涵框架
作为一种新的民主形态,协商民主兴起于20世纪90年代早期。它是在批判自由主义取向的民主理论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自约瑟夫·M.毕塞特在《国会中的协商:一项初步的研究》中最早使用协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一词后,就迅速引起了理论界的关注。诸多理论大师如伯纳德·曼宁、乔舒亚·科恩、哈贝马斯等都开始参与到协商民主的研究之中,并推动协商民主理论的纵深发展。
从作为学术研究的专业术语开始,“协商民主”的内涵一直存在争议,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以下几种:
乔恩·埃尔斯特认为,协商民主包括协商和民主两部分,它是指通过公民之间自由而平等的讨论进行决策。艾米·古特曼和丹尼斯·汤普森在《协商民主意味着什么》这篇文章中指出,“从最根本的意义上讲,协商民主强调的是公民及其代表需要对其决策的正当性进行证明。他们都希望赋予其施于对方的各种法律以正当性”[31],这意味着协商民主要体现在政治决策的合法性上。哈贝马斯将作为正义问题的协商规则和辩论形式作为民主政治的核心,他基于交往行动理论和公共领域观念,提出了程序性协商民主模式。弗兰克·I.米歇尔曼和博曼从民主理想的角度来界定协商民主,他们认为“协商民主是一种程序理想,这种理想是关于宪政民主社会的实际政治自我理解的理性重建的一部分”[32],“作为对民主的规范性描述,协商民主唤起了理性立法、参与政治和公民自治,呈现的是一种基于公民实践推理的政治自治的理想”[33]。可见,从毕塞特将协商民主界定为既受人民主权控制,又能免受大众情绪影响的政府形式起,学者们就分别从决策机制、政府体制、治理形式等方面赋予了协商民主丰富的内涵,由此构筑了协商民主的内涵框架。
(1)作为政府体制的协商民主。
作为政府体制的协商民主关注政府制度的设计。毕塞特认为代议制民主具有精英主义倾向,而忽视了美国立宪者宣称的大众政府的理想,“立宪者试图建立的不仅仅是一个协商的政府,而且是一种协商民主”。[34]进而,毕塞特指出作为政府体制的协商民主需要建立在两个基本原则之上:一是政府制度必须有能力进行友好的协商,就公共政策作出有见识和明智的判断;二是协商必须深深地扎根于美国公民的利益与期望之中。[35]这种政府体制是协商和民主的融合,要求政府在承担公共责任的同时,使社会事务受社会成员的公共协商所支配。
(2)作为决策机制的协商民主。
在传统的代议制民主模式中,虽然赋予普通公民投票权,但却很难对政府的运作和政策过程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但是协商民主却谋求普通公民实质性地参与和控制决策。尽管人们的反复协商会降低政策制定的效率、减缓问题处理的进展,但是协商民主在议程设定、协商和决策阶段达成的一致性,创造了决策的合法性,从而减少了政策执行的阻力,并缓解了因政策执行迟滞造成的不满情绪。所以约翰·帕金森指出“政策决定产生之前的协商过程有助于我们全面理解公共政策之所以形成的原因及其产生的后果”[36],而“当决策是通过公开讨论过程而达成,其中所有参与者都能自由发表意见并愿意平等听取和考虑不同意见时,这种民主体制就是协商性质的”。[37]当然,协商民主在政策过程中运作的关键取决于能否提供一个处理冲突和分歧的机制。这一机制要能够容纳每个受决策影响的公民,让他们提供经得起批判性检验的理由和论据,从而更好地形成偏好,并对偏好做出一致性排列。
(3)作为治理形式的协商民主。
“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38],它与统治相对应,更强调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和协同运作,所以“治理网络就是一种潜在的协商制度”。[39]协商民主指明了治理过程中各相关主体的行为方式——公共协商,它在公共治理中至少有以下积极意义:①协商民主代表了一种公正无私的观点,平等地对待所有人的利益,有助于赢得治理的合法性;②协商民主充分调动起公民、社会组织的积极性和责任感,有助于处理日益复杂的公共事务;③协商民主可以重塑政府和公民间的信任关系,使政府更加理解和尊重公众的意见,形成具有凝聚力的共同体。